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公园、博物馆以及高校想要补充配套商业等便民服务设施,常因产权原因而面临办照难题。为进一步盘活经营场所资源,让办照更加便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北京市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住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公园、博物馆等场所配套便民商业的支持举措及相关出证要求。
市市场监管局此前走访高校、公园等多类场所,结合实际需求将部分产权清晰、管理健全且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但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场所,纳入经营场所(住所)登记范畴,允许在京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出具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明确出证规范。例如,征求意见稿提出,部属及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科研教学空间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及创业活动,或从事便民配套商业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除可按本市现行明确的出证方式予以出证外,还可由高校、科研院所出具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
而针对此前备受群众关注的公园、博物馆等场所开展便民服务时遇到的办证难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了支持文旅、体育等场所配套便民商业,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剧场、公园、景区、体育馆等事业单位场所配套便民服务空间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除可按本市现行明确的出证方式予以出证外,还可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出具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对于利用城市更新项目从事商业经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可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实施方案,出具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放管结合监管模式。针对集群注册、一址多照等改革,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要求各区政府加强集群注册管理。对经营场所(住所)违法问题进行综合监管,各部门做好职责分工与协同联动。房屋提供单位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为经营主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住所)。例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可认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群注册地址,供本辖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经营主体登记经营场所(住所)。认定单位应加强对本区域内集群注册场所的规范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总量控制、产业发展、服务管理、信用约束、有序退出等方面的制度。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单位出具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详细规定,汇总形成《北京市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材料指引》并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公开规范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登记流程,方便经营主体对照房屋属性准确找到出具证明材料的所属单位。(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