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174号(城乡建设类080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0-12-21 11:16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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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联字〔2020〕第12号

张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分析和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土地储备开发工作总体情况

  我市自2001年建立土地储备制度至2019年底,已审核土地储备开发项目666个,总用地面积约37900公顷,已供应用地面积约19000公顷。近20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疏解非首都功能、确保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奥运会、APEC会议、世界园艺博览会、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等国家及市级重大项目用地先后采用了土地储备开发模式。

  同时,我市土地储备开发在积累城市建设资金、支撑土地市场平稳运行、保障民生用地需求、有效控制土地开发成本、保障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9年至2019年,土地市场供应用地中,土地储备开发用地占比为87%,其中住宅用地占比为86%,同时,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约70%用地来自于土地储备开发,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了保障。

  二、关于一级开发历史遗留项目成本审核情况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落实,防止地价推动房价上涨,严控土地开发成本,我市于2013年建立了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会制度。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切实落实“政府要过紧日子”、严格控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要求,结合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挑战,今年我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管理工作,规范成本科目,明确科目计取标准,并通过采取政策、审计、评价等多方面措施,建立成本管理全过程刚性约束机制,确保做好成本控制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一级开发历史遗留项目成本审核的相关政策问题,我市于2018年提出了相关处理意见,经属地区政府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项目且可形成供应的,依据项目开发期间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依据,由区政府组织对项目进行清算确定成本;对于推进困难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清算后,纳入规划实施单元,按照土地资源整理模式开展后续工作。

  同时,对于历史遗留项目成本审核中涉及的历史资金较高等具体问题,我市积极有效化解,明确成本认定规则,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项目入市。如财务资金方面,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对于2014年4月21日以前企业融资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若采取银行贷款方式融资,可依据相关财务票据按照据实发生原则计取财务费用;若通过委托贷款、信托等其他方式融资,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财务费用。对于2014年4月21日以后企业融资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原则上融资利率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取。下一步,我市将督促属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及服务工作,加快入市进程,形成有效供应。

  三、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的政府收益分配意见

  我市土地出让收入中涉及企业的前期成本,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返还至开发主体(或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的政府收益部分,作为非税收入由政府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进行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如将政府收益部分分配至企业,不符合财政的公共属性和公益属性。

  感谢您对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今后我市将不断探索实践,努力创新,切实做好土地储备开发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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