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廣發〔2026〕11號
行業各單位:
經研究審議,現將《北京市廣電局“三管三必須”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026年2月10日
北京市廣電局“三管三必須”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廣電行業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構建職責清晰、無縫銜接、齊抓共管、運作有序、監管有效、問責有力的安全生産責任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産“三管三必須”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和規定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廣播電視行業有關單位履行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職責,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廣電局機關各處室和所屬各事業單位,重點是辦公室(安全監管辦公室)、規劃發展處(産業促進處)、宣傳管理處、電視劇管理處、傳媒機構管理處、網路視聽節目管理處、媒體融合發展處、科技處(公共服務處)、人事處、綜合中心、發展中心等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責任處室單位,以及本市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廣電行業歸口管理單位。
第三條【工作原則】 各責任單位履行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職責應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做到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發生概率、最大程度降低事故造成損失。
第四條【責任體系】 北京市廣電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加強對我市廣電行業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的領導,持續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支援、督促各責任單位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嚴格落實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廣播電視行業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特徵清單》要求,推動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局辦公室(安全監管辦公室)作為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的&&部門,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督促落實本市行政區域內廣電行業的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不代替各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職責。
(二)局機關各處室和所屬各事業單位根據業務分工和行業管理責任,負責職能領域內的安全生産管理和消防工作,在工作推進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落實各項政策、規定、措施,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三)各區廣電責任單位依法依規對本行政區域內廣電行業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廣電行業單位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第五條【全鏈條監管】 健全“一件事”全鏈條監管機制,局辦公室(安監辦)作為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部門應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有全鏈條工作方案、有職責任務分工、有可量化任務清單、有跟蹤問效機制、有長效化成果轉化,切實推動工作落實;各配合處室、事業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全力支援&&部門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落實各項任務。
第六條【跨部門監管】 健全跨部門單位安全監管機制,各部門單位應會同局辦公室(安監辦)完善配套監管措施,鼓勵與市區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加強聯動,健全“行業+專業”“行業+屬地”管理機制,形成合力。
第二章 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第七條【目標管理】 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實施安全生産責任目標管理,組織編制年度安全生産工作要點,指導機關各處室、所屬各事業單位和區級廣電歸口管理部門制定年度安全生産重點任務清單,督促安全生産責任落實。
第八條【形勢分析】 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強化安全生産形勢分析,每半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區域性安全生産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産突出問題。
第九條【通報約談】 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安全生産通報和約談,針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産安全事故、重點工作推進不力等突出問題,及時進行警示提醒和工作通報,視情況組織對有關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實施約談。
第十條【考核巡查】 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全市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有關要求,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集中治理】 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開展安全生産和消防專項整治,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工作專班,推動排查整改事故隱患,強化日常調度、明察暗訪、督辦交辦等措施,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第十二條【隱患排查】 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深化隱患排查治理,採取分層隨機採樣方式開展安全生産抽檢評估,建立“抽查—反饋—再抽查—再反饋”機制,提升隱患排查治理效能。完善重大事故隱患閉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
第十三條【線索移交】 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對中央、本市安全生産和消防考核巡查通報反饋的重大事故隱患線索,以及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産相關責任、作風和腐敗問題線索,按程式移交局機關紀委或駐局紀檢組。安全生産事故調查組應及時向機關紀委或駐局紀檢組通報調查進展情況,移送有關事實材料及其他問題線索,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 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行業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辦公室(安全監管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傳達貫徹上級關於安全生産的指示精神,及時制定和更新行業安全生産相關規定、制度、預案等規範性文件;
2.統籌行業安全生産形勢研究分析,每年制定局安全生産工作計劃、任務清單;
3.每年制定《北京市廣電局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書》,逐級組織簽訂全局安全管理責任書;
4.統籌、協調行業安全生産重點任務,包括重大活動“一案兩表”審查歸檔、行業安全生産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
5.組織和參與行業安全生産檢查(抽檢);
6.督導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抓好本部門單位所屬業務領域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7.負責防汛救災相關協調管理工作;
8.負責全局的應急處突工作。
第十五條 規劃發展處(産業促進處)的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是監督指導北京市市級以上廣播電視産業園區、基地(以下簡稱園區)內與廣電業務相關設施和活動的安全生産工作,主要包括:
1.與廣電業務相關的演播室、攝影棚、錄音棚、置景車間、後期製作室等場所的安全監督和指導;
2.園區內廣播電視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核驗入駐園區的廣播電視機構的安全生産條件。
第十六條 宣傳管理處的行業管理責任是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媒體開展安全生産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監督指導在北京市廣電局備案的廣播電視節目在京拍攝、製作過程中的安全生産工作。主要包括:
1.北京廣播電視臺、各區融媒體中心及業務範疇內的市級行業管理單位開展安全生産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
2.北京廣播電視臺、業務範疇內的市級行業管理單位廣播電視節目拍攝、製作過程的安全生産工作;
3.北京廣播電視臺、業務範疇內的市級行業管理單位安全生産工作。
第十七條 電視劇管理處的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是監督指導在北京市廣電局備案的電視劇組開展安全生産工作,監督指導在北京市廣電局備案的電視劇在京節目拍攝、製作過程中的安全生産工作。主要包括:
1.在京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
2.在北京市廣電局備案的電視劇組在京拍攝、製作活動的安全生産工作。
第十八條 傳媒機構管理處的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是結合業務開展,監督指導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的安全生産工作。主要包括:
1.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的安全生産工作;
2.歌華傳媒公司廣播電視業務相關安全生産工作。
第十九條 網路視聽節目管理處的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是指導協調網路視聽平臺開展安全生産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監督指導在北京市廣電局備案的網路視聽節目在京拍攝、製作過程中的安全生産工作。主要包括:
1.指導協調網路視聽平臺開展安全生産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
2.網路視聽平臺機構廣電業務相關的安全生産工作;
3.監督指導在北京市廣電局備案的網路視聽節目在京拍攝、製作過程的安全生産工作。
第二十條 媒體融合發展處的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是監督指導廣播電視網路視聽機構融媒體建設業務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主要包括:
監督指導各區融媒體中心及其廣播電視節目拍攝、製作過程的安全生産工作。
第二十一條 科技處(公共服務處)的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是監督指導廣播電視播出、整合、傳輸、分發、覆蓋業務過程的安全生産工作。主要包括:
1.監督指導北京廣播電視臺、各區融媒體中心和高山轉播站廣播電視播出、整合、傳輸、分發、覆蓋等設備設施運作和維護的安全生産工作;
2.歌華有線管轄的北京市有線電視線纜、桿塔、窨井(有限空間)的安全生産工作;
3.歌華有線承接的北京市廣播電視相關項目的安全生産工作;
4.應急廣播項目建設和運營等方面的安全生産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事處的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是監督指導局管社會組織廣播電視業務的安全生産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綜合中心的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是監督指導局屬産權單位和局機關辦公區的安全生産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展中心的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是監督指導安樂林辦公區的安全生産相關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重點任務清單】 局辦公室(安監辦)負責編制行業年度安全生産重點任務清單並組織實施,並按全市統一要求將年度任務清單和工作進展情況報市安委會、市防火委、市應急委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形勢分析】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每季度研究分析所管轄業務領域的安全生産形勢,制定針對性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七條【審批驗收】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在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查批准或者驗收時,應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嚴格審查。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依法依規開展安全生産監督檢查或抽查,指導督促管轄業務領域生産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
第二十九條【專項整治】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訓,有針對性組織開展廣電行業、領域安全生産專項整治,推動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各項措施落實。
第三十條【重點保障】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圍繞重要時期、重點時段、重大活動等,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深入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整改防範】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指導督促管轄業務領域生産經營單位結合典型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風險隱患,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準;加強典型事故案例宣傳曝光,強化警示教育,提升公眾安全意識。
第三十二條【企業臺賬】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要組織建立健全管轄業務領域生産經營單位資訊臺賬,制定完善分級分類標準,並通過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進行記錄。
第三十三條【宣傳教育】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持續開展安全生産月、安全宣傳諮詢日、消防宣傳月等活動,推動安全生産理念意識深入人心;常態化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操作技能。
第三十四條【綜合管理】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做好管轄業務領域安全生産行政約談、聯合檢查、舉報辦理、資訊互聯互通、線索移交等有關工作。
第五章 安全生産支援保障工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法規保障】 政策法規處應依據國家和我市相關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結合廣電行業實際,為行業安全生産依法履行安全生産職責提供準確的法規依據與政策指導。
第三十六條【宣傳保障】 宣傳管理處、網路視聽節目管理處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按計劃開展安全生産公益宣傳教育,引導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七條【審批保障】 行政審批處應在受理及審批廣電相關證照時嚴格審查申請人相關資質,統籌履行安全生産告知提示義務,建立證照發放相關管理臺賬。
第三十八條【預算保障】 財務處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規範編制安全生産專項預算,及時足額保障安全設施購置與維護、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培訓、專家諮詢等經費支出。
第六章 督促生産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工作措施
第三十九條【風險隱患排查】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指導、監督管轄業務領域生産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推動健全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按計劃對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明察暗訪,督促其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督辦制度,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系統使用】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指導、監督廣電行業生産經營單位按要求使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編制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並及時更新,做好清單使用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四十二條【標準化建設】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組織建立健全管轄業務領域相關安全生産標準,指導各生産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提升安全生産管理水準。
第四十三條【教育培訓】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升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及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能力水準。
第四十四條【其他工作】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指導、監督生産經營單位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事項。
第四十五條【專家委員會】 局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作實際,視情設立我市廣電領域安全生産專家委員會,發揮專業優勢,壓實責任鏈條,提高安全生産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科學性。
第四十六條【組織保障】 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産委員會,將安全生産工作職責落實到相關內設機構和人員,保障工作所需設施、裝備、經費,全面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
第四十七條【智慧監管】 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産資訊化建設,深化非現場監管,大力推進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技術應用,加快安全生産資訊化監管、智慧化監管改革。
第四十八條【基層應急能力】 各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工作職責,推動基層應急力量配置、場所設施建設、物資裝備配備等標準化建設,建設好、維護好、用好應急廣播系統,做好資訊上報等工作,築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線,全面提升基層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風險防範、聯動實戰、指揮處置和綜合支撐能力,推進本市基層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第七章 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九條 各處室單位及各區廣電歸口管理單位除履行前述安全生産職責外,對本單位&&主(承)辦的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生産工作負主體責任,對本部門職責領域內在京舉辦的行業活動的安全生産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北京市廣電局主(承)辦的國家級活動,由局黨組指定活動安全負責人,其他活動統一由&&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活動安全負責人。&&處室單位須提前10個工作日將《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備案表》《活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表》報送局辦公室(安監辦)備案,並認真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各項措施,強化現場安全風險防控和快速處置,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序開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