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6〕15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加強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修訂了《北京市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6年10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軍隊系統)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申請、審批、發放、監督與管理。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是本市實驗動物行政許可的主管機關。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的領導下,負責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四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分為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運輸、經營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産品生産、供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利用實驗動物從事科研、檢定、檢驗等活動,以及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進行相關産品生産或者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同一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健全的實驗動物管理組織機構;
2.具有健全的品質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3.具備維護動物福利、開展倫理審查、保障生物安全的能力;
4.合理配備實驗動物從業人員,並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和職業健康教育;
5.具有符合法定標準的生産環境設施,使用合格的飼料、墊料、籠具等用品;
6.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資源庫或者符合實驗動物種源要求的單位,遺傳背景明確或來源清楚,品質符合法定標準;
7.能夠開展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品質檢測。
第六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申請書;
2.符合法定標準的實驗動物環境設施檢測報告;
3.實驗動物設施平面圖;
4.實驗動物安全與應急管理制度;
5.實驗動物福利與倫理審查制度;
6.具備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品質檢測能力的,提交檢測設備清單和品質檢測人員名單;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提交委託檢測協議。
第七條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健全的實驗動物管理組織機構;
2.具有健全的品質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3.具備維護動物福利、開展倫理審查、保障生物安全的能力;
4.合理配備實驗動物從業人員,並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和職業健康教育;
5.具有符合法定標準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使用合格的飼料、墊料、籠具等用品;
6.使用的實驗動物須來自具有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的單位。
第八條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申請書;
2.符合法定標準的實驗動物環境設施檢測報告;
3.實驗動物設施平面圖;
4.實驗動物安全與應急管理制度;
5.實驗動物福利與倫理審查制度。
第九條 申請人應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交實驗動物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負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職權範圍審核申請材料,作出行政許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 審批與發放
第十條 實驗動物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14個工作日。受理實驗動物許可證申請後,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出具行政許可專家現場評審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十一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依據申請材料,結合專家現場評審意見,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時,應告知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和法律救濟權利。
第十二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後,發放實驗動物許可證電子證照。
實驗動物許可證應記載許可證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設施地址、適用範圍和有效期。
實驗動物許可資訊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重新提出申請,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程式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後,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設施地址門牌號等登記事項的,應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申請。
變更適用範圍或改、擴建原有設施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實行年檢管理。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工作要求提交年檢報告。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報告內容是否符合實驗動物相關法規、標準要求進行審核,並對年檢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取得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供應實驗動物時,應當提供品質合格證明並附3個月內的實驗動物微生物學和寄生蟲學品質檢測報告;供應相關産品時,應當提供品質合格證明並附品質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提供動物實驗服務,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站予以公示。檢查內容包括:
1.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2.從業人員業務培訓、體檢記錄、防護措施情況;
3.在實驗動物許可證許可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及實驗動物品質合格證使用情況;
4.實驗動物設施運作情況,是否使用合格的飼料、墊料和籠具;
5.實驗動物安全與應急管理制度、實驗動物福利與倫理審查制度執行情況;
6.生産或使用的實驗動物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7.實驗動物運輸和廢物無害化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依法辦理登出手續:
1.實驗動物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3.實驗動物行政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實驗動物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實驗動物行政許可事項無法繼續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市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受理、審批、發放、監督與管理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版)》(京科發〔2020〕1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