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6〕43號
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鞏固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效,確保高標準農田穩定長效發揮作用,根據農業農村部《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辦法(試行)》(農建發〔2025〕4號),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6年10月12日
(聯繫人:楊老師;聯繫電話:55525248)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確保高標準農田穩定發揮作用,根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辦法(試行)》(農建發〔2025〕4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是指對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建成的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等工程設施開展的日常巡查、維修及養護,保障在設計使用年限內運作正常,確保高標準農田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條 按照“市負總責、區抓落實、鎮級實施、群眾參與”的總體要求,圍繞“設施完善、生態良好、管理規範、運作高效、持續利用”的目標,層層壓實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責任,確保管護工作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標準、有監督、有考核。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工作,制定管護方面政策制度,開展各區管護工作的評估及監督檢查。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本區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落實,制定本區管護制度,多渠道籌措管護經費,開展宣傳培訓和考核評價,指導和監督鎮(鄉、涉農街道,以下簡稱鎮級)落實好管護工作流程,建立工程設施基礎臺賬,細化管護責任與標準,嚴格資金使用等。
鎮級人民政府是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運營管護的實施主體,負責落實好工程設施管護屬地管理職責,明確日常管理機構(單位),逐項目逐設施落實管護主體,制定管護工作具體制度,建立工程設施管護臺賬,因地制宜確定管護方式,開展管護人員技能培訓等,確保工程設施長效管護和及時維修。
第二章 管護主體和方式
第五條 區農業農村局在項目竣工驗收前,組織指導鎮級人民政府做好資産登記、管護移交和上圖入庫等準備工作,未落實管護主體的項目,不予通過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鎮級人民政府應明確設施所有權,在30日內辦理資産交付手續,簽訂資産交付協議,形成資産交付清單,明確管護要求和標準。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産,原則上歸項目區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六條 管護主體是指承擔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日常巡查、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組織或個人。高標準農田建設應先建管護機制、後建工程設施,在項目實施前鎮級人民政府應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機制。支援管護主體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計、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等環節,強化全過程品質監督,提高項目建設品質和水準。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鎮級人民政府應及時與管護主體簽訂資産託管協議,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管護標準、管護期限等。
第七條 區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行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開展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檢查和維護,加強對灌溉排水、輸配電等工程設施運營管護的監管和指導,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作,責任落實到位。對於公共設施,鎮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檢查和維護,並按照責權一致、責能一致原則,在鎮級履行職責事項清單中,明確高標準農田運營管護方面的履職事項。對於田間地頭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支援高標準農田經營主體通過自主投工籌資、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日常運營管護。要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群眾等加強日常管護的積極性。鼓勵企業、社會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協會等參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
第八條 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可通過自行承擔、委託承擔、購買服務、自主投工籌資等方式開展。對於委託承擔的,委託方應與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議,協議內容主要包括:雙方資訊、管護項目名稱、管護範圍、管護內容、工作任務、技術標準、考核方法、資金使用、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明確管護人員或管護承接方的管護責任,鎮級人民政府對履約情況進行監督。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託行業機構等方式,對水閘、泵站、電力設施等技術性較強的設施設備進行專業化維護。
鼓勵開展高標準農田工程品質和管護保險,支援承保機構組織專業力量對設計、施工、監理等進行監督,開展建後管護,防範工程品質和災損風險,出現問題及時理賠修復。
第三章 管護標準及內容
第九條 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田塊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塊耕作層厚度、土壤肥力等滿足農作物種植要求,田埂、護坡等無垮塌、損毀等。
(二)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灌溉與排水渠道(溝)、管道暢通,農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設施、用水計量設施等無損毀,能夠正常運作等。
(三)田間道路工程。田間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況良好,農機能夠正常通行且無安全隱患等。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岸坡防護工程、坡面防護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發揮作用。
(五)農田輸配電工程。農田輸電線路、變配電裝置等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好、運作安全,圍欄和警示標誌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項目區標識、公示牌完好整潔,高標準農田其他工程設施運作良好等。
第十條 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要堅持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檢查、年度清查相結合。從事工程設施日常巡查與維護責任的管護人員應當熟悉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範圍、數量、位置和管護要求等,具備與承擔工作要求相符的能力水準。管護人員要及時記錄農田基礎設施日常運作、維修保養和農田利用等情況,對於資産丟失、設施損壞等情況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十一條 管護主體應加強對農田設施的維修、保養和防護。對巡查發現有溝渠堵塞、雜草淤積、設備輕微損壞等可自行處置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置並記錄;對因品質缺陷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按照合同約定,由項目承擔單位責成相關單位參照設計要求的材質維修整改;對嚴重損壞無法自行處置的情況,應及時向鎮級人民政府報告申請協商解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因機械作業不規範、設備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工程設施嚴重損壞的,按照“誰損壞、誰維修”原則,管護主體或管護承接方應當責成相關主體及時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對拒不履行修復、賠償責任或蓄意破壞等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因自然災害損壞的農田基礎設施,需要全面檢修或加固,涉及工程搶險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管護主體要建立工作臺賬,確定專人保管,保持資料完整。
第四章 管護資金
第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局會同區財政局、鎮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管護實際需求等因素,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多渠道籌措管護經費。
(一)管護資金僅限在市、區兩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不得列支管護資金。管護資金可按照不超過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政府總投入1.5%的比例提取。具體辦法由各區按照因地制宜、從嚴從緊的原則確定,不得擠佔項目實際建設經費。
(二)引導有條件的社會投資、金融機構等投入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管護主體可通過自主投工籌資、社會捐贈、工程設施運作收益中按比例計提等方式籌措管護資金。
第十四條 管護資金主要用於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直接相關的物資材料、簡易管護工具費用等支出。管護資金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辦公設備購置以及其他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無關的支出。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應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管護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確管護資金使用範圍,依法合規使用管護資金,切實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區農業農村局應加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工作監管,督促落實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資金等。鎮級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開展日常監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對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相關主體整改落實到位,確保各類工程設施正常運作。
第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成效納入區級黨委和政府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作為項目安排、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日常監測機制,依託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開展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主體、空間位置、管護效果等資訊化管理。
第十八條 鎮級人民政府應推動建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資訊公示制度,對管護主體、管護內容、管護標準、管護期限等資訊進行公示,公佈社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北京市高標準農田管護辦法(試行)》(京政農發〔2023〕38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