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四部门出台办法联合惩戒电诈 限制相关人员银行支付、电话卡等业务

日期:2024-11-27 09:46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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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11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对惩戒对象将实行分级惩戒,包括限制其银行支付业务、电话卡、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并将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该办法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了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该《惩戒办法》,这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惩戒办法》共18条,明确依据原则,确定惩戒对象,细化惩戒措施,采取分级惩戒,规范惩戒程序,设置申诉程序。

  根据《惩戒办法》,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对惩戒对象落实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等。

  信用惩戒措施包括: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该办法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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