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规发〔2013〕8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第7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
海淀区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部门、单位,以及有责任协助执行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指审计署、市审计局、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处分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审计移送处理书,应按规定期限执行,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应逐一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部门要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和财务管理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的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第六条 区审计局每年向区政府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受区政府的委托年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条 市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对区政府及各部门实施审计的审计整改事项,应列为政府督办事项,由政府督查室会同审计局督办、通报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立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检察院、区国资委、区教委、区公共委、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
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应在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区财政局应采取暂停拨付、扣减和收回等措施,清收和解缴应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调整、暂停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应及时调整、暂停或停止有关项目,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招投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区税务部门应依法足额征收税款;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以及违规经营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审计意见,区工商分局应予以查处。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区审计局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区审计局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区审计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员会就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询问。
第十一条 每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项目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的,由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区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领导要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