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26〕99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資金使用管理,推動本市智慧財産權事業高品質發展,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智慧財産權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2026年9月7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資金使用管理,推動本市智慧財産權事業高品質發展,根據《關於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意見》《北京市智慧財産權保護條例》《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國家和北京市重大戰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慧財産權扶持資金是指納入本市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提升智慧財産權創造品質、促進智慧財産權轉化運用、提高智慧財産權保護能力、增強智慧財産權服務效能、助力智慧財産權金融創新等扶持內容的支出。
第三條 扶持資金扶持對象為在本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開展業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按照扶持內容類型和性質,扶持資金採取資助和後補貼兩種方式。
資助是指市智慧財産權局與扶持對象通過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工作任務、績效目標、完成時限、驗收方式等內容,在項目執行前先行給予部分扶持資金,待項目執行期滿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和績效考核後,給予剩餘資金的扶持方式。
後補貼是指扶持對象對有關扶持項目先行投入資金,完成或取得相應成效,經市智慧財産權局按規定程式審核認定後,給予一定數額扶持資金的扶持方式。
第五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擇優扶持;(二)績效為先,成果導向;
(三)程式規範,公開公正;(四)強化監督,確保安全。
第六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扶持資金的預決算管理,負責項目的受理、審核和公示等,以及對扶持資金的執行情況與績效進行跟蹤監管。
第七條 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已從市級財政或區級財政獲得相同或同類資金扶持的,不再重復扶持。
第八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資金實施辦法。扶持資金實施辦法對不同扶持方向的申報條件、扶持標準、評審程式和資金使用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每年結合工作實施需要,按照本辦法和扶持資金實施辦法制定申報指南。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
第九條 提升智慧財産權創造品質,強化高品質供給引領。
(一)推動專精特新企業高價值專利佈局。扶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聚焦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來産業領域開展高價值專利佈局,提升核心技術專利佈局水準,夯實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根基。
(二)培育高價值專利組合。聚焦人工智慧、6G、人形機器人、積體電路、腦科學與類腦計算等未來産業及高精尖産業領域,扶持企事業單位等構建高價值專利組合,築牢産業創新發展專利壁壘。
(三)加強海外高價值專利佈局。扶持企業開展海外高價值專利佈局,提升企業全球市場競爭與涉外智慧財産權應對能力,服務首都高水準對外開放大局。
第十條 促進智慧財産權轉化運用,加速創新價值實現。
(一)促進專利轉化運用和服務能力提升。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健全專利轉化運用體系,提升轉化運用能力;扶持服務機構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服務能力;推動高品質專利轉化和加快實現産業化應用,提升專利轉化運用服務水準。
(二)完善專利導航支撐服務體系。引導企事業單位緊扣産業創新發展需求,系統化開展專利導航工作。實施重點産業專利導航項目,提升專利導航服務效能,強化項目成果應用。健全重點産業專利導航對接與成果發佈機制,促進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助力實現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
(三)推進産業智慧財産權創新聯合體建設。扶持龍頭企業牵头、産業鏈上下游協同、産學研用深度融合、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支撐,組建細分領域智慧財産權創新聯合體。聚焦重點産業智慧財産權強鏈補鏈延鏈,構建資源整合、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協同發展機制,提升産業整體創新競爭力與智慧財産權運用水準。
第十一條 【立體化保護】 提高智慧財産權保護能力,健全協同保護工作機制。
(一)強化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預警。聚焦企業産品出口、技術輸出、境外參展等核心出海場景,扶持企業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排查與預警分析,提前研判風險、防範侵權隱患,築牢出海智慧財産權安全防線。
(二)優化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健全外向型企業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機制,扶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合理處理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有效降低企業涉外糾紛發生率與維權成本,保障企業海外合法權益。
(三)深化智慧財産權糾紛多元化解。扶持行業性、專業性智慧財産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開展矛盾排查、糾紛調解、普法宣傳等服務,推動智慧財産權糾紛源頭化解、前端治理,構建和諧有序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環境。
第十二條 增強智慧財産權服務效能,推動開放合作縱深發展。
(一)推進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扶持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工作站、技術與創新支援中心(TISC)等提供公共服務機構發展,面向創新主體開展智慧財産權全鏈條的優質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打通智慧財産權服務“最後一公里”。
(二)實施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培育工程。扶持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各類專業化智慧財産權服務,鼓勵智慧財産權機構創新服務模式,融合科技、法律、商務服務資源,推動新技術在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産權服務中的應用,打造精細型特色服務機構、高端型品牌服務機構、綜合型國際服務機構。
(三)深化智慧財産權交流合作。扶持企事業單位等面向目標國家、國際組織及港澳臺地區,舉辦國際會議活動、開展國際聯合研究等智慧財産權交流合作,開發本土化的國際智慧財産權數據庫;扶持有條件的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參加國際性展覽展示,依法合規承接海外智慧財産權業務,有力支撐企業“走出去”與首都高水準對外開放。
(四)集聚國際智慧財産權高端資源。扶持企事業單位等發起成立智慧財産權國際組織,積極引進國際智慧財産權高端人才、專業機構,整合優質國際資源,提升首都智慧財産權領域國際影響力與資源集聚能級。加快培育通曉國際規則、精通外語、兼具法律素養與專業技術能力的複合型高端人才,夯實智慧財産權國際化發展人才支撐,助力首都智慧財産權人才協同培養合作網路構建。
第十三條 強化智慧財産權金融創新,助力科創企業融資增效賦能。
(一)加大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扶持。扶持企業通過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等方式開展融資,健全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通過企業融資成本分擔,提升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普惠性與可及性。
(二)推進智慧財産權保險提質擴面。扶持企業投保智慧財産權執行保險、被侵權損失保險及相關附加險、組合險等各類國內智慧財産權保險産品,海外糾紛法律費用保險等各類海外智慧財産權保險産品,以及商標、地理標誌、數據智慧財産權等其他智慧財産權保險産品,完善智慧財産權風險防範和風險管控,減輕企業面臨智慧財産權侵權、訴訟等問題時的經濟負擔。
(三)規範探索智慧財産權證券化。扶持企業利用智慧財産權資産支援證券(ABS)、資産支援票據(ABN)等融資模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運用資本市場工具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和創新型企業跨越式發展,激活智慧財産權資産價值。
第三章 組織實施和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在官方網站發佈申報指南。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以線上為主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和初審,形成初審查見。初審流程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扶持資金扶持範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審查。報送材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格式是否規範,申報項目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確的績效目標。
(三)程式審查。申報項目是否按規定的程式報送。
第十六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初步審查意見組織項目復審,資助項目可根據複雜和重要程度聘請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參考論證建議形成復審意見;後補貼項目直接形成復審意見。復審意見經市智慧財産權局相關會議審議通過,確定擬扶持名單。
第十七條 擬扶持名單在市智慧財産權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涉密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智慧財産權局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扶持資金應及時到位,當年組織申報的項目應于申報截止日起,3個月內完成受理審核、公示、資助首款資金或後補貼資金撥付等工作,資助尾款資金應在驗收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跨年項目應于第二年3月底前完成受理審核、公示和資金撥付等全流程工作。如遇特殊情況,經市智慧財産權局相關會議審議,可適當延長資金到位週期。
第十九條 扶持資金配置應提高科學性,優化存量、控制增量,加強統籌管理,確保資金精準投向項目核心環節,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作監控、績效自評和部門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資訊公開。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後續項目申報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停止資金扶持,已支付的款項應當退回: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配套文件要求的;
(二)申報項目未通過驗收的;
(三)任意一筆資金撥付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已進入破産清算程式的;
(五)兩年內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不符合資金扶持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獲得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將扶持資金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加強風險控制,確保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根據市智慧財産權局管理要求,配合做好結項驗收、審計、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並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三條 獲得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終止項目並追回已獲扶持資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同時將相關情況納入信用檔案管理,5年內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業務主管處室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扶持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調整而産生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