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3〕66号
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污染减排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的要求,现就国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行监测的方式和频次
各国控企业要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开展实时监测。新纳入国控企业名单的,要在当年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验收。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无法采用自动监控方式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要通过手工监测方式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手工监测不少于每日1次。
二、自行监测的基本要求
通过自动监控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其自动监控设备应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并定期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后,要及时申请验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要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平台,保证有效性审核和比对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通过手工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要具备固定的实验室和监测工作条件,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设备,有两名以上经过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在正常生产时段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规定开展监测。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排污监测。手工监测要建立完整的监测档案,原始监测记录由相关人员签字并保存3年。
三、自行监测的信息公开
各国控企业要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监测时间、监测点位、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具体形式参见附件。
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应当公开自动监控数据,公开频次为废气污染物每1小时公开一次,废水污染物每2小时公开一次,监测结果公开时间滞后不得超过1小时。开展手工监测的,要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开结果。
四、相关要求:
1.各国控企业要全部于2013年11月底前对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和重点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其中燃煤电厂和石油化工企业要于2013年6月底前公开,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要于2013年9月底前公开。
2.各国控企业要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真实、客观反映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严格按频次、要求公开监测数据,不得虚报、漏报或隐瞒不报。
3.各国控企业要于每年1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全年自行监测开展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总结报所在区县环保局。2013年自行监测方案于信息公开要求的时限前1个月报送,并将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单位网站网址报市环境监察总队备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种类、监测方式、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质量保证措施、评价标准、手工监测承担单位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以及监测结果公开的网站网址等。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将对各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和数据公开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将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