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发〔2014〕11号
各区县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有关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本市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的许可职能下放至各区县办理并做出许可决定,我委不再办理。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有关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市将更换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县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条件,组织本辖区燃气供应企业将原有《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更换为全国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原《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有关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的承接和换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受理、审查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许可条件和程序,建立燃气行政许可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坚持和完善燃气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市政市容与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燃气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此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