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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6-08-15
  5. [成文日期] 2026-08-13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6〕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8-13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廢止和修訂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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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6〕13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根據國家和本市關於開展生態環境法典涉及法規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結合生態環境實際工作需求,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以該局名義制發的現行有效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規範性文件29件,修訂規範性文件17件。具體如下:

  一、決定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銷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築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狀況的通知(京環發〔2007〕141號)

  (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加強在用車排放符合性和新車排放一致性監管工作的通知(京環發〔2010〕173號)

  (三)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輻射工作場所輻射環境自行監測辦法(試行)》的通知(京環發〔2011〕347號)

  (四)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北京市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京環發〔2013〕8號 )

  (五)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環發〔2013〕11號)

  (六)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申報第五階段車型環保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3〕14號)

  (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發動機)申報北京環保目錄有關要求的通知(京環發〔2013〕47號)

  (八)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實施重型汽油車和柴油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通知(京環發〔2013〕103號)

  (九)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重型車排放控制有關規定的通知(京環發〔2014〕67號)

  (十)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實施輕型汽車第五階段標準中車載診斷系統兩項排放監測功能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  第6號)

  (十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第五階段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監管工作的通知(京環發〔2015〕11號)

  (十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實施重型柴油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號)

  (十三)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的意見(京環發〔2016〕9號)

  (十四)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從事含氫氯氟烴等消耗臭氧層物質經營活動備案管理的通知(京環發〔2016〕10號)

  (十五)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於全市開展加油站油氣回收線上監控改造的通知(京環發〔2017〕18號)

  (十六)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做好柴油車用尿素供應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京環發〔2017〕24號)

  (十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實施重型汽車地方排放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7〕49號)

  (十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環發〔2018〕7號)

  (十九)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北京市提前實施國六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京環發〔2019〕15號)

  (二十)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部分第五階段排放標準車輛延期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通告(京環發〔2020〕4號)

  (二十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北京市重型汽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安裝管理辦法(試行)》的通告(京環發〔2020〕9號)

  (二十二)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調整實施輕型汽油車國六b排放標準中顆粒物數量有關要求的通告(京環發〔2020〕17號)

  (二十三)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轉移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出本市利用備案的通告(京環發〔2020〕22號)

  (二十四)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北京市提前實施國家第四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的通告(京環發〔2021〕6號)

  (二十五)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加強燃油鍋爐電能替代補助資金管理的通知(京環發〔2021〕25號)

  (二十六)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等10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促進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老舊貨車和大中型客車報廢更新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環發〔2024〕14號)

  (二十七)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環發〔2024〕15號)

  (二十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建築工程等領域非道路移動機械報廢更新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環發〔2024〕17號)

  (二十九)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等10部門關於調整《北京市進一步促進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老舊貨車和大中型客車報廢更新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24〕22號)

  二、決定修訂的規範性文件

  (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交通委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黃標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環發〔2015〕35號)

  將正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交通委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國I及國Ⅱ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環發〔2016〕29號)

  將正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三)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實施國六機動車排放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9〕24號)

  將正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四)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北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告(京環發〔2020〕10號)

  將正文和附件《北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五)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規範》的通知(京環發〔2020〕12號)

  將全文(含附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六)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落實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京環發〔2020〕26號)

  將附件《超標排放汽車維護修理告知書》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22年本)》的通告(2022年  第4號)

  將正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八)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獎勵的有關規定》的通知(京環發〔2023〕2號)

  將正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九)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企業和項目綠色績效評價指南(試行)》的通知(京環發〔2023〕11號)

  將正文第一部分“總體要求”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十)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執行國家在用汽油車和柴油車排放標準限值b的通告(京環發〔2023〕14號)

  將正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十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環發〔2023〕18號)

  1.將正文導語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2.將正文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設定依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7)《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修改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八十三條”,“(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改為“(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

  3.將正文第四部分“仲介服務(非強制)”中“2.設定仲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修改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九十八條”。

  (十二)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環發〔2023〕20號)

  將全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十三)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輻射類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環發〔2023〕21號)

  1.將正文導語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2.將正文《北京市輻射安全許可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設定依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條”。

  3.將正文《北京市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設定依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修改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八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2)《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百零二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三條”修改為“(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百零四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4)《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條”。將第四部分“仲介服務(非強制)”中“3.設定仲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修改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九十八條”。

  4.將正文《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許可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設定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將第四部分“仲介服務(非強制)”中“3.設定仲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修改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九十八條”。

  5.將正文《北京市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裁量權基準》第四部分“仲介服務(非強制)”中“3.設定仲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修改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九十八條”。

  (十四)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類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環發〔2023〕22號)

  1.將正文導語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2.將正文《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設定依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修改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

  3.將正文《北京市危險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審批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設定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4.將正文《北京市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審批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設定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5.將正文《北京市一般固體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貯存、處置審批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設定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十五)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排污許可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環發〔2023〕23號)

  1.將正文導語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2.將正文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設定依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修改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 (7)《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8)《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條(9)《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改為“(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條(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

  (十六)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規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工作的通告(京環發〔2023〕25號)

  將正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十七)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環發〔2026〕4號)

  將正文第一條和附件2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8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聯繫人:肖文婧;聯繫電話:5552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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