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6〕42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管理,根據農業農村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農建發〔2025〕6號),市農業農村局修訂《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6年10月12日
(聯繫人:楊老師;聯繫電話:55525248)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確保項目建設成效,依據《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農建發〔2025〕6號)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品質管理實施辦法》(農建發〔2025〕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是指對批准立項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完成情況、工程品質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開展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央資金(含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等)、本市利用各級財政資金投入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包括新增建設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驗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自主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項目審批單位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標準嚴格、程式規範地組織開展,並對驗收結果負責。驗收工作流程見附件1。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建立市級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專家庫,制定全市項目竣工驗收細則,監督檢查各區項目竣工驗收落實情況,綜合評價各區實施成效。
第六條 區農業農村局作為項目審批單位,負責本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並對驗收結果負責。驗收應在項目完工後一年內組織完成,並及時將驗收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區農業農村局應督促指導承擔單位做好問題整改落實。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將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意見、竣工圖件、竣工驗收合格證書、項目地塊空間位置等資訊上傳至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試用、初步驗收、問題整改、分類分級評價等工作,項目完工並具備驗收條件後,及時組織工程設施試用和初步驗收,初驗合格後向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並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範,以及本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品質管理、竣工驗收等相關辦法;
(二)有關建設規劃,經審定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復文件以及項目變更調整、終止等的批復文件;
(三)項目建設合同、資金下達撥付等文件資料;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取得的項目建設其他審批手續;
(五)項目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的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等開展四方驗收的資料;
(六)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群眾代表意見徵求情況。
第九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建設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品質要求;有設計、合同調整的,按項目批復變更文件、補充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品質要求。
(二)完成項目竣工圖件繪製。包括竣工總平面圖和各單體竣工圖,應涵蓋項目完工後的所有工程設施,以及項目區地塊空間位置資訊,由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確認。
(三)項目工程設施設備能夠正常運作,品質達到項目設計要求。
(四)各單項工程已通過項目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四方驗收併合格。
(五)已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經有相關資質的仲介機構或當地審計機關審計,具有相應的審計報告。
(六)按合同約定完成項目資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投標、合同、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已完成項目相關材料的分類立卷工作。
(八)已通過工程設施試用,具有工程設施試用單(見附件2)。
(九)已徵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群眾代表意見,具有意見調查表(見附件3)。
(十)明確工程設施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第三章 竣工驗收程式和內容
第十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群眾等管護主體,根據工程量清單(見附件2)對項目建設的各類工程設施進行試用,綜合考慮氣候條件、種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長週期等合理確定試用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個月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須留存各類工程設施試用的影像資料。試用中發現問題的,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修復或重建,未發現問題或已修復重建完成無問題的,由管護主體在工程設施試用單上簽字確認,通過試用。
第十一條 項目通過試用後,項目承擔單位可組織工程、電力、財務等領域的專家,鼓勵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群眾代表等參與,共同組成驗收組,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初步驗收,對照建設內容,逐地塊逐設施全面核實建設數量、工程品質、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管護落實等情況,出具初步驗收意見(見附件4),編制初步驗收報告(見附件5)。可根據實際需要,邀請自然資源、財政、水務、園林、電力等部門參與。對初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再次組織初步驗收。
第十二條 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區農業農村局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申請應當按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初步驗收意見、初步驗收報告、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局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在2個月內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先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驗收,再組織專家組並會同區發改、財政、規自、水務等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
項目竣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內容或項目調整變更批復內容、項目建設合同或補充合同約定內容的完成情況;
(二)各級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按照項目合同落實到位情況;
(三)資金使用情況,包括項目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入賬手續及支出憑證完整性等;
(四)項目管理情況(見附件6),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責任履行、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監理、四方驗收、工程設施試用、初步驗收和檔案管理等;
(五)項目建設情況(見附件7),包括現場查驗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田塊整治、農田輸配電等工程設施的數量和品質,以及農機作業通行條件等;
(六)工程設施試用情況;
(七)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群眾代表意見情況;
(八)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台中項目基礎資訊、地塊空間位置等;
(九)工程設施管護主體落實情況;
(十)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十四條 區農業農村局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通過聽取彙報、查閱檔案、現場核實、測試運作、實地走訪等多種形式開展驗收,並充分運用現代資訊技術,提高驗收工作品質和效率。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全程到場配合驗收。驗收應覆蓋每一處地塊、工程、設施,不得有漏項,消除驗收“死角”。
第三方專業機構驗收完成後,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從市級專家庫中選取驗收專家組成員,專家組成員應實行回避制度,不得與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單位存在相互利益關係。專家組成員應由工程、電力、農業、財務等專業領域內的5名及以上成員組成(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對項目實施總體情況進行核驗。驗收結果由專家組所有成員簽字確認。
專家評審會主要包括以下議程:
(一)聽取彙報。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並提前按照項目竣工驗收內容向專家組提交資料。會議由區農業農村局主持並介紹總體情況,由驗收單位彙報驗收情況與結果。
(二)現場核實。專家組根據驗收單位彙報情況,隨機抽取項目區地塊進行現場查驗和實地走訪。主要包括抽驗項目建設情況、工程設施試用情況、管護主體滿意度等,有關單位做好現場試用和答疑工作。
(三)會議質詢。區農業農村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分別彙報設計、施工、監理及初驗情況與結果等。專家組查閱相關資料、質詢並進行集中評議。
(四)驗收結論。專家組結合現場核實和會議驗收情況,形成“通過”、“原則通過”或“不通過”的驗收意見(見附件4)。對於驗收過程中提出的問題,由區農業農村局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做好問題整改落實。
第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應形成竣工驗收報告(見附件5),包括驗收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工程品質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工程設施試用情況、群眾代表意見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十六條 對通過竣工驗收的,由區級農業農村局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見附件8)並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對原則通過竣工驗收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組進行復核,確認整改到位後,核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提出的問題和意見,組織參建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再次按程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按照規定對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項目檔案保存期限不應短于工程設計使用年限。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明確工程設施所有權,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産交付手續,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則上歸項目區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結合初步驗收,依據相關政策要求和《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規範》(GB/T 33130)、《耕地品質等級》(GB/T 33469)等技術標準,組織開展高標準農田分類分級評價,明確項目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品質等級,編制高標建設評價報告及耕地品質等級評定報告。區農業農村局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評價結果可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政策制定、規劃設計、任務安排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集中連片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立統一規範的資訊公示標牌,公開項目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管護主體、監督服務電話等資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局每年對全市不低於20%的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參與項目驗收的工作人員和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要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與被驗收單位或驗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請回避。鼓勵和支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群眾等管護主體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嚴禁不到現場核實、照圖驗收、按資料驗收、按比例驗收等不規範驗收行為;嚴禁簽字代簽、捏造數據、偽造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嚴禁不合格項目違規通過驗收。發現竣工驗收問題整改落實不力的,對相關部門進行通報,並約談相關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單位要嚴格落實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品質終身責任制。對參與竣工驗收的第三方機構加強監督管理,對項目竣工驗收後出現重大工程品質問題的,依法聯合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倒查有關單位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2023年6月29日印發的《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辦法》、2024年9月6日印發的《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指南(試行)》同時廢止。
- 附件1:高標準農田驗收工作流程
- 附件2: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程設施試用單
- 附件3:___項目___鎮(鄉、街道)___村___地塊意見調查表
- 附件4:___項目初步(竣工)驗收意見
- 附件5:___年___區___鎮(鄉、街道)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報告
- 附件6:項目管理情況資料
- 附件7:項目建設情況
- 附件8: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正、背面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