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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8-29
  6. [发文字号] 海行规发〔2014〕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8-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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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规发〔2014〕12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本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以及《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161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推动社会救助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统筹兼顾;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工作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现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一是制度设计更加合理。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合理设定救助范围,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与专项救助及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及慈善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

  二是核查手段更加有效。在完善传统收入核查手段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综合核查家庭收入、财产以及支出状况的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认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是监督管理更加规范。完善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大力提升监督管理制度化、社会救助法制化水平,加大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力度。

  四是工作保障更加有力。基层工作能力明显加强,专项工作经费编制更加合理,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力保障。

  四、具体工作

  (一)建立“一站式”救助服务窗口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依托各区域现有综合性办事大厅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内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落实。

  1.街道、镇社保所统一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1)主要职责。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工作;居民经济状况核查及数据采集提交。

  (2)工作内容。①低保对象家庭基本状况材料收集,受理初审和系统录入提交审核;②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等救助项目的受理初审、数据系统录入和转办服务等;③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录入提交。④受助对象物资和救助资金发放管理;⑤上级交办其他事项。

  (3)人员配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和标准要求,在现有一名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至少增加2至3人,以满足工作实际需要。办公场所、设施配备按规范化建设要求设置。

  2.工作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落实,确保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具体服务事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城乡低保等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认定核查,可委托社会组织、社区义工、4050低年龄的退休人员等,按照区级30%入户、街道(镇)100%的入户调查比例要求购买服务,按每人/天调查4-6户数量,每次至少2人参加,每人/天费用100元(工作补助70元,餐补30元)。

  (二)实施“救急难”救助工作

  “救急难”是对遭受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救助和帮扶的工作机制。各级有关部门立足工作实际,密切协作,重点推进我区“救急难”工作实施。

  1.基本原则

  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保基本、托底线,及时、便利、高效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2.申请程序

  申请人遇到急难情形需要救助时应当依照救助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也可向所在地街道、镇综合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也可委托社区(村)委会进行。经办机构受理后,依据救助诉求和申请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状况,及时办理或分办、转办有关部门落实。

  3.救助条件

  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4.救助方式

  一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二是发放实物保障基本生活;三是对申请对象提供转介服务等。要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优势,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完善政策给予支持,注重服务效果。

  (三)开展救助工作宣传培训

  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深入社区(村)现场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各项救助制度和我区“一站式”救助申请受理程序,让广大困难群众受助有门,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组织开展好业务培训,让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各项救助制度的最新规定和工作要求,扎实提升业务技能,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救助工作监督考核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要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加强政策落实监督,严格“一站式”服务和“救急难”工作绩效管理,完善考评办法,突出责任落实。要强化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区各部门救助窗口均要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电话,对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杜绝骗保、错保,以及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五、部门职责

  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统筹协调医疗救助、教育、住房和就业以及临时救助等各项制度衔接工作;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社会救助的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办理社会救助体系项目立项手续;研究提出本区促进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监测本区居民主要农副产品及日用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有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等工作。

  区卫生局: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督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区教委:负责本区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根据困难家庭子女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区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负责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保障;负责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

  公安海淀分局:负责本区居民身份确认,协助民政部门核查救助对象信息等事项。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救。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警务工作中发现的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区司法局:协调政府部门、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街、镇和五大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贴近百姓的优势,组织各工作站在全区范围内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负责法律援助宣传,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区农委:负责将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纳入全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扶持农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帮助他们逐步脱贫致富,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区统计局:配合民政等职能部门,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加强对低收入家庭消费情况监控,根据相应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区残联: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扶贫、维权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参与对本区社会救助工作政策的制定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红十字会: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人道救助资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按照救助项目,实施对困难家庭及个体的救助。

  区慈善协会: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实施救助项目,开展扶贫济困和社会救助活动,为困难群众服务。

  其他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帮扶救助措施,为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共同推进我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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