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3-01
  5. [成文日期] 2015-01-29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2-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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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工作,现将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四层(含)以上住宅的,均须进行适老性设计。

  住宅适老性设计具体内容包括:设置电梯、紧急呼叫装置、安装扶手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住宅项目适老性设计时,除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外,在设计说明中须注明电梯规格、位置,并在设计中预留设置紧急呼叫装置和安装扶手的条件。

  二、对既有住宅楼外部增设电梯时,对于井道和轿厢壁采用透明材料,且电动机设备不放在顶部的,建筑间距在满足“两建筑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和消防要求的情况下即可设置。除此类外部增设电梯的情况外,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间距和日照相关规定。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对相关住宅项目报批图纸中的适老性设计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图纸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要求其修改。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本意见规定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对于未按要求设计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应加强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本意见的监督,对不按本意见要求执行的,应责令改正。

  六、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但尚未办理设计方案审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本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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