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6-14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2〕3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6-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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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密云县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理顺管理流程,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京国土耕〔2009〕384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前期成本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土财〔2011〕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密云县境内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及资金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上市交易、招拍挂底价的核定、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以及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等事项,须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县政府审批,各镇街(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运作。

  第四条 建立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

第二章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第三季度,由县国土分局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县财政局参照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严格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基金收支预算,每季度编报土地收支情况表,年终编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第三章 土地整理的管理

  第八条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由县政府投资,通过采取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方式,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九条 县国土分局对县内可开发整理的土地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建立项目备选库,确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县财政局,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分局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局申报。

  县财政局或县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监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

  第十条 县国土分局根据市国土局审批意见及县财政局下达的项目预算进行管理。如遇重大项目调整,应及时报县财政局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分局、财政局、审计局进行项目的初验,上报市国土局进行总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资产移交,并与其签订管护协议,对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造册,依法进行管护。

  第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和交易须经县政府批准,县国土分局负责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新增耕地指标交易资金的监管。

第四章 土地储备开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是指县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县国土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全程评审和审计制度、贷款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独立运作,便于成本归集确认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企业带资实施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开发建设补偿费(含土地储备开发成本)须经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期间如遇重大调整,土地储备实施机构应及时向县国土分局、财政局报告,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土地整理和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全程评审、账户监管、项目资金预决算的审核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国土分局负责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的组织实施。

  土地储备分中心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政府投资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进行项目核算,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上报县国土分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负责编制储备开发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方案、工程概预算及相关文件,并履行报批程序;负责按照项目进度按期编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决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土地项目的立项前期审查、土地储备项目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以及产业用地、产业项目布局等事项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理和储备开发项目涉及的镇街(地区)负责受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监管。

第六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工业用地项目招拍挂底价按照《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密政发〔2012〕5号)的规定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上市;其他经营性项目招拍挂底价,由县国土分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送市地价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上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后3日内,县国土分局应向县财政局、审计局提供出让土地的坐落、面积、出让收入总额以及缴款方式和时限等情况;竞得人按规定缴款后,县国土分局将银行签章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提供给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土地出让收益和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调入县国库后,县财政局通知县国土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开发按项目管理,具体操作流程为计划编制、前期策划、预算审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计划编制:县国土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立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经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上报市国土局。

  前期策划:根据已编制的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县国土分局组织编制土地整理项目可研报告和预算书、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实施方案。

  预算审批:市国土局批准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后,县国土分局编制项目预算用款计划、项目筹资和投资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组织实施:县国土分局和土地储备分中心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议,项目实施单位按协议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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