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範對外勞務合作,根據《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關於實行外派勞務招收備案制的通知》(商合發[2008]343號),現就做好外派勞務招收備案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經商務部批准具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或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外派企業),必須在辦理外派勞務招收備案手續後,才能招收外派勞務人員。
二、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為在本地區招收勞務人員的外派企業辦理備案手續。
(一)外派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準確的《外派勞務人員招收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2.外派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外交部(領事司)授權自辦簽證的企業蓋章確認的《外派勞務項目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見附件)。
(二)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外派勞務企業的備案申請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並抄送本地省級公安機關和外事主管部門。
(三)在下列情況下,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拒絕為外派企業辦理備案手續:
1.本《通知》所列的備案申請材料不全的;
2.外派企業在當地招收勞務人員有正在處理或久拖未決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
三、外派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為本地區外派企業辦理外派勞務項目審查手續。
(一)外派勞務項目審查的內容包括:
1.外派企業與外方僱主簽訂的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需由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進行項目確認的項目是否已經確認;
3.外派企業是否向國家禁止的搏彩、色情等行業派遣勞務人員;
4.外派勞務人員前往的國家或地區是否為國家有關部門勸告勿前往、建議謹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風險的國家或地區;
5.外派企業是否超範圍經營以及是否通過上年度經營資格年審。
(二)外派企業在辦理項目審查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準確的《審查表》;
2.與外方僱主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
3.需要進行項目確認的,應按規定提供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出具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確認函》;
4.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勞務需提供經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確認的《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事項表》;
5.向國家有關部門建議謹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風險的國家或地區派遣勞務人員,須提交我駐外使館的意見。
(三)外派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審查表》後的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予以蓋章確認,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向外派企業書面反饋意見。
(四)具有外交部(領事司)授權自辦簽證的企業可自行審查外派勞務項目。
四、外派企業在本省級區域內招收外派勞務人員,可同時提交《審查表》和《備案表》,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一併辦理審查和備案手續。
五、外派企業在勞務人員出境後,應嚴格按照《商務部關於啟用外派勞務人員基本資訊數據庫的通知》(商合函[2007]36號)的規定及時填報勞務人員的相關資訊。
六、外派企業所在地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外派勞務工作的宏觀監測和對外派企業的監管。外派企業對外派勞務項目的真實性負責,按照國家外派勞務培訓管理的規定承擔對外派勞務人員的培訓責任,負責勞務人員的境外管理,處置境外糾紛及突發事件。
七、外派勞務人員所在地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與勞務人員招選相關的管理工作,同時,協助有關省市和相關外派企業處理境外糾紛或突發事件。
八、輸港澳臺地區和未建交國家勞務項目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核、項目備案或項目立項,但在招收勞務人員時,也須憑有關批准文件向勞務人員所在地省級商務部門備案。
九、請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本《通知》轉發給本地區的外派企業並督促其認真執行。
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外派勞務項目審查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