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召开贯彻实施《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发布会

日期:2023-12-01 16:50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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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司法局贯彻实施《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召开。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国强,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于鹏出席发布会,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办公室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张国强介绍,《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张国强从背景、意义、特点三个方面介绍了《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修订情况:

  一、背景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了具体部署,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原《若干规定》已无法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能适应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因此,市司法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并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系统梳理原《若干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修订的主要方向和内容,启动了规章修订工作。

  二、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

  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规定新要求,维护法治统一,细化完善本市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建设的重要路径。

  三是突出首善标准,体现首都特色,固化执法成功经验,回应执法一线呼声,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程序可操作性的重要体现。

  四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主要特点

  一是规范行政处罚实施的全过程。新《若干规定》涵盖了从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全过程,形成完整程序闭环。

  二是回应基层行政执法实践需求。针对一线执法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新《若干规定》细化明确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检查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中止(终止)调查和结案的适用情形,延长办案期限的程序要求以及和排除期间,增加即时通讯送达方式等。

  三是增强执法重点环节操作规范。新《若干规定》增加了立案标准、行政机关之间的执法协助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间行刑衔接机制的有关内容;细化了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的文书要求以及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等。

  四是强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新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以及不予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内容;细化完善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办理程序和文书要求等。

  五是倡导科技赋能执法的新理念。为适应新时期行政执法工作特点,新《若干规定》增加了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执法活动中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的相关内容。

  会上,立法一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新《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1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此次修订是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行政执法实践进行的全面修订。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共32条,其中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一致性修改12条,主要涉及处罚权调整、处罚管辖、简易程序、证据规则、处罚告知、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以及决定履行等方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回应实践需要,细化完善5条、新增11条,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增加执法协助和移送要求

  一是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明确书面协助请求的内容,并规定被请求机关的协助义务(第5条)。

  二是明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职务违法的,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向其移送的案件的处理要求(第6条)。

  二、完善处罚案件办理环节

  一是明确立案标准,除当场作出处罚外,符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条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9条)。

  二是增加结案环节,符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关机关、案件终止调查等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结案(第30条)。

  三、规范调查检查程序

  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和事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11条)。

  二是明确调查检查措施,规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进入与被调查或检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验、检测、监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措施(第12条)。

  三是规范调查检查文书,要求执法人员规范制作调查笔录或者填写行政检查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对并签名、盖章(第13条)。

  四、细化先行登记保存要求

  一是增加紧急情况下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立即解除(第14条)。

  二是细化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要求,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全程录音录像,并明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物品清单的要求(第15条)。

  三是规定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要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保全证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第16条)。

  五、完善处罚案件办理时限

  一是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情况,规定中止案件调查的情形,包括涉及的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认以及不可抗力等(第17条第1款)。

  二是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已经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已经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终止案件调查(第17条第2款)。

  三是规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评估、公告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第25条)。

  六、明确不予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情形及内容

  一是明确应当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等(第23条)。

  二是规范不予处罚决定书内容,要求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不予行政处罚的结论、理由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等(第24条)。

  七、增加科技执法内容

  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提示提醒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或者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并对行政机关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的数据提出了保密要求(第7条)。

  会上,于鹏介绍,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人民至上,全力维护文旅市场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突出宽柔相济,大力优化文旅市场营商环境;强化能力建设,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总队将切实把新《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一是抓好贯彻落实,把新《若干规定》落实到行政处罚实施的全过程、全环节;二是抓好精准培训,及时修订执法文书,制发指导案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推动法规落地成果转化;三是抓好科技赋能,全面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创新执法方式,营造公平透明、健康有序的首都文旅市场营商环境;四是抓好普法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新《若干规定》,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发布会最后针对《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市司法局协调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国务院部委也同步制定或者修订了涉及行政处罚实施程序的部门规章,请问市政府新修订的《若干规定》与这些部门规章的关系如何处理,一线执法时如何适用?

  答:《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其他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部门规章指的就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本系统、本行业有部门规章对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部门规章;没有部门规章或者部门规章没有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的,适用《若干规定》。

  问:此次规章修订,针对一些执法文书作了具体规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重要载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反映,也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评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重要依据。为此,新《若干规定》针对协助请求文书、调查笔录、行政检查单、先行登记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文书等作出具体规定,通过明确执法文书要素或者填写要求的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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