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調字〔2026〕20號
各區商務、公安、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應急、市場監管、稅務、氣象主管部門,市石油流通行業協會,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成品油流通高品質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5〕5號)和商務部《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25年第4號)要求,加強本市成品油流通管理,推動成品油流通高品質發展,結合本市成品油流通監管職責和工作實際,現將《北京市貫徹落實〈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氣象局
2026年5月21日
北京市貫徹落實《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成品油流通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本市成品油流通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成品油流通高品質發展,根據《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25年第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成品油流通高品質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5〕5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市對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實施備案管理,對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實施許可管理。
第四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建立本市成品油流通管理協調聯繫制度;實施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依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流通實施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成品油流通行業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原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執法職能整合劃入的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工作。
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按職責分工行使成品油流通管理、零售經營審批職權。
第五條 市石油流通行業協會負責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經營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行業信用建設,引導企業規範經營行為,維護行業秩序,發揮行業協會在政策宣貫、權益保護、糾紛處理、行業自律、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成品油流通健康有序高品質發展。
第二章 成品油批發、倉儲備案
第六條 在北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及其資訊變更、登出時,應當履行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手續。
第七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辦理
1.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包含成品油批發或成品油倉儲);
2.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含附證以及相關附表)。
(二)備案變更
1.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包含成品油批發或成品油倉儲);
2.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含附證以及相關附表)。
企業提交相應材料的掃描圖片,要求清晰、無遮擋。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企業履行備案手續,訪問“全國石油市場管理”主頁(oilsyggs.mofcom.gov.cn/oil/),點擊“企業用戶”,註冊賬號並登錄,添加“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填寫《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資訊表》,上傳相關材料圖片,確認無誤後提交。
完成備案後,企業可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列印備案回執單,持備案回執單到稅務部門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社會公眾可在“全國石油市場管理”主頁查詢所有已履行備案手續的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基本資訊。
第九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核對,備案材料齊全的,將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生成企業備案回執,並推送有關部門。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不齊全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將一次性告知並指導企業補正。
第十條 企業完成備案後,如備案資訊發生變化,應當在資訊變化之日起30日內履行備案變更手續。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變更相關資訊,上傳變更後的相關材料圖片,確認無誤後提交。
經備案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依法終止的或不再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的,應當履行備案登出手續。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上傳相關材料圖片,確認無誤後提交。
備案回執有效期一般為3年,且不應超過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許可
第十一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向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主體為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申請主體應當符合安全主管部門許可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加油站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所在區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航空燃料加油站符合所屬機場的總體規劃;
(四)加油站建設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過相關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文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3年內是否發生火災、安全、環境污染事故,及是否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等);
(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不動産權證書》;
(三)依法需要取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五)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加油機經計量檢驗合格的《檢定證書》;
(六)氣象部門核發的《雷電防護裝置驗收意見書》;
(七)民用機場內航空燃油加油站還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經營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航空燃油供應設施和設備的證明材料。
上述文件可以通過政府資訊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歷史原因無法取得上述全部材料的加油站,其所在區要積極研究經營手續完善事宜,同時市相關部門繼續推進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區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和本細則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以下簡稱“批准證書”),並將許可企業資訊推送有關部門。區商務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説明理由。區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向電商平臺頒發“批准證書”。
第十五條 “批准證書”的發放實施一站一證原則,“批准證書”的登記經營地址應當與加油站地址(航空燃料供應企業地址)保持一致,每個地址只能登記一個“批准證書”。
第十六條 “批准證書”有效期一般為5年。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需要在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對仍具備《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准予換領“批准證書”。
租賃經營、特許經營企業依法領取的“批准證書”,應當標注“租賃經營”“特許經營”字樣,證書有效期不應超過租賃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的終止日期。
第十七條 “批准證書”(正、副本)按照商務部統一制定並公佈版式執行。“批准證書”的登記資訊應當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種類、證書有效期、發證機關(簽章)以及發證時間等。
第十八條 “批准證書”不得偽造、塗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登出或到期換證的“批准證書”應當交回發證機關,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九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申請資訊變更、歇業、登出和補證等程式及要求。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變更。
加油站投資主體和經營地址未發生變化,“批准證書”有關事項發生變化,且在有效期內。加油站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經核準後予以換發“批准證書”。
以租賃方式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承租方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變更。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變更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申請文件(包括企業變更基本情況);
2.“批准證書”(正、副本);
3.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4.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5.加油站名稱、經營地址名稱變更,需要在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變更前、後的公司章程和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權屬材料文件;
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應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任職證明;
加油站實際經營地址變更應重新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
6.根據企業性質提供:股份制企業提交董事會同意變更的書面決議,企業分支機構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租賃經營企業提供租賃合同,合夥人出資比例調整的提供新的出資協議文件。
(二)加油站歇業。
加油站如需暫時停止經營(歇業)15天及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暫停經營申請,並上交“批准證書”,暫停經營期間應當遵守相關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或驗收。暫停經營加油站如恢復經營,向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批准恢復經營,並退還“批准證書”。
1.申請歇業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申請文件(包括企業歇業原因及時間);
(2)“批准證書”(正、副本)。
2.歇業企業申請恢復經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申請文件(包括歇業原因解決情況);
(2)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3)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如企業申請恢復經營時,“批准證書”超出有效期,按“登出新設”辦理。
(三)加油站登出、登出新設。
加油站發生資産轉讓(股份變化超過50%)或終止經營的,加油站(轉讓人)應當向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登出申請,並上交“批准證書”。區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後,下達登出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意見書,並進行公示。
加油站轉讓經營(不含租賃、特許經營),受讓人擬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按“登出新設”辦理,即在轉讓人辦理原零售許可登出手續的同時,受讓人應當按規定向區商務主管部門申領“批准證書”。
1.申請登出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申請文件(包括企業登出原因);
(2)“批准證書”(正、副本)。
(3)根據企業性質提供:股份制企業提交董事會同意登出的書面決議,企業分支機構提交母公司同意其登出的書面文件。
2.加油站轉讓經營,受讓人申領“批准證書”(登出新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申請文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
(2)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3)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加油機經計量檢驗合格的《檢定證書》;
(4)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權屬材料文件;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批准證書”損毀或遺失。
加油站損毀或遺失“批准證書”的,應刊登挂失聲明,再向發證機關提出補辦申請。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補發新的“批准證書”。
補辦“批准證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申請文件(包括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説明);
2.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3.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4.北京市區級以上報紙刊登的挂失聲明(原件);
5.刊登丟失聲明的收費發票(複印件)。
第四章 企業經營規範
第二十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符合自然資源、規劃、建設、品質、計量、環保、安全生産、消防、治安反恐、商務、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標準和本市相關規範要求。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建立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制度,完善油品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建立購銷存臺賬制度,完善油品來源、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應嚴格落實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制度。要據實核算數據,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一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和品質、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開展安全生産、應急處置等培訓,定期開展安全自查。
第二十二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統一格式,每月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推送上月度油品購銷存數據,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二十三條 本市新建、改(擴)建成品油零售網點,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加油站審批管理程式規定的通知》(京政容發〔2010〕132號)執行,其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規定執行。航空燃料加油站改擴建按照民航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經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歇業。
歇業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因自然災害、城市建設等原因造成歇業或無法正常經營的,經企業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歇業時間。
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歇業資訊同步推送至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從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成品油生産企業或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為其他企業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油品合法來源及委託人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將成品油銷售給其他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或取得“批准證書”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或內部自用企業;不得採用直接加注方式向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或終端用戶加注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不得未經批准在加油站點以外加注成品油。在農忙、應急、搶險救災、災後重建、重大活動及重大工程等特殊領域、特殊時段,區商務主管部門可會同公安、應急、交通、消防等部門批准經營狀況和信用情況良好的自有自營加油站,使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環保等技術標準的正規加油裝置,在安全條件可控的特殊場所臨時性供應柴油。站外加注企業應制定針對性強、可操作的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治安保衛責任,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建立詳細的作業臺賬。原則上不應跨區站外加注,且使用不超過3個月,並在到期後撤除。
第二十六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將“批准證書”正本置於企業經營地址(場所)的醒目位置。
加油站罩棚標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批准證書”登記資訊相符,不能有歧義或誤導。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的,應當在加油站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加油站罩棚上標注文字應清晰、醒目、大小一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市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名錄。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名錄。上述企業名錄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石油市場管理”中予以標注,並推送有關部門:
(一)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完成備案的;
(二)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或失效的;
(三)根據《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優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則,對各區商務主管部門編製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進行指導。規劃編制要符合《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加油站設置間距要求,國道、省道加油站設置每百公里不超過六對,高速公路加油站設置每百公里不超過兩對,城區加油站的服務半徑不少於0.9公里(行車距離不小于1.8公里)。
第三十條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和本細則,對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問題,可向企業下達整改通知書,並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處;對檢查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通報同級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施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二)就監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查閱、複製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進行年度檢查,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各區自行組織開展,並將檢查情況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對不配合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配合年度檢查,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包括:
(一)企業基礎資訊;
(二)企業相關證照情況;
(三)企業經營設施情況;
(四)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上年度經營狀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
(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基本資訊和經營數據歸集,加強部門間産業鏈上下游數據交互共用和協同應用。
鼓勵有條件的區推廣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手段,推進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數據管理體系建設,加快構建涵蓋批發、倉儲、零售等環節的動態監管體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領域數智化監管效能和服務水準。
第三十三條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成品油經營企業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根據企業誠信經營、規範管理、依法納稅、服務品質、履行社會責任和日常監管等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劃分信用狀況等級,依法實施差異化監管。
區商務主管部門結合企業日常檢查與年度檢查情況,對運營管理規範、設備設施齊全、經營狀況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相關資訊進行公示。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及零售經營資格許可過程中,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進行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市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並通報市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
企業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取得備案回執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撤銷其備案回執,並通報市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的,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決定的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的,作出許可決定的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並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10萬元以下罰款;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第三十九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許可決定的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登出手續:
(一)“批准證書”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相關許可證件、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登出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的備案資訊發生變化,但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履行變更備案手續的;
(二)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的,或者臺賬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按要求辦理歇業相關手續且逾期不改正的;
(四)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準確明示油品種類和標號進行銷售的,或者加油設施罩棚標的企業名稱與“批准證書”登記資訊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但未在加油站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的;
(五)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不配合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不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十條許可條件但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塗改、倒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批准證書”的;
(三)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隱瞞有關情況、不報送油品購銷存數據或提供虛假數據的;
(四)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新建、改(擴)建成品油零售網點的;
(五)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購進、銷售成品油的;
(六)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不能提供代儲油品合法來源及委託人合法證明的;
(七)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採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或終端用戶加注成品油的;
(八)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經批准在零售網點以外加注成品油的;
(九)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説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備案、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准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五)在實施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或零售經營資格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在北京市銷售的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為主要成分、符合北京市産業政策和北京市強制性産品品質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發是指向用於生産或經營的單位批量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是指利用油庫設施提供成品油代儲服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零售網點向終端用戶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企業統稱成品油經營企業。
加油站租賃經營是指加油站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加油站設施及建構築物交由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並依照租賃經營合同對加油站實行自主經營的經營方式;加油站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與加油站經營相關的商號、註冊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服務標準等經營資源的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成品油零售網點是指利用加油站、加油點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站點;加油點是指只銷售柴油的農村網點、水上加油躉船。
成品油零售網點改(擴)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網點在原地址對主要經營設施進行改造或擴建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