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发〔2011〕4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京征〔2011〕15号)、市委组织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11〕27号)和市民政局等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应征入伍在校大学生一次性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11〕22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区进藏兵征集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本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除符合征集普通兵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
(二)普通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和初中文化毕业生,优先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毕业生;
(三)在丰台区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次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
二、优待政策
(一)进藏兵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套改士官者仅享受其在服义务兵期间的家属优待)在北京市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
(二)进藏兵服役期满后,表现优秀的,可安排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三)进藏兵在正常退出现役后本人选择自谋职业者,在现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
(四)进藏兵服役期满、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根据本人意愿,依据《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的意见》(京组发〔2011〕27号),优先享受优待政策。
(五)进藏兵服役期间授予荣誉称号表彰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被评为优秀士兵者,享受上述优待政策时按由高到低奖励顺序给予优先,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荣誉称号奖励10万元,一等功奖励4万元,二等功奖励2万元,三等功奖励1万元,优秀士兵奖励2000元)。
(六)进藏兵入营后经部队复检、复查不合格退兵者,不享受上述优待政策;服役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不享受上述优待政策;因工伤或其他正当原因,经服役部队(师级)开具证明确实不适合继续服役或调离的,而没有服满年限者可享受相应政策,优待金按其服役时间计算(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
(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总协调;区委宣传部负责进藏兵优抚安置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进藏兵优待金保障计划;区民政局和区人武部共同负责制定进藏退役兵安置计划和优待金发放工作;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进藏兵事业编制岗位确定工作;区人武部负责进藏兵征集、审核、统计造册和开具符合条件证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