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6〕40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增強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切實提高建設品質,根據農業農村部《高標準農田建設品質管理辦法》(農建發〔2025〕3號),市農業農村局修訂了《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品質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6年9月21日
(聯繫人:楊老師;聯繫電話:55525248)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品質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品質管理,提高農田建設品質和水準,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品質管理辦法》(農建發〔2025〕3號)及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相關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中央資金(含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等)、本市利用各級財政資金投入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品質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自主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品質管理,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行“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市級層面對目標任務落實、資金籌措、建設進度、工程品質、運營管護等負總責;區級政府對項目實施進度、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資金使用、運營管護等負主要監管責任;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工程品質、資金使用、運營管護等負主體責任。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品質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定品質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從業單位品質管理行為,加強品質管理培訓和指導。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本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審批、品質管理和監督檢查,規範從業單位品質管理行為,加強品質管理培訓和宣傳,開展工程建設品質監督檢查,對立項評審、竣工驗收等環節實施品質控制和過程品質監督等。項目承擔單位加強對承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日常品質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參建主體和運營管護主體履行責任,開展合同履約評價等。
各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品質管理的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應按程式報告市農業農村局。
第五條 區農業農村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堅持先建管護機制、後建工程項目,探索建立投資、建設、運營、管護有效銜接機制,分級壓實高標準農田屬地運營管護責任,明確管護內容和標準,鼓勵高標準農田經營主體通過自主投工籌資、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運營管護。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作為項目法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品質負總責,對項目的初步設計、招標採購、施工建設、舉牌驗收等承擔組織和監督職責;承擔項目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評估評審、品質檢測等任務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各自承擔的技術服務、工程和産品品質負責。
第七條 鼓勵使用綠色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建設高標準農田,推動耕地品質保護提升、生態涵養和田園生態改善有機融合,提升農田生態功能。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廣泛徵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所在鎮(鄉、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村民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並吸納合理意見。
第二章 項目儲備庫品質管理
第九條 全市和各區要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機制。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本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管理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 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滿足但不限於以下要求:
1.應符合農田保護與建設的相關規劃;
2.項目選址、區域範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資金需求科學合理;
3.項目區土地權屬清晰、地類屬性符合要求,當地群眾積極支援高標準農田建設;
4.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水源相對有保障,建設後能有效改善生産條件,提高糧食産能;
5.具備立項後及時組織實施的條件。
第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綜合考慮規劃佈局、水源條件、設施現狀、連片面積、建設週期、資金投入、農民意願、實施效益等因素,優先在平原地區、具備水利灌溉條件地區、糧食及重點農産品産量高和增産潛力大地區的永久基本農田規劃儲備項目,明確儲備庫中項目的優先序。
第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區農業農村局應提前謀劃本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要及時入庫,除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外,嚴禁同一地塊重復申報新建或改造提升項目套取建設資金。
區農業農村局應規範項目庫管理,加強入庫項目資訊審核,並定期分析研判項目庫運作情況,對已立項實施或因情況變化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要及時出庫。
第三章 立項品質管理
第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在完成實地測繪和必要的勘察並獲取項目區耕地數量與品質狀況、地類屬性、農田設施運作現狀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水土資源條件和生産實際需要,編制項目設計文件,嚴禁不到現場憑空設計。
第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勘察、測繪、設計、耕地品質等級評價等單位的外業工作成果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現狀圖測繪文件比例尺應能夠準確反映項目區現狀,並滿足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等工程設計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應以提升項目區糧食産能及農業綜合生産能力為首要目標,堅持把建設重點放在田內,以“一平”(田塊平整)、“兩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産量、效益)為基本標準,因地制宜提出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確建設內容和品質要求、投資和效益目標等。不得脫離實際提高田間道路等修建標準,嚴禁違規建設樓堂館所、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國家政策禁止的內容,以及數字化大螢幕等非高標準農田設施。
第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按規定組織評審項目設計文件,採取審核文本、現場核實等方式,嚴格對設計依據、建設方案、設計標準、預算編制、效益分析等內容的合規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設計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加強審查,評審專家要明確給出符合性評價意見,必要時可對申報、勘測、設計單位開展面對面質詢。項目評審專家和第三方評審機構的選取應實行回避制度。區農業農村局應及時按照評審意見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對原設計及預算進行修改。市農業農村局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對已批復的初步設計開展抽查。
第十八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將設計評審可行的項目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區農業農村局應及時批復立項。對公示有異議的,經專家論證符合立項條件後再批復立項。
第四章 項目招標投標和合同品質管理
第十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項目承擔單位依法依規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招標投標和採購管理,強化公開公示、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管。區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嚴格審查投標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記錄,嚴禁有圍標、串標、違法分包和轉讓等不良行為記錄、以及有違規出借資質行為的單位參與投標。
招標文件應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建設任務、建設標準、工程品質、經費概算、耕地品質、進度要求等合理確定招標條件、劃分標段和評標辦法,避免標段劃分過小過散,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與品質有關的參數、標準、工藝流程等具體要求,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總工期、關鍵節點工期及相應品質目標,並將其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進行約定,加強全過程品質控制。投標人應具備項目實施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投標所需資質,嚴禁通過受讓、租借或挂靠資質等違規獲取投標資格。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勘察測繪單位應具有測繪資質,設計單位應至少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規劃(土地規劃、城鄉規劃)、水利設計、農林行業設計資質中的一項;施工單位應具有施工綜合資質、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築等資質中的一項;監理單位應具有監理綜合資質、水利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農林工程監理資質中的一項。根據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團隊應配備符合要求的農業、水利、土地等專業技術人員,保障項目品質。由區農業農村局結合項目建設規模、工程建設內容、工程概算等確定項目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其中測繪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土地或城鄉規劃資質、監理專業資質,為乙級及以上資質。
第二十條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落實高標準農田建設評標模式,積極使用電子招投標系統和監管系統,鼓勵採用遠端異地電子評標、異地線上評審,項目承擔單位、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與投標主體間相互匿名,防止圍標串標、人為干預、明招暗定、中標價格虛高、惡意低價中標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評估評審、品質檢測等業務應當簽訂合同。合同文件應當有相應品質條款,將品質目標分解到每個階段、相關工序,並明確相關參建單位的違約責任,確保品質可控。
項目勘察、測繪、設計、監理等承擔單位不得轉包(讓)或分包任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任務。
第五章 項目建設過程品質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區所在鎮(鄉、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代表等利益相關方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設計單位應做好施工過程的技術指導、設計變更等後續服務工作。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設計文件要求,確保設計意圖在施工中得以落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項目設計文件。
第二十三條 凡進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和肥料等應具有産品品質出廠合格證明或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或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原材料和中間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並對構配件、設備和肥料等進行抽檢,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地方、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降低標準、縮減規模。施工單位應加強各專業工種、工序施工管理,嚴格執行工程驗收制度,未經驗收或品質檢驗評定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個工種、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單位應加強隱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應通過項目承擔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檢查驗收,並繪製隱蔽工程竣工圖。隱蔽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不得隱蔽。施工單位應及時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資料和技術檔案。對出現施工品質問題的工程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負責返修或重建,並確保工程品質。
第二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
項目監理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規範做好單位、分部、單元工程劃分,明確隱蔽工程、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等,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多種形式開展全過程監理,加強施工材料品質、隱蔽工程施工、單項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監理,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品質、進度、安全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並復查。監理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監理資料,按約定期限如實向項目承擔單位及區農業農村局報告工程施工進度、工程品質、安全生産和相關控制措施。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原材料、中間産品和設備供應商等單位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不得與項目承擔單位或者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品質。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關鍵材料進場及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關鍵隱蔽工程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進行舉牌驗收,參與驗收人員簽名確認結果。具體實施舉牌驗收的材料、工序、部位和工程按照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舉牌驗收工作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局、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對監理人員、施工人員開展資質審查和備案,採取隨機抽檢等方式加強對監理、施工履職情況和工程品質情況的監督,嚴禁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監理走形式走過場等現象。
第二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計劃和已批復的設計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建設內容、單項工程設計、建設資金等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調整的審核批復手續。
由於自然災害、地質情況變化、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和實施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等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項目審批單位應加強審查,根據需要及時終止項目建設。項目終止審查結果應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終止項目應按程式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建後品質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細則要求,嚴格開展驗收工作。要先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群眾等管護主體對項目建設的各類工程設施進行試用,試用符合要求後再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內容應覆蓋項目涉及所有地塊、工程,重點檢查建設內容數量、工程實體品質、設備設施試運作情況、群眾滿意度和資金使用等內容。嚴禁不到現場核實、照圖驗收、按資料驗收、按比例驗收等不規範驗收行為。對驗收發現的問題,區農業農村局要督促有關責任方及時整改到位。市農業農村局將按照20%比例對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驗復核。
第三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承擔單位出具品質保修書、主要工程與設備使用説明書。品質保修書中應明確品質保修期、保修範圍和內容、保修責任和經濟責任等。工程與設備使用説明書應明確使用要求、操作規程、運作管理、維修與保養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結合初步驗收,依據相關政策要求和《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規範》(GB/T 33130)、《耕地品質等級》(GB/T 33469)等技術標準,組織開展高標準農田分類分級評價,明確項目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品質等級,編制高標建設評價報告及耕地品質等級評定報告。區農業農村局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評價結果可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政策制定、規劃設計、任務安排等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産交付手續。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後管護長效運作機制,落實管護資金,監督落實管護責任。
第三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組織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項目檔案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各區要積極通過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實現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訊電子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依據《耕地品質等級》(GB/T 33469)、《耕地品質監測技術規程》(NY/T 1119)等,持續跟蹤耕地品質變化情況,指導管護主體加強高標準農田後續培肥,穩定提升地力。
第七章 品質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建立巡查、抽查等工作機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品質監督,每年按照當年新啟動任務量的20%對在建項目和已建項目進行抽測,通報抽測結果及典型問題。區農業農村局要結合運維管護工作,每年對所有項目重點工程設施進行自查,建立第一時間發現問題、核實情況、快速處置機制,強化自查、抽測、審計、監督等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品質監督。工程品質自查、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鼓勵區農業農村局利用遙感、航測、大數據分析等現代資訊技術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全程動態監管。
第三十六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依託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各階段資訊上圖入庫填報審核把關,提高報送品質,準確填報開工、建設進展、地理資訊等。
第三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依法依規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從業機構信用評價,記錄並公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採購、評估評審、品質檢測等從業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資訊,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將失信記錄納入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加大違規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並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鼓勵引導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支援將農民品質監督員納入公益性崗位,開展建設品質監督,加強對農民的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區明顯位置設立項目公示標牌,加大高標準農田建設資訊公開力度,加強高標準農田投訴舉報熱線等群眾反映問題渠道的日常維護,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品質監督結果作為項目績效評價、項目驗收和年度工作激勵考核等的重要內容,實行獎優罰劣。品質監督結果與後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安排相掛鉤。
第四十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全週期責任倒查和終身追責機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品質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發生重大工程品質問題的,應依法追究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並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2023年6月29日印發的《北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品質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