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办发〔2013〕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村级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门头沟区村级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民主管理,规范村务运行机制,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监督与制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章,主要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民委员会公章。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包括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以下统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民委员会公章以下简称村委会公章。
第三条 村级公章由镇政府负责统一到公安部门备案,办理准刻手续,统一刻制公章。公章发生损毁等情况时,镇、村核实情况后补办。
第四条 试行镇政府对村级公章实行受委托监管制度。村级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研究同意后,与镇政府签订《村级公章由镇监管委托书》。
第五条 将村级公章使用监管职责纳入镇政府办公室管理,统一存放、统一监管,并安排专人负责监管(以下简称公章专管员)。在镇政府办公室设立村级公章保存专柜,“一村一屉”单独存放。镇、村公章专管员各配有专屉钥匙,实行“双锁制”管理,单方不可提取使用公章。
第六条 镇公章专管员主要负责保管专柜钥匙,核对《村级公章使用审核单》,登记《村级公章使用备案表》等,整理村级公章使用档案等日常工作;村级公章专管员可由村财务专管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主要负责办理本村公章使用业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到镇政府办公室办理村级公章使用业务。村级公章专管员调整,需按相关程序进行并备案。
第七条 镇、村公章专管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坚守岗位,确保公章依照规定使用。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主要用于办理村集体经济事务、生产经营、开发建设、经济发展等事项。一般性事项包括:常规性经济统计、财务报表等;重要事项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经济合同的签订(出租房屋、土地、山场等,购置、处置集体资产等),集体承包、借贷、担保,专项资金、大额资金使用,征占土地等。
第九条 村委会公章主要用于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事项。一般性事项包括:转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应征入伍证明、死亡证明、无犯罪证明等;重要事项包括: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审批、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上报等。
第十条 对经常发生,公章使用频率高的一般事项,按照利民便民、讲求时效的原则,各镇政府研究制定各类证明模版,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存根备案,实行预审预支、预先盖章,由村级组织(公章专管员)签收领取并保管证明,依照一般性事项证明的公章使用程序,方便村(居)民使用。
第十一条 一般性事项证明需要加盖村委会公章的,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用章人提出申请,填写《村级公章使用审批单》,交村负责人审批;
(二)村负责人同意并签字,交村公章专管员核对无误后,向用章人出具一般性常用证明。对于村(民)所需一般性、不常用证明且时效性不强的,村公章专管员持村“两委”负责人签字的《村级公章使用审批单》,定期到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盖章,送达村民手中。
(三)原则上每月底前,由村级公章专管员将一般性事项证明开具后的存根上报到镇政府办公室,由镇公章专管员核对收取,做好存根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事项证明需要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村委会公章的,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民主决策。村级重要事项或重要经济事项,应当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形成统一意见后,填写《村级公章使用审批单》,并且附有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
(二)逐级审核。由村公章专管员填写《村级公章使用审批单》,由村“两委”负责人签字。上报镇政府,根据公章使用涉及事项的类别,由镇政府相关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呈报镇政府进行审核(视情况党委进行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镇政府办公室(公章专管员)进行核对。镇、村公章专管员同时解锁,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盖公章。
第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村级公章外出的,必须向镇政府进行说明,同意并登记备案后,由镇、村公章专管员至少两人管护公章使用。其间严禁在空白纸、空白合同、空白协议上加盖村级公章。
第十四条 因故需要更换村级公章,由镇政府在颁发新公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公章,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公章启用和旧公章作废。使用已作废公章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因公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产生不良影响、造成村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监管配套制度及程序规范,明确相互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强化村级公章使用管理。各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村级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各镇应加强镇、村全程办事代理窗口建设,防止“以盖代办”,提高行政效率、村务服务水平,减少村民使用公章的周折劳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