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河北省司法厅近日在京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京津冀三地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于7月1日起同步施行。
据介绍,此次京津冀协同立法是三地首次在制定规章方面开展协同合作,就政府共同行为进行协同立法,也是三地司法行政部门首次就自身职责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为确保此次协同立法工作的高质量开展,京津冀三地此前共同梳理研究了国家有关规定及各地制度建设和评估实践情况,联合赴有关省市调研交流,共同总结近年来评估工作成果,并综合考虑三地工作需求和特点,求取“最大公约数”,在保留特色制度的同时,确保立法主要内容框架和重点制度措施协同一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明确,北京市将通过办法系统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以及成果“如何用”,对已实施政府规章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全面体检”,推动及时调整不相适应的部分,切实提升立法质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在明确主体责任、拓宽评估范围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将公布评估相关信息作为评估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要求评估单位在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时,应为社会公众参与评估工作提供便利。
《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坚持立法后评估与政府规章清理紧密结合,以评估结果作为规章清理重要参考,以此查找规章本身制度设计的缺陷与不足,检验立法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推进规章“立改废”,使政府立法始终处于与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最佳状态。
据介绍,京津冀将共同推动三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落实落细,并以协同立法成果为新起点,促进京津冀司法行政协同不断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