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发〔2014〕41号
各相关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部署,进一步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密云水库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7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密云水库库区高程155米以下土地为国有土地,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任何集体、单位或个人在该区域从事粮食种植、林果栽培、畜禽养殖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由相关部门对该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密云水库库区高程155米范围内高于155米的库中岛,停止一切生产作业活动,依法清理所有承包经营合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实施封山育林。
三、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属违法建设,必须于2014年10月31日前自行关闭,并拆除场内设施设备,现有畜禽自行处置。
四、完善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扶持补助政策,制定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公益岗位开发等相关政策,支持水库周边镇村发展有机农业,支持引导库区群众转产、转岗、转变生产方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保水与富民协调发展。
特此通告。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