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退役軍人局發〔2026〕7號
各區退役軍人局、區地方誌辦、區武裝部:
現將《北京市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誌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
2026年5月11日
北京市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誌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地方誌工作條例》《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誌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退役軍人包括:
(一)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二)從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三)文職幹部和依法退出現役的軍隊院校學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地方誌,包括市、區兩級地方誌工作機構編纂的地方誌書和地方綜合年鑒。
第四條 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誌(以下簡稱載入地方誌),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導向,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堅持與貢獻匹配,遵循存真求實的原則,遵守地方誌相關編纂規範要求。
第五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負責牵头指導各區落實。
市、區兩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同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和北京衛戍區、各區人民武裝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載入地方誌工作。
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承擔載入地方誌材料的收集、整理、匯總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服現役期間符合下列條件的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編輯錄入地方誌: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
(三)獲得省部級、戰區級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七條 載入地方誌書的一般以退役軍人出生地為主,載入地方綜合年鑒的一般以退役軍人安置地為主。
第八條 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應依據志書的記述時限,結合實際,遵循編纂規範,將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入志條件的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誌書。
(一)市級志書應在人物志(卷、篇)採用人物表(名錄)等形式,或者在有關篇章採取以事係人的方式,記載本市行政區域內獲得勳章、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榮立二等戰功以上獎勵的參戰退役軍人,榮立一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戰區級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二)區級志書應在人物篇或者相應章節採用人物表(名錄)等形式,或者在有關篇章採取以事係人的方式,記載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勳章、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榮立三等戰功以上獎勵的參戰退役軍人,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戰區級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三)具備編纂志書條件的街道、鄉鎮可配合採取以事係人的方式,記載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勳章、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參戰退役軍人,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戰區級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四)已故退役軍人事跡特別突出的,可採用人物傳的形式載入相應級別的地方誌書。
第九條 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參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以人物傳、人物簡介、人物表(名錄)等形式分別載入相應級別綜合年鑒中。
第十條 符合載入條件的退役軍人數量較多、地方誌書無法承擔記錄任務的區,應組織編纂退役軍人志等分(專)志,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區編寫宣傳退役軍人先進典型事跡的書籍和資料等。
第十一條 載入地方誌工作按照明確要求、材料收集、聯合審核、分級載入的程式開展。
第十二條 軍地各級相關部門應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定期進行工作對接。各級地方誌工作機構應及時將地方誌書、地方年鑒的入志(鑒)方式、格式、要求等,提供給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十三條 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結合資訊採集、建檔立卡、優待證辦理、送喜報、安置接收等日常性工作,按照規範要求,收集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入志條件的退役軍人相關材料。
符合入志條件的退役軍人,也可由本人向所在街道、鄉鎮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提出載入地方誌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徵求本人同意(已故的應徵求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意見)。
第十四條 每年5月30日前,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本區人民武裝部和同級地方誌工作機構,聯合審核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收集匯總的上一年度擬載入地方誌材料和退役軍人的個人申請材料,重點審核是否符合入志條件、是否符合真實情況,是否符合保密規定。
個人申請不符合條件未通過聯合審核的,接受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並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每年6月30日前,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將審核後的上一年度擬載入地方誌材料,徵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司法行政等部門意見,並向同級公安部門查詢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符合載入區級地方誌條件的,由各區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核載入區地方誌書或地方綜合年鑒。有異議的不載入。
符合載入市級地方誌條件的,相關入志材料經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梳理匯總,徵求相應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司法行政等部門意見,並向相應級別的公安部門查詢有關情況後,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聯合審核,再提交市級地方誌工作機構按照志鑒編纂相關要求載入市級地方誌。
第十七條 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對服務範圍內載入地方誌的退役軍人建立臺賬,並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和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對已載入地方誌的退役軍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5年組織一次定期評估,在徵求區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司法行政等部門意見,並向區公安部門查詢有關情況後,根據評估結果,會同區地方誌工作機構,適時修訂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相關修訂情況及時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非服現役期間的表現載入地方誌,按照地方誌編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實施細則中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北京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