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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9-23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26〕3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9-28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做好軌道交通一體化連通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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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發〔2026〕337號

各分局、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提升軌道站點與周邊用地的互連互通水準,實現地上地下便捷聯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連通工程規劃建設,更好地發揮軌道交通綜合效益,構建安全便捷、集約高效的公共空間體系,提高對各類災害風險的防範應對能力,經2026年第17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同意,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軌道交通與周邊用地及建築一體化連通工程(以下簡稱連通工程)的規劃、設計、審批及監督等規劃管理工作。連通工程包括一體化連接通道、軌道交通與周邊建築一體化結建的出入口及風亭等附屬設施以及為實現一體化連通必要的預留工程等。既有軌道站點增設、改建出入口等附屬設施工程參照執行。

  二、工作要求

  (一)規劃設計管理

  軌道交通站點及其周邊毗鄰用地建設應落實地下空間專項規劃、街區控規、重點地區地下空間專項規劃、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及軌道交通線路一體化規劃方案等要求,統籌實施相關連通工程。按照《北京市軌道一體化專項指標投放管理辦法(試行)》(京規自發〔2025〕29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將軌道微中心周邊作為城市設計的重點區域,一體化連接通道、軌道交通與周邊建築一體化結建的出入口及風亭等附屬設施不計入地塊建築規模,並可給予一定的建築規模獎勵。支援軌道站點周邊毗鄰用地採用首層架空方式設置城市通廊,增加非機動車停車等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設計標準和指標可參照《站城一體化工程規劃設計標準》(DB11/T 2129-2023)。

  已納入供地規劃條件的連通要求應由用地建設主體隨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設計規範預留連通工程介面,軌道投資建設主體負責後續連通工程建設。已由一級開發主體實施的預留工程應“帶結構”入市,後續用地建設主體應落實連通責任;已由周邊毗鄰用地實施的預留工程,應納入軌道交通初步設計,後續軌道交通投資建設主體應落實連通責任。鼓勵已運營、在建軌道站點周邊毗鄰用地結合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連通工程。

  連通工程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國家及本市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建築工程等相關技術標準及《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要求。新建連通工程不屬於軌道交通附屬設施的可參照城市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相關規範設計實施。在核算軌道站點周邊毗鄰用地實土綠化用地面積時,連通工程在該地塊內垂直投影所佔用地範圍不計入工程建設用地面積。

  (二)建設用地管理

  需使用他人土地建設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可按以下情況提供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核驗時所需土地證明文件:使用他人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應取得相應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或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意見或簽訂地役權合同;位於城市道路、綠地等現狀公共用地範圍內的,應取得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或屬地政府書面同意意見;涉及一級開發用地的,應取得明確將連通工程納入一級開發實施範圍的相關文件。

  獨立使用土地的連通工程,歸屬於符合劃撥目錄用地項目的,可按照劃撥方式供應;歸屬於經營性用地項目的,可按照交通設施用途,採用協議出讓方式供應。連通工程增加經營性空間的,可按照商業用途,採用協議出讓方式供應。

  (三)規劃審批管理

  市、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連通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對連通工程單獨列項,並標注工程範圍、規模及功能。

  隨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用地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同步實施的連通工程,市、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可隨項目一併開展方案審查和相關規劃許可手續辦理工作。單獨實施的連通工程,由分局開展方案審查及規劃許可手續辦理工作。涉及多個項目主體的,在將設計方案、用地權益劃分等內容達成一致後,可委託由單一主體或多主體聯合申請辦理方案審查和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位於土地一級開發用地範圍內的連通工程,需由軌道交通投資建設主體代建的,可隨軌道交通工程初步設計一併開展方案審查,由土地一級開發主體向分局申請辦理相關規劃許可。

  市、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開展施工圖審查和消防設計審查時,應加強連通工程的審查。由軌道站點毗鄰用地主體代建的軌道交通連通工程,應隨建設工程同步開展施工圖審查。軌道交通投資建設主體在申報軌道交通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時,應將相關代建連通工程一併納入審查。

  (四)規劃監督管理

  連通工程須嚴格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嚴禁未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及改變規劃用途。連通工程竣工後,項目建設主體應當申請規劃核驗。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3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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