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市建字〔2026〕7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相關企業:
為促進本市農産品批發和零售市場規範發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經營環境,不斷增強農産品日常供應保障能力,持續提升滿足市民多樣化需求的供給水準,市商務局制定了《北京市促進農産品市場高品質發展支援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2026年8月11日
北京市促進農産品市場高品質發展支援辦法
一、總體任務
為落實國家關於完善現代商貿流通體系的工作要求,補齊流通基礎設施短板,增強肉、蛋、菜、奶、糧、油等生活必需品供給保障能力,促進農産品批發和零售市場規範發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經營環境,持續提升滿足市民多樣化需求的供給水準,通過財政補助或獎勵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農産品市場建設升級改造的項目予以支援。
二、政策目標
推動農産品批發市場建設和設備設施升級改造,提升市場“低耗高效”交易能力和“平急兩用”保供能力;促進農産品零售市場提質升級、創新業態,試點發展豐富多元業態,完善便民服務功能;引導市場經營主體和社會資本加大農産品市場升級改造投入,協力構建安全高效、規範有序、便民惠民的現代化農産品流通格局,實現民生保障與市場運作協同發展、互促共進。
三、支援方向
(一)支援農産品批發市場建設和改造提升
通過財政補助方式,支援農産品批發市場圍繞環境佈局、功能完善進行交易場地、配套設施的新建和改造擴建;支援農産品批發市場為全面提升市場日常管理、電子結算、供應監測、生産、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水準,對通風、排水、垃圾分類、公廁、防蠅防鼠等衛生設施進行裝修改造和設備購置(不含非食用品類獨立空間交易場所的裝修改造)。
(二)支援農産品零售市場提質升級與業態融合
1.通過定額獎勵方式,支援農産品零售市場統一招牌標識,優化出入口與周邊環境,整體改善市場交易環境;支援農産品零售市場升級消防安防設施,改建食品安全檢測場地並配齊專業設備,全面提升市場生産、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水準;支援農産品零售市場添置智慧秤、監控、資訊大屏等數字化設備,搭建智慧化市場管理體系等。
2.通過財政補助方式,支援農産品零售市場圍繞改善經營環境,探索“農産品零售+便民業態+體驗”融合發展新模式,進一步提升社區商業中心功能定位,為居民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支援企業開展特色餐飲、代客烹飪、蛋糕烘焙、茶藝咖啡、新式書店等品質提升類業態裝修改造和設備購置。
四、支援方式和標準
(一)財政補助
按照市場主體設備購置和裝修改造實際支出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審定實際支出金額的50%。農産品批發市場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農産品零售市場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定額獎勵
按照核定升級改造面積分檔給予獎勵:
(1)400㎡(含)-800㎡(含),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50萬元;
(2)800㎡-1500㎡(含),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80萬元;
(3)1500㎡以上,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20萬元。
五、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在京正常經營的企業。
(二)項目應由具備農産品市場(批發及零售)營業執照的單位或其全資子公司直接出資建設,或由與農産品批發市場或其全資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經營者直接出資建設。區商務部門認可(發揮農産品市場作用)的零售市場也可納入支援範圍。
(三)農産品零售市場的基礎農産品(肉、蛋、菜、果、水産)經營面積不少於食品經營區域面積的50%(非食品經營區域不予支援)。
(四)同一項目可以符合一個或多個支援方向,但僅按照一個方向申報。補助類和獎勵類項目不得同時申報。
(五)不予支援的情形
1.已獲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
2.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
3.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4.近3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産事故、火災事故或拒絕整改風險隱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受到監管和執法部門處罰的。
5.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六、工作程式
(一)每年度,市商務局依據本辦法制定併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根據隸屬關係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二)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項目報市商務局進行復審。
(三)市商務局、第三方機構分別對復審通過的定額獎勵類、財政補助類項目進行核定、評審,所有通過審核的項目,均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履行驗收程式,通過驗收的項目公示無異議後履行資金撥付程式。
七、績效管理和監督
(一)市商務局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政策目標和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加強政策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作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二)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援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合市、區商務部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並自覺接受相關商務、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市、區商務部門加強本辦法政策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其他事項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市商務局可根據政策調整及産業發展需要,適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政策期滿前,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