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市等9个省市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方案提出,为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我国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允许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和海南省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等。
在试点条件方面,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同时,投资主体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并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为加强对外商独资医院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方案提出,外商独资医院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从而保障医疗信息数据安全。属地卫健部门对外商独资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监管。
方案对外商独资医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诊疗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外商独资医院不得设立血液病医院,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期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
与其他医疗机构一样,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使用在我国境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柴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