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6-23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6〕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明確綜合診查等11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報銷政策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醫保發〔2026〕6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現將本市綜合診查等11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報銷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確綜合診查等11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類別(以下簡稱醫保類別)和工傷保險報銷類別(以下簡稱工傷保險類別)(附件1、附件2)。

  二、綜合診查等11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價格政策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調整規範綜合診查等11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京醫保發〔2025〕23號)執行。本通知調整其中9個項目的“價格構成、計價説明”內容(附件3)。

  三、基本醫療保險甲類項目參保人員無先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乙類項目,如無特殊標注,參保人員需先行負擔8%;有特殊標注的,參保人員先行負擔按標注比例或規定額度執行。丙類項目及所使用的醫用耗材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範圍。

  本通知及《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調整規範綜合診查等11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京醫保發〔2025〕23號)自2026年7月11日執行。

  附件:1.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醫保類別和工傷保險類別表

  2.相應醫療服務項目中部分可收費一次性使用醫用耗材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政策

  3.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調整表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6月23日  

分享: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