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6-04
  5. [成文日期] 2012-05-04
  6. [发文字号] 京文网发〔2012〕33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5-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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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网发〔2012〕339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民营美术馆:

  民营美术馆是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及和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素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民营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民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升民营美术馆的文化影响和社会贡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繁荣首都文化艺术事业,促进民营美术馆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美术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收藏、保护、展示、交流及公共教育、服务和研究等功能,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美术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营美术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服务的方向,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知识。

  第五条 北京市鼓励民营美术馆开展展览展示、艺术教育和推广、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支持民营美术馆发展。

  第六条 北京市每年评选民营美术馆十大优秀艺术品推广项目并进行扶持,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申报项目的美术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体现较高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面向中小学生、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优质周到的艺术服务,取得积极社会影响;

  (二)民营美术馆馆舍设施建设和相关硬件配套,能够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提供辅助性服务;

  (三)面向社会免费开放。

  申报项目及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健康,弘扬人类优秀文化,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感;

  (二)符合艺术发展规律,在本行业发展中有示范性、创新性;

  (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北京市成立民营美术馆扶持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民营美术馆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民营美术馆每年向北京市文化局申报上一年度优秀艺术品推广项目和本年度重点展览项目。

  第九条 北京市加大对民营美术馆的宣传力度。

  (一)由民营美术馆扶持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北京市民营美术馆年度重点展览项目,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集中推介。

  (二)每年在重点时段组织民营美术馆开展“走进美术馆、体验美术馆”联动活动,在各民营美术馆集中进行专题艺术教育讲座,加大宣传力度,打造民营美术馆展览和艺术教育品牌。

  第十条 鼓励文化志愿者进入民营美术馆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委托民营美术馆承办的有关展览,实行专项补贴,给予承办单位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的工作安排,向文化部做好优秀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民营美术馆所申报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8〕5号)规定的,经评审给予贴息支持;民营美术馆申报项目需要提供担保的,参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在民营美术馆举办的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奖励的民营美术馆必须配合北京市文化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民营美术馆如有违法行为,收回当年已发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民营美术馆建立学术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活动内容的审核。

  第十八条 北京市鼓励美术馆成立行业组织,加强馆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学术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加强管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维护北京民营美术馆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十九条 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民营美术馆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民营美术馆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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