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6〕7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進一步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力,根據國家及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經開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主導産業強鏈補鏈、佈局未來産業,提升創新平臺能級,強化成果轉化效能,實現經開區科技技術突破目標,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立項、財政資金支援的重大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應用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項目管理遵循職責清晰、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的原則,以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作機制。
(一)聚焦需求,強化組織。加強科研組織能力,發揮管委會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中的組織作用,聚焦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求,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系統化佈局攻關任務,探索實施重點項目群,提升科技攻關體系化能力,實現研發攻關、産品應用和産業培育“三位一體”推進。
(二)資源統籌,服務發展。以科技計劃項目為抓手,推動區內産業鏈協同發力,推動創新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鼓勵科研成果在經開區轉化。
(三)權責清晰,規範管理。優化科技創新全鏈條管理,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績效為目標、規範為保障”的項目管理制度。注重績效導向,強化項目執行情況統計、監測、分析和跟蹤評價。
第二章 責任主體與職責
第四條 管委會是項目的管理部門,內設機構依據職責開展下列工作:
(一)研究制定項目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確定科技計劃支援方向,明確支援的具體重點領域;
(三)組織項目專家論證,審議、確定立項項目;
(四)對實施中的項目進行指導、評估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項目中期評估、綜合績效評價;
(六)受理項目立項、綜合績效評價申訴;
(七)負責項目資訊公開與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具體實施的責任主體是承擔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落實項目實施的配套條件和經費,建立穩定的研究團隊,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二)負責項目實施,遵守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規範使用項目科技經費,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
(三)及時報告項目重大進展、提交綜合績效評價等材料,按程式報批調整、備案或終止的事項;
(四)按照任務書約定,有效管理、使用和保護項目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産權,落實《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五)項目支援資金形成固定資産投資的,應按照統計制度填報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相關報表;
(六)多主體聯合承擔的項目,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負責組織、協調項目實施,並對項目負主要責任,項目其他參與單位須配合完成項目任務;
(七)對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八)配合管委會完成項目相關的跟蹤統計監測等工作。
第六條 專家的主要職責包括:
遵循獨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則,根據委託,在項目論證、綜合績效評價等環節提供個人專業意見。
第三章 組織和申報
第七條 項目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凝練關鍵問題。根據具體項目科研範式和創新路徑,綜合運用公開競爭、定向委託、揭榜挂帥、賽馬制等多種方式遴選項目團隊。
公開競爭是指面向社會公開發佈申報指南,以同行評議為主,擇優遴選承擔單位予以支援;
定向委託是指對研發任務組織強度要求較高、優勢單位較為集中的限期任務,應對突發緊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務敏感不宜公開競爭落實的任務,可在一定範圍內發佈指南,直接委託優勢單位承擔;
揭榜挂帥是指為解決目標明確、應用亟需、最終用戶明確的産業發展關鍵核心技術難題制定發佈“榜單”,不論資歷、不設門檻,組織社會力量揭榜攻關;
賽馬制是指針對戰略意義重大但研發風險高,或時限要求緊迫的重大攻關任務,可面向不同技術路線同時支援多支研發團隊平行攻關,後分階段開展節點考核,根據節點績效動態調整任務目標,根據“里程碑”考核結果給予後續資金支援;
採取公開競爭、定向委託方式組織的項目按照本辦法管理,揭榜挂帥、賽馬制方式組織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應圍繞國家、北京市“十五五”時期科技創新與産業創新重點方向、支援未來産業發展,結合各領域專家學者、産業行業主管部門、重點企業等意見,制定科技計劃支援方向。
在科技計劃支援方向指導下,揭榜挂帥類等項目榜單,經審核評估、按程式報批後,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執行和實施。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具有開展科研及相關工作的基礎條件,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具備健全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科研人員管理、科技成果與智慧財産權管理、檔案管理制度,擁有專業研究團隊和科研管理團隊。
第四章 立項管理
第十條 項目的立項套裝程式括項目申報、審核、專家論證、會議決策、項目任務書籤訂等環節。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要求,申報項目實施方案(任務書),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專家論證環節。
第十二條 按照“目標相關性、技術創新性、路線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採取通訊、會議等形式進行專家論證。
評審論證需組建涵蓋科技、財務等方面的專家組,原則上由5人及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一名且不超過總人數的30%。
第十三條 通過專家論證的申報單位,在項目按照工委管委會兌現類事項標準決策後,與管委會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執行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申報要求的前提下,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技術路線、研究人員等事項,在項目實施期滿前備案,實施期滿後不再受理。
第十五條 項目在技術、應用、産業化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出現重大調整或終止情形的,承擔單位應及時提交書面申請,按原立項程式決策,實施期結束後不予受理; 管委會可直接提出終止的處理意見。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對於終止的項目,應將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産權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一併提交。管委會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組織專家論證,根據專家論證結果下達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自收到終止結論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依據審計結果將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綜合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一般包括材料準備、專家評議、結論下達三個環節。
第二十條 承擔單位應向管委會提交如下材料:
(一)項目綜合績效自評價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三)其他補充説明材料。
材料經審核後,由專家論證,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對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開展評價工作,如有需要可現場核查。按照評審論證方案抽取對應領域專家,評價專家組一般應由5人以上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單數專家組成。
第二十一條 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結項三類:
(一)通過:按期保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未通過: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
2.未按任務書約定提交科技報告或未按期提交綜合績效評價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3.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項目重大調整事項的。
4.承擔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科研失信、科技倫理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5.拒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或逾期不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的。
(三)結項:因不可抗因素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根據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形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並向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通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視頻等,應當根據任務書要求,標注受經開區科技計劃資助。標注的成果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承擔單位對綜合績效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在收到評價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管委會提出申訴。由管委會科技工作主管部門針對申訴內容組織專家復審,依據復審結果維持或者修改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第二十五條 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産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任務書中需明確智慧財産權的歸屬,按照下列原則分配: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智慧財産權歸國家所有。項目承擔單位擁有免費使用的權利。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智慧財産權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管委會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第二十六條 項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依據審計結果在實施期滿3個月內按照原渠道退回結余資金。
(一)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未通過。
(二)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項。
(三)綜合績效評價之日時承擔單位或負責人信用不良的。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於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有違規行為的專家,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
(二)對有違規行為的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款、追回已撥資金、終止項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
(三)對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及人員,可視情況將相關問題及線索移交具有處罰或處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處理。
項目單位的嚴重失信行為應歸集至經開區市場主體信用服務平臺。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項目管理過程中涉及資訊公開、成果轉化的,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文件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科技和産業促進局承擔,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