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发〔2014〕12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委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审批职能下放至区县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并作出许可决定。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设置了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按照2007年制定下发的《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环指发〔2007〕16号)的规定,按照区域分工的不同,由市、区两级市政市容委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是:市市政市容委审查批准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高(快)速路两侧,二环路至六环路两侧,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城市道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及其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道路。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查批准本辖区范围内除上述城市道路以外的行政许可申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要求,将原市市政市容委审批区域下放至有关区县市政市容委,由区县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许可,并作出许可决定。此次下放区域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其他12个区都有涉及。许可审批程序、需提交材料、审查方式等事项仍按《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次下发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流程及工作文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环指发〔2007〕16号)》中的附件2)废止。现就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先规划、后审批”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许可工作
全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类别多、数量多,涉及部门和单位多,只有通过编制点位规划才能协调和解决好有限的便道资源与设置需求之间的矛盾,实现有序有效的管理。点位规划是开展行政许可的前提和依据。
(一)依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DB11/T 500-2007)及《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市、区两级分工,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点位规划。
(二)建立设施点位规划的部门联审、专家会审机制。市、区市政市容委在设施设置点位规划审查中,应组织规划、公安交通、路政、园林绿化等部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点位规划进行审核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待论证通过后,由市政市容委对外正式公布,作为开展行政许可的依据。区县市政市容委须将各区县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点位规划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
(三)设施产权人申请在未完成点位规划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应由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各有关部门现场确定设置点位,并将地理点位坐标标注在规划图中。
二、实施许可的设施类别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DB11/T 500-2007)(以下简称《规范》)中列举的12类公共服务设施参照《规范》标准进行设置管理,并加强对经营性的、体量大的及可移动设施的监督管理。对未列入《规范》的设施类别,应按照设施外形尺寸大小对应参照《规范》中相同、相近体量设施的设置原则、设置要求及设置标准进行设置管理,待今后设施设置标准完善后,按照新的地标规范执行。
三、本着“整合功能、减量设置、严控类别”的原则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对功能相近或相似的设施能整合的必须整合,能合并的必须合并;对功能过时落后和丧失服务功能的设施及时淘汰退路。严格控制现有设施的规模和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新增设施类别必须通过市市政市容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设置临时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明确临时设施设置期限及拆除期限,临时设施应在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四、对长安街及天安门广场地区开展设施许可工作的特殊要求
依据《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京政办发【1999】71号),由市市政市容委统一组织编制设施点位规划,相关区县按照点位规划开展许可,实行市、区两级监管。长安街及天安门广场地区的设施设置将实行严格管理、规划控制,不得新增设施类别,不得增加设施数量。
五、做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调查摸底工作
依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的有关设置标准,由属地市政市容委组织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设施产权单位对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体量、数量、密度等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建立台帐,做到数据清,情况明,心中有数。
六、开展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治理工作
按照首环办关于《2014年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的部署和安排,继续坚持“美丽北京,环境先行”的思路,重点围绕APEC会议会场周边及途经沿线、达标道路等重点道路,以及道路交叉口、地铁及地下通道出入口、过街天桥等人流密集地区,开展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对不规范的各类设施做好设施的拆除、拆移、整合与清洗整饰工作。
七、完善相关保障机制,确保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部门、专家联审机制。在市级层面,市市政市容委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设施的类别、设施容貌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市政府审议;同时对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上报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划进行审定。在区级层面,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在开展行政许可审查中,要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许可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充分征求意见,形成由市政市容部门、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
(二)纳入督察考评机制。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许可实施情况将纳入对区县的督察考评体系中,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坚决依法审批,认真履职,及时受理回复投诉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增强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依法管理力度。
(三)依托信息化管理机制。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及时将许可决定向我委报备,我委将通过设施“进网格”、“上热线”、统一制发设施标识牌二维码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设施监管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确保行政许可工作有效贯彻执行。
(四)建立管理与执法对接机制。市市政市容委将就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与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对接。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建立与本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工作对接机制,建立工作制度,优化畅通执法环节,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五)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把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所产生的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确保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维等环节有持续稳定的资金保障。
八、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承接工作要求
(一)做好行政许可办理人员的衔接和宣传培训工作。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按照“受理——联合审查——决定——送达和备案——公开许可”的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做好行政许可办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将此次下放事项通过网站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开展相关的培训交流工作。
(二)定期向我委报备行政许可信息。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格式要求(见附件)报送至市市政市容委邮箱:zhouyuan@bjmac.gov.cn,联系电话:66055876。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