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旅發〔2026〕49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培育新增長點繁榮文化和旅遊消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北京市推動旅遊業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進一步發揮文化賦能、旅遊帶動作用,提升産品供給能力,豐富消費業態和場景,推進文商旅體展融合發展,激發文旅消費新動能,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立足首都發展實際,修訂了《北京市擴大文化和旅遊新消費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6年7月1日
北京市擴大文化和旅遊新消費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北京市文化和旅遊新消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示範、帶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擴大文化和旅遊新消費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由市級預算安排,納入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獎勵資金”用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培育新增長點繁榮文化和旅遊消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北京市推動旅遊業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立足首都發展實際,加大文旅消費供給側改革力度,豐富文旅産品供給,積極培育新産品、新場景、多業態融合促消費品牌活動、“北京禮物”新商品及“北京禮物”店面,推動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實現高品質發展。
第三條“獎勵資金”發揮政策引領效應,鼓勵市場主體創新,按照“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擇優獎勵、注重實效”的原則,對創新度高、示範性強、社會效益好、促消費效果顯著的項目給予資金獎勵。
第二章 資金獎勵的範圍、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 支援聚焦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之都的文旅消費新産品
深入挖掘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資源,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重點鼓勵能夠厚植古都文化、紅色文化、京味文化、創新文化底蘊,彰顯文化自信的文旅消費新産品。
第五條 支援科技賦能旅遊消費新場景
充分把握北京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的機遇,支援鼓勵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區塊鏈、5G、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新技術應用到旅遊消費場景中,創造出更多新型的消費場景,促進傳統的消費場景提質增效,推動旅遊消費場景向數字化、網路化和智慧化升級發展。
第六條 支援推進文商旅體展融合發展的促消費品牌活動
積極發展業態融合度高、聯動消費範圍廣、品牌影響力大、示範帶動作用強、具有北京特色的文商旅體展促消費品牌活動,推動形成一批展示首都風韻、京郊魅力的特色文旅品牌。
第七條 支援“北京禮物”新商品迭代升級與店面建設
支援打造“有文化、有特色、有品質、有市場”的“北京禮物”新商品和店面,推動“北京禮物”特色化、精品化、綠色化、國際化發展。
第八條 “獎勵資金”以自然年度劃分,採取事後獎勵方式。根據申報項目的創新性、示範性、社會效益和促消費效果等標準,按照新産品、新場景、多業態融合促消費品牌活動、“北京禮物”新商品及“北京禮物”店面四個領域進行評定並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評審和撥付
第九條 申報資格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北京地區依法經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狀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申報單位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相關部門立案調查的;
2.申報單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
3.同一項目已享受市級相關資金支援的;
4.有智慧財産權爭議的。
(三)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徵集和申報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每年向社會發佈徵集公告,明確年度獎勵方向、重點及相關申報要求等。
(二)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本辦法和徵集公告的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評審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金獎勵意見並開展相關工作。
(二)“獎勵資金”管理費用用於項目的申報和評審等相關工作,管理費用結合實際工作量單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審核和撥付
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北京市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進行預算批復。預算批復後,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與審核工作,並按程式撥付“獎勵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申報單位在申報、實地踏勘、評審、驗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和違法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撥付的資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配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獲得“獎勵資金”的單位應配合相關部門的延伸審計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認真整改,及時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三年,《北京市擴大文化和旅遊新消費獎勵辦法》(京文旅發〔2022〕9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