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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物價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2-11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26〕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18期(總第942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於本市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住宿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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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26〕2號

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為加強和規範學生宿舍收費管理,促進學生住宿條件改善,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現將本市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住宿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學生住宿收費標準每生每學年不超過2400元。

  二、各學校綜合考慮住宿條件及運維成本、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上限收費標準範圍內,自行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現有住宿費調整的,每次調整幅度不高於原收費標準的50%;同一學生宿舍收費標準調整間隔不低於3年。住宿費應當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三、住宿費收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住宿費收費標準按學生入學當年招生簡章等公示內容執行。

  四、各學校制定或調整住宿費時,應充分聽取學生及家長意見,並在招生簡章發佈前30日填寫《北京市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住宿費標準情況表》(具體見附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相關部門備查。即: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專報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職業高中報所屬區教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技工學校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五、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住宿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時需向學生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學校應將學生宿舍條件、住宿費標準在招生簡章中明示,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

  七、各學校應落實學生資助政策,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保障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八、各學校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學生宿舍成本核算體系,規範學校收費標準調整程式,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並在招生簡章發佈前向社會公示。

  九、本通知自2026年秋季學年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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