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清理北京地铁站内部乞讨者的建议”答复摘要

日期:2016-11-14 14:05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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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内乞讨卖艺行为,严重干扰乘车秩序,对乘客乘车安全造成隐患,影响首都地铁的良好形象。2015年5月,我市颁布实施《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其中第四十三条第十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对违反此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恶意乞讨、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至十五日的处罚。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立即组建交通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执法大队,负责轨道交通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履行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工作进行监管,对影响运营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轨道交通执法大队成立以来,将治理轨道交通乞讨卖艺行为作为工作重点,一是通过建立与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地铁运营企业的“联动机制”,在联合打击、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方面开展合作。同时,根据交通服务热线、地铁服务热线市民举报投诉,梳理乞讨卖艺行为的高发线路和高发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二是与乞讨人员比较集中的省市民政部门密切联系,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三是通过媒体宣传、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引导广大乘客共同抵制乞讨卖艺行为。

  2014年以来,我市公安部门共查处乞讨卖艺人员2100余人次;2015年5月以来,市轨道交通执法大队共查处乞讨卖艺行为1082起。经过持续不断整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乞讨卖艺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目前,我市地铁内的乞讨卖艺行为尚未全面清除,在部分线路、部分时段还存在此类行为。我市相关单位将加强管理,不断加大查处力度,继续探索更为有效的工作方法与机制,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有序的良好乘车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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