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3-10
  6.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4〕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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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4〕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升首都形象,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本着“安全第一,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1日(含)后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本通知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八项安全防护工作:临边防护、电梯井防护、配电箱防护、施工升降机楼门防护、钢筋加工棚防护、小型机械加工棚防护、脚手架以及施工人员手机等电器充电使用集中充电柜(房间)等。

  二、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一)使用钢管、方管、圆管等型材焊接制作成标准部件,采用组合方式在施工现场进行组装,并可拆卸和重复使用,符合安全、整齐、美观的要求;

  (二)钢管、方管、圆管等主要结构材料需涂红、白相间的安全警示色;

  (三)电梯井防护门四角应当与建筑结构牢固固定;

  (四)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严禁使用钢筋焊接;

  (五)安全防护还应当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并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安全防护图集》(详见附件)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

  四、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费用并与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

  五、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标准化安全防护的通知》(京建发〔2012〕5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安全防护图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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