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3-12
  6.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2〕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3-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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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12〕6号

  清明节是悼念、追思故人的传统节日,为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营造全区良好的祭扫秩序和文明的祭扫氛围,确保清明祭扫活动安全、和谐、有序进行,现将本行政区域内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和治理乱埋乱葬行为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殡仪活动中抛撒纸钱;祭奠、扫墓时要听从管理部门的安排,遵守秩序,严防火灾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倡导以鲜花、网上悼念等文明方式祭奠。

  二、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对现有的违法坟墓限2012年4月20日前迁出或自行处理,逾期不迁出或自行处理的,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平毁。

  三、禁止无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四、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

  五、为保证祭扫活动安全、顺利,希望广大群众尽量避开高峰日,乘坐公交车辆。驾驶机动车辆参加祭扫活动的,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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