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联合制定的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评估规范》近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至7月9日。养老院、敬老院、养老公寓等养老机构可对老年人的认知状态、抑郁情绪、焦虑情绪、睡眠质量等进行个性化心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不同干预。
在进行评估时,评估人员可通过现场观察,记录老年人身体及精神状态、衣着卫生、接触状态、行为及情绪、沟通能力等,对于不具备访谈条件的老年人,应结合言行表现及社会交往等进行观察记录。评估人员还可通过与老年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对话,获取他们的意见、经验、观点和感受。此外,可通过对老年人的个人档案、图画等,以及其生活和劳动过程中所做的事情、完成的任务或成果进行分析,以提取出有用信息和结论。或是对老年人进行心理测试,以获得其心理状态和特征。
对老年人的心理评估涵盖了认知障碍、抑郁情绪、焦虑情绪、睡眠质量等多方面内容。例如,在对老年人进行认知障碍评估时,心理专业人员可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记忆力、注意力、执行功能等认知功能进行测量和评估。而在老年人抑郁情绪评估表上,老年人需要针对“你是否觉得记忆力比以前差”“你是否常为一些小事伤心”“你希望避开聚会吗”等问题进行回答。
一旦发现评估结果异常,将根据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提供不同的处理方案。如老年人存在一般心理问题,可开展心理帮扶。对有认知问题的老年人,以认知训练为主;有焦虑、抑郁等情绪困扰问题的老年人,以情绪调节为主;有意志减退等问题的老年人,以增强兴趣、意志训练为主;有睡眠过短、过长等问题的老年人,则以辅助睡眠为主。
如评估发现老年人存在严重心理问题,除了开展心理干预,还将进行心理支持和情绪调节,并选择运用恰当的技术与方法进行系统心理咨询。存在心理危机、精神病性症状或人格障碍的老年人,则应当转介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心理评估结果为正常的老年人,应每半年进行定期评估;心理评估结果异常则应遵医嘱或根据干预方案缩短评估频率。(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