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1-04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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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4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尚未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此期间一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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