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3〕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新能源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新能源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文件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进一步促进新能源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中关村延庆园建设,根据《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延政发〔2012〕18号)和《延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共计1000万元,作为延庆县新能源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围绕新能源环保产业,坚持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及成果产业化、示范应用、中关村延庆园建设为重点,促进新能源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扶优扶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带动作用,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行业领先优势的重点企业,促进新能源环保产业整体水平有效提升。
3.科技引领。突出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着力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化,增强新能源环保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4.注重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投入,促进新能源环保产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适用范围:
1.在本县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主要生产经营和结算在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环保企业及项目单位(第八条第一项除外)。
2.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新能源环保产业的高端制造、科技创新及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应用、企业融资等项目及中关村延庆园新能源环保产业基地开发建设。
第五条 支持高端制造项目:
1.重大引进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30%的新引进新能源环保产业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的资金支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重点技改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体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资金支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科技创新及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1.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其达产年形成县级财政收入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新能源环保产业示范应用项目:对于示范作用强、应用效果好、科技含量高且需要本县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项目:
1.鼓励股权投资业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对我县新能源环保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主体对企业当年股权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该投资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技术创新或开拓市场,按照投资额度的0.5%给予投资主体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正式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能源环保产业基地开发建设:对于涉及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项目,根据情况给予项目单位资金支持。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属地管理部门或乡镇负责审查推荐,县经济信息化委初审后,会同县发改、财政、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奖励对象和支持额度,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时,企业(项目单位)须设立专账,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研发能力和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专项用途(第八条除外),不得挪作他用。企业(项目单位)应如实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由县相关部门追究企业(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专项资金已经拨付的要全额追回,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县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县经济信息化委、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