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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9-19
  6. [发文字号] 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9-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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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推进北京市老龄事业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精神,根据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要求,结合北京市老龄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基层老年协会是在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老年人自愿组成,面向全体老年人,获得政府支持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服务社会的互益性群众组织。多年来,基层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群众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组织建设不规范、功能定位不明确、整体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薄弱、经费来源短缺等问题,制约了基层老年协会的发展,影响了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的发挥。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老年社会组织、推进老年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是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载体,对于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服务老年人为宗旨,以推动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把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的老年群众组织,为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加强老年社会管理与服务奠定组织基础。

  到2020年底前,区(县)和街(乡镇)均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老年协会;居(村)要按照试点先行、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原则,成立和规范管理老年协会。

  三、组织机构

  在充分考虑和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依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的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组织、服务老人的原则,建立区(县)、街(乡镇)、居(村)三级老年协会,鼓励和扶持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探索多种形式的老年协会组织方式。

  (一)规范治理结构。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自身建设,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居(村)级老年协会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本地区具备良好政治素质、有一定的社会威望、身体健康、热心为老年人服务的人员担任。会员由辖区内的老年人、热心为老服务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构成。可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养老(助残)员作为老年协会日常管理的骨干力量。本社区常住老年人口数量达到本社区常住总人口数量的15%以上时,可在居(村)委会中增设老龄工作委员会,居(村)委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实体形态即为居(村)老年协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

  区(县)、街(乡镇)级老年协会应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职务,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会员由老年人、热心为老服务的人士等个人会员及街(乡镇)、居(村)级老年协会、其他社区老年社会组织、为老服务商、地区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会员组成。应设置常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老年协会日常事务的管理,由政府面向社工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性岗位。

  (二)鼓励社团登记注册。区(县)、街(乡镇)老年协会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村)老年协会要进行社团登记注册,纳入规范管理范围;对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街(乡镇)、居(村)老年协会要进行备案管理,并且成为区(县)、街(乡镇)级老年协会的单位会员,加强培育引导,促进健康发展。

  探索试行适当降低基层老年协会社团登记门槛。居(村)级老年协会社团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5000元;街(乡镇)级老年协会社团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1万元;区(县)级老年协会社团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3万元。

  (三)简化年检或备案手续。每年5月31日前,由街(乡镇)民政(老龄)或相关负责科室将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居(村)级老年协会的社团年度检查报告交区县老龄办初审后,由区县老龄办统一到区县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已备案的居(村)级老年协会每年5月31日前向居(村)委会复核后,将复核结果报街(乡镇)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街(乡镇)级、居(村)级老年协会由支持性组织或非营利专业机构代理验资、审计服务。

  (四)厘清相互关系。具备条件的老年协会均须建立党组织。居(村)级老年协会至少成立党小组,居(村)委会党组织应选派、推荐社区党员参与老年协会的前期筹备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居(村)委会和党委(支部)对老年协会具有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职能,应为老年协会提供场地、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支持,对老年协会的工作和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区(县)级老年协会对街(乡镇)级老年协会和居(村)级老年协会具有业务指导职能。街(乡镇)级老年协会对居(村)级老年协会在业务工作、人员构成和资金使用上具有服务职能。街(乡镇)级以上老年协会承担枢纽作用,横向统筹辖区内其他涉老社会组织。

  四、工作任务

  基层老年协会在各级老龄、民政工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老年协会章程,履行以下主要任务,具体内容应突出重点和特色,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渐拓展。

  (一)居(村)级老年协会在本辖区内为老年人直接组织各种为老服务,具体包括: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社会交往、文体娱乐、图书阅览、教育培训、知识讲座、维护权益、互助养老等活动。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及时向涉老工作部门反馈,参与居(村)为老服务工作的决策和监督;鼓励开展低龄老年人帮扶高龄老年人“抱团取暖”式志愿服务;参与组织助餐、助洁、助急、助行、助医、互助关怀等居家养老服务;参与社区建设,有条件的协会可承接居(村)为老服务日常事务。

  (二)街(乡镇)级老年协会是区(县)级老年协会和居(村)级老年协会的连接枢纽,协助同级涉老部门做好老龄工作。传达贯彻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参与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具体包括:了解汇总老年人生活状况,及时反馈老年人实际需求,为政府、社会和市场组织服务和产品提供依据;开展日常膳食配送供应、服务信息咨询、老年用品和服务项目展示、教育培训、精神关怀等服务;协助组织推广老年人普遍需求和欢迎的、有辐射面、具有本地域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参与政府对养老服务商表彰奖励的评定;定期组织主题知识讲座、教育培训、社区建设、法律维权、文体娱乐等活动;在场地、资金、人员等各方面,支持和引导居(村)级老年协会开展服务和活动。

  (三)区(县)级老年协会在本区域老年协会建设和发展中承担统筹协调的职责,整合统筹为老服务资源,调动本地区各类社会力量参与为老服务。具体包括:了解掌握、及时反馈老年人需求,对各项养老服务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参与本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组织、管理推广具有一定规模、辐射面大、管理规范、针对老年人普遍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培育和发展品牌服务项目,确定服务标准;参与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工作,组织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社会评价,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改进和完善;组织本区(县)各级老年协会培训交流活动;协助同级老龄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维护工作;每年在全区(县)范围内定期组织有意义、有影响、参与人数多的教育培训、精神关怀、文体娱乐等活动。

  有条件的老年协会可承接各级老龄办、各有关部门、以及社区服务中心、养老管理服务中心、养老照料中心等服务机构的为老服务事务。

  五、资金来源和场所建设

  (一)加大资金扶持。统筹各项资金来源,加大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及集体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资金对基层老年协会支持力度,通过费随事转、转移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公益性重要管理工作岗位等方式,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展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要建立老年协会工作经费投入机制,给予老年协会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老年协会规范建设评估考核体系,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贴。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逐渐将所有能交予老年协会,也属于老年协会应接受的社会事务,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交予老年协会承担。居(村)委会要充分运用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的资金支持。鼓励已注册的各级老年协会依法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老年人自筹资金、承包经济实体等形式支持协会持续有效运行。

  (二)保障场所需求。各区(县)、街(乡镇)、居(村)要依托各级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学(学校)教学点或社会闲置场所等场地,合理规划,整合资源,保障老年协会办公和老年人群体活动的场所。各级老年协会应设专人参与或直接负责对场所的日常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一室多用,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老年群众组织建设的重视,把规范发展老年群众组织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对老年协会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逐步完善各级老年协会管理体系。各级民政部门对老年协会具有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是老年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要切实履行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职能,抓好建设任务落实。

  (二)强化规范建设。认真研究总结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规律,逐步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老年协会组织模式、运行模式和发展模式。研究制定和完善老年协会章程模板和规则,探索建立基层老年群众组织评估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交流,引导老年协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三)加大扶持力度。坚持培育引导,激励扶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在登记管理、场所设施、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积极帮助解决协会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强化能力建设,保障基层老年协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老年协会规范建设评估考核体系,纳入年度民政和老龄工作考核范畴。

  (四)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多方力量定期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内容的基层老年协会培训讲座,引导公共教育资源为基层老年协会提供培训指导和帮助,重点对基层老年协会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和辅导,使协会负责人熟悉老龄政策法规,明确老年协会作用,提高为老服务、服务社会的能力。鼓励推荐政治合格、群众信任、影响力大的基层老年协会负责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增加老年群体的政治影响力。

  (五)营造发展氛围。要广泛宣传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争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调动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老年协会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通报各区(县)、街(乡镇)培育和发展老年协会的相关工作情况,深入实际,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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