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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2-29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發〔2025〕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1-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17期(總第941期)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市級農作物、畜禽、水産和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圃、場)管理規範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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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發〔2025〕43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9〕56號)精神,依據《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農辦種〔2022〕3號)、《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原農業部令第64號)、《國家級水産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與復查辦法》(農漁養函〔2017〕58號)等有關規定,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北京市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北京市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管理規範》《北京市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管理規範》《北京市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北京市種子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9〕56號)、《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農辦種〔2022〕3號)和《農作物種質資源共用利用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法人機構設立的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的建立確定、監督管理、資源共用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包括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圃、試管苗庫等,承擔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鑒定評價、登記保存、共用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統籌安排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的建立確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種子管理站負責具體實施。各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轄區內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的初審、監督檢查等屬地管理。

  第五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依託單位是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是種質資源庫(圃)建設、運作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的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必要的場所、實驗設備等條件;

  (二)負責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安排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負責人並具體負責庫(圃)的運作管理與發展規劃制定;

  (三)協助制定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提供政策建議,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及開發利用技術研究等;

  (四)制定適合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發展的考核制度和管理體系,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對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評估考核工作等;

  (五)解決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建設與運作中的有關問題,如遇重大事件或保存對象有重大調整等情況需及時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六)完成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交辦的其他與種質資源保護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確定條件

  第六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保護場所;種質資源圃應設立在原生境或與原生境自然生態條件一致或相近的區域。

  (二)具備應有的安全保存、穩定運轉設施條件和配套設施。

  (三)具備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鑒定評價、登記保存、共用利用等工作能力。

  (四)保存規模要求:

  種質資源庫定位為中期庫,設施設計保存能力應不低於1萬份。申請確定時,實際保存的編目種質資源總量應不少於1500份,且其中與其他市級種質資源庫非重復的種質資源數量應不低於保存總量的70%。

  種質資源圃設施設計保存能力應不低於500份。申請確定時,實際保存的編目種質資源總量應不少於300份,且其中與其他市級種質資源圃非重復的種質資源數量應不低於保存總量的70%。

  試管苗庫設施設計保存能力應不低於3000份。申請確定時,實際保存的編目種質資源總量應不少於1000份。

  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農作物種質資源,按照應保盡保原則,保存總量可以酌情考慮。

  (五)具有穩定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專業團隊。團隊成員有明確的崗位職責,人員數量與種質資源保存規模相適應:綜合性庫(圃)專業人員數量應在10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於4人;單一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專業人員數量應在5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1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

  (六)具有品質控制、種質資源出入庫、數據檔案、安全運作、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健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鑒定評價、登記保存、共用利用等操作規範或技術規程。

  (七)依託單位能夠為保護工作正常開展提供持續穩定的運作經費保障。

第三章 確定程式

  第七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確定按照集中受理、統一辦理的原則進行,每年不超過1次,組織開展確定時間以市農業農村局印發通知為準。

  第八條 符合本規範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依託單位可以申請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確定,具體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依託單位通過“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向所在地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線上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申請表(見附件1);

  2.申請報告,包括基礎條件、管理制度、技術力量、資源情況、取得相關成果等;

  3.保存種質資源名錄,包括作物名稱、種質名稱、種質類型、保存方式、來源地、保存數量和國家統一編號等資訊;

  4.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和土地使用手續複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5.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區級初審。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運營情況、提交材料及農作物種質資源保有真實性等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連同相關材料報送市農業農村局。

  (三)現場核查。市農業農村局收到申請材料後,委託市種子管理站根據初審意見,組織專家通過現場察看、材料審查、現場諮詢、考核評分等方法進行考評。必備條件實行一票否決制。市種子管理站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形成核查意見。

  (四)公告確定。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市農業農村局研究並公示無異議後,確定為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併發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九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的申請、確定、資訊更新等工作,原則上通過“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進行,實現全程線上辦理。

  第十條 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命名規則如下:

  (一)種質資源庫命名為北京市+農作物類型+種質資源庫(地點)。

  (二)種質資源圃命名為北京市+農作物類型+種質資源圃(地點)。

  (三)試管苗庫命名為北京市+農作物類型+種質資源試管苗庫(地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需要更名、保存農作物對象發生變化或需要搬遷的,須由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由北京市種子管理站組織專家論證,報請以市農業農村局名義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應具有完善的管理和運作制度,明確嚴格的管理技術規範,定期開展設施設備維護、檢測保存種質資源活力、繁殖更新等工作,制定年度種質資源引進、繁殖更新和精準鑒定工作計劃,確保種質資源數量足、不丟失、能利用。

  第十三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不得擅自處理保存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源滅失或無法繼續承擔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的,應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

  第十四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名,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依託單位主要負責人兼任;設執行主任1名,由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員擔任,負責日常運作管理與研究工作;其他人員具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和任務。

  第十五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每年1月底前向市種子管理站提交上年度運作管理情況及業務工作總結報告,在“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更新年度資訊。工作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農作物種質資源保存情況;

  (二)種質資源收集引進、鑒定評價、編目保存、繁殖更新等情況;

  (三)種質資源分發利用情況;

  (四)資金使用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六條 市種子管理站負責對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的資源保存與利用工作進行動態監測和指導,包括:開展中期督導,檢查年度計劃執行與日常運作管理情況;組織年終總結,分析與評價資源保護實效,並據此提出改進意見和下年度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資源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處理建議,並跟蹤落實整改工作。

  第十八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實行動態管理,市農業農村局每5年組織對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進行綜合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隊伍建設、依託單位職責履行情況等,並形成書面評估意見。綜合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等級。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依照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本規範要求的品質控制、出入庫管理、數據檔案、安全運作等核心管理制度,經查證屬實的;

  (二)擅自變更地址或者保護內容的,或者擅自變更名稱、性質等的;

  (三)連續兩年不提交工作總結報告的;

  (四)不按要求更新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台中的相關內容的;

  (五)綜合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第二十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確定: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

  (二)擅自處理保存的種質資源或人為因素造成種質資源損失,情節嚴重的;

  (三)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一條 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規範規定或未履行其法定或約定職責,導致保存的農作物種質資源非正常滅失、流失或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資源共用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應積極開展科普教育活動、優異種質資源現場展示觀摩,以促進種質資源的共用服務,提高優異種質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鼓勵科研單位和個人向市級庫(圃)交存農作物種質資源並向社會提供共用利用。市級庫(圃)應向交存種質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出具交存證書,對享有智慧財産權或有條件共用的,雙方還需要簽訂協議對共用條件和權益等做出具體的約定。

  第二十四條 鼓勵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加強京外優異種質資源的交流引進和共用利用。

  第二十五條 科研與教學單位、企業、社會團體與組織以及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科研、教學、育種或生産試種等需要,可向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提出共用利用申請,獲得合理數量的種質資源。涉及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以法人單位名義申請,對於確無法人單位的,徵得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同意後,可以以自然人名義申請。申請人中的個人主要指農民育種員等無所屬單位的自然人。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填寫農作物種質資源共用利用申請表(見附件5),並上交至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向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提交或捐贈種質資源的申請人,享有優先提供共用服務權。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合理申請獲得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數量要與申請用途相匹配,原則上同一申請人每年申請同一類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份數不超過50份,種子類資源不超過30份,每份不超過50粒;無性繁殖類資源不超過10份,每份1個枝條(植株、葉片等),且同一份資源一般不得重復申請。確因研究需要,超過上述數量限制的,應與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協商並簽訂共用協議後獲取。對於大批量引種且利用目的不明確的,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有權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九條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應于申請受理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資格、申請用途與數量等進行審核,並答覆申請人。對於因庫存不足或季節不適等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的,應向申請人説明並適時提供。申請審核通過後,申請人可選擇通過郵寄或自提等方式取得所申請的種質資源。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提供種質資源實物的同時應提供其基本資訊,如有深入鑒定評價數據、利用方法等研究性數據或資訊,申請人可與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協商並有條件獲取。

  第三十條 申請人獲得的種質資源應按照申請中註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請品種審定、登記、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産權。未經原提供種質資源的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所獲得的種質資源。

  對創新種質、改良種質以及具有智慧財産權或相關約定的種質資源,申請人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或約定,通過與利益相關方簽訂共用協議等方式,經授權後才能有條件共用利用。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應于所獲取種質資源一個生長季內,以及利用所獲取種質資源取得相關成果後一個月內向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反饋種質資源利用資訊(見附件6)。

  對申請人不按規定反饋意見的,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有權不再向其提供種質資源。對積極反饋利用資訊的申請人,在同等條件下,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優先為其提供共用服務。

  第三十二條 利用從市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獲取的種質資源開展研究,在發表研究成果或申請相關權利時須標注種質資源來源,同時列出所涉及農作物種質資源編號。

  中文標注格式為:研究成果所用的XX份+作物名稱+種質資源來源+北京市級庫(圃)全稱。英文標注格式為:[XX]+accessions of [crop name]+germplasm resources used in study coming from [the full name of Beijing genebank]。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種質資源,指選育植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植物的遺傳材料。

  (二)種質資源庫,指以種子為載體保存農作物種質資源的設施。

  (三)種質資源圃,指以活體植株為載體保存無性繁殖農作物及多年生近緣野生植物種質資源的田間設施。

  (四)試管苗庫,指以莖尖、愈傷組織等活體材料為載體保存農作物種質資源的設施。

  第三十四條 本規範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9〕56號)、《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原農業部令第6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法人機構(依託單位)設立的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的建立確定、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列入國家級或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中畜禽品種活體及其卵子(蛋)、精液、血液、組織、胚胎、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第三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多元參與,堅持保護優先、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統籌安排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的建立確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畜牧總站負責具體實施。各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轄區內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的初審、監督檢查等屬地管理。

  第五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依託單位是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單位,是保種場和基因庫建設、運作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保種場和基因庫的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土地、實驗、運作管理等必要條件;

  (二)負責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安排保種場和基因庫負責人並具體負責保種場和基因庫運作管理與發展規劃制定;

  (三)協助制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提供政策建議,開展畜禽遺傳資源安全保存及開發利用技術研究等;

  (四)制定適合保種場和基因庫發展的管理制度,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對保種場和基因庫的評估考核工作等;

  (五)解決保種場和基因庫建設與運作中的有關問題,如遇重大事件或保存對象有重大調整等情況需及時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六)完成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交辦的其他與種質資源保護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確定條件

  第六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場址在原産地或與原産地自然生態條件一致或相近的區域;

  (三)場區佈局合理,生産區與辦公區、生活區隔離分開。辦公區設技術室、資料檔案室等。生産區設置飼養繁育場地、獸醫室、隔離舍、畜禽無害化處理、糞污排放處理等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防疫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

  (四)有與保種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主管生産的技術負責人具備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直接從事保種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掌握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五)符合種用標準的單品種基礎畜禽數量要求:

  豬:母豬100頭以上,公豬12頭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綿羊、山羊:母羊250隻以上,公羊25隻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雞、鴿:母禽300隻以上;公禽不少於30個家係。

  鴨、鵝:母禽200隻以上;公禽不少於30個家係。

  牛:母牛150頭以上,公牛12頭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瀕危或瀕臨滅絕的搶救性保護畜禽基礎種群數量要求由市畜牧總站組織專家論證,根據保種實際需要確定;

  (六)有切實可行的保種方案,包括保種原則、保種目標、保種方法、技術路線、保障措施、保種效果監測等;

  (七)有健全的飼養、繁育、免疫等技術規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保種記錄和係譜檔案資料。

  第七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區無重大疫病發生史;

  (二)有遺傳材料保存庫、品質檢測室、技術研究室、資料檔案室等;有畜禽遺傳材料製作、保存、檢測、運輸等設備;具備防疫、防火、防盜、防震等安全設施;水源、電源、液氮供應充足;

  (三)有從事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的專職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70%;從事畜禽遺傳材料製作和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

  (四)保存單品種遺傳材料數量和品質要求:

  豬單品種冷凍精液保存5000劑以上,牛羊單品種冷凍精液保存3000劑以上,精液品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公畜必須符合其品種標準,級別為特級,係譜清楚,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牛羊單品種冷凍胚胎保存200個以上,胚胎品質為A級;胚胎供體必須符合其品種標準,係譜清楚,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供體公畜為特級,供體母畜為一級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精液、體細胞品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其他畜禽冷凍精液、冷凍胚胎以及其他遺傳材料(組織、細胞、卵、基因物質等)的保存數量和品質根據保種實際需要和應保盡保的原則確定;

  (五)有相應的保種計劃和品質管理、出入庫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以及遺傳材料製作、保存和品質檢測技術規程;有完整系統的技術檔案資料;

  第八條 活體保種的基因庫應當符合保種場條件。

  第九條 列入國家級或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同一品種,在同一縣域內只確定一個保種場;同一品種設立的市級保種場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兩個。

第三章 確定程式

  第十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確定按照集中受理、統一辦理的原則進行,每年不超過1次,組織開展確定時間以市農業農村局印發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符合本規範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依託單位可以申請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確定,具體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依託單位通過“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向所在地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線上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基因庫申請表(見附件1);

  2.申請報告,包括基礎條件、管理制度、技術力量、資源情況、取得相關成果等;

  3.保種方案、係譜資料、保種選育記錄、技術規程等;

  4.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和土地使用手續複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5.保種場和活體保種的基因庫應當提交《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複印件;

  6.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區級初審。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運營情況、提交材料和畜禽遺傳資源保有真實性等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連同相關材料報送市農業農村局。

  (三)現場核查。市農業農村局收到申請材料後,委託市畜牧總站根據初審意見,組織專家通過現場察看、材料審查、現場諮詢、考核評分等方法進行考評。必備條件實行一票否決制。市畜牧總站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形成核查意見。

  (四)公告確定。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市農業農村局研究並公示無異議後,確定為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併發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的申請、確定、資訊更新等工作,原則上通過“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進行,實現全程線上辦理。

  第十三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命名規則如下:

  (一)保種場命名為北京市+畜禽種類+保種場(地點);

  (二)基因庫命名為北京市+畜禽種類+基因庫(地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確保中央和市級財政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應當保障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用地的需求。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的,應當經原建立或確定機關批准,搬遷的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妥善安置。

  第十五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經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保護內容。確需變更的,須按原程式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科學制訂、嚴格實施年度保種方案,開展選種選配、性能測定等工作,準確、完整記錄所保護畜禽品種的種群數量、係譜檔案、繁殖記錄等基本資訊,確保保種群體的數量和品質;應積極配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工作。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根據保種計劃和工作需要,定期採集、補充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並對保存的遺傳材料進行備份。

  第十七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未經原批准單位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從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的,應及時向原批准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報送市畜牧總站,在“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更新年度資訊。工作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群體基本情況;

  (二)保種方案實施情況;

  (三)性能測定與主要性狀的變化情況;

  (四)保護與選育的主要工作;

  (五)資金使用情況;

  (六)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九條 市畜牧總站負責對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的資源保存與利用工作進行動態監測和指導,包括:開展中期督導,檢查年度保種方案和日常運作管理情況;組織年終總結,分析與評價資源保護實效,並據此提出改進意見和下年度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資源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處理建議,並跟蹤落實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實行動態管理,市農業農村局每5年組織對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進行綜合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種群數量、品質達標情況,係譜檔案建立情況,技術人員配備情況,資源保種、開發利用方案及管理制度建立情況,保種補助資金支出情況、依託單位職責履行情況等,並形成書面評估意見。綜合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等級。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依照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擅自變更地址或者保護內容的,或者擅自變更名稱、性質等的;

  (二)連續兩年不提交工作報告的;

  (三)不按要求更新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台中的相關內容的;

  (四)綜合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條 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市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確定:

  (一)違反本規範第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

  (三)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保種場,以活體保護為核心手段,以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為目的的場所。

  (二)基因庫,以低溫生物學方法或活體保護為手段,保護多個畜禽遺傳資源的場所。基因庫保種範圍包括活體、組織、胚胎、精液、卵、體細胞、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水産種質資源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9〕56號)、《水産苗種管理辦法》(原農業部令第4號)、《國家級水産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與復查辦法》(農漁養函〔2017〕5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法人機構(依託單位)設立的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的建立確定、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水産種質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多元參與,堅持保護優先、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統籌安排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的建立確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市水産技術推廣站負責具體實施。各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轄區內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的初審、監督檢查等屬地管理。

  第五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依託單位是市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是水産原良種場建設、運作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原良種場的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土地、實驗、運作管理等必要條件;

  (二)保證水産原、良種品質,主動申請開展水産苗種産地檢疫,積極配合各級開展的重點疫病、水産品品質抽樣檢測;

  (三)配備相應的科研、資訊化、管理人員,負責原、良種場運作管理與發展規劃;

  (四)制定適合原良種場發展的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和管理體系,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對原、良種場的評估考核工作等;

  (五)解決原良種場建設與運作中的有關問題,如遇重大事件或保存對象有重大調整等情況需及時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六)完成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交辦的其他與種質資源保護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確定條件

  第六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種親本應來源於國家級原種場或未經人工遺傳改良的養殖群體或自然棲息的河流、水庫、湖泊的野生群體。良種應來源於原、良種場的品種,或通過全國水産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品種,或累計保存10年以上,且具有三代以上明確係譜的品種。

  (二)有固定的場所,水源充足且符合淡水養殖用水水質標準,交通便利。

  (三)場區環境整潔、佈局合理,應具有種苗池(或育苗池)、親本池、後備親本池、暫養池、隔離檢疫池等;具有獨立的進排水系統;具備水、電、熱、增氧、水處理等配套設施設備,且運轉正常、維護良好。

  (四)要求聘用或配備1名及以上漁業鄉村獸醫或執業獸醫;場長具有5年以上水産養殖管理經驗;主要技術負責人具有遺傳育種等相關專業知識,有苗種繁育生産工作經驗。

  (五)具備維持原(良)種保種數量與品質能力,可以開展外部形態與生長性能等項目的測定。原(良)種保存、生産及苗種繁育技術等操作規程裝訂成冊或上墻,制定科學合理的良種選育或保種方案。

  (六)單品種數量要求:

  魚類原良種場:單品種核心親本保種規模達到500尾及以上(達氏鰉300尾及以上)。

  龜鱉等其他類原良種場:單品種核心親本保種規模達到500隻(尾)及以上。

  列入市級以上保護名錄的瀕危、珍稀或特有水産種質資源,其核心親本保種規模由市水産技術推廣站組織專家論證,根據保種實際需要確定。

  (七)水産原良種場建立生産經營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檔案管理制度、培訓考核等相關制度。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要求,建立水産苗種産地檢疫制度,從源頭防控水生動物疫病。

  第七條 同一個品種在同一縣域內原則上只確定一個原良種場,同一品種設立的市級原良種場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兩個。

第三章 確定程式

  第八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確定按照集中受理、統一辦理的原則進行,每年不超過1次,組織開展確定時間以市農業農村局印發通知為準。

  第九條 符合本規範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依託單位可以申請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確定,具體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依託單位通過“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向所在地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線上提交如下材料:

  1.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申請表(原、良種場見附件1);

  2.申請報告:包含基礎條件、技術條件、生産品質管理情況、生産經營管理情況、係譜、選育記錄等;

  3.相關證明材料:水域灘塗養殖證或有關權屬證明材料、親本引進或採集的原始憑證、水産苗種生産許可證(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提供《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水質檢測報告(水質符合國家現行漁業水質相關標準)、水産苗種檢疫證明。

  (二)區級初審。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的申請資質、運作情況和水産種質資源保有真實性等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連同相關材料報送市農業農村局。

  (三)現場核查。市農業農村局收到申請材料後,委託市水産技術推廣站根據初審意見,組織專家通過現場察看、材料審查、現場諮詢、考核評分等方法進行考評。必備條件實行一票否決制。市水産技術推廣站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形成核查意見。

  (四)公告確定。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市農業農村局研究並公示無異議後,確定為市級水産原種場或良種場,併發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的申請、確定、資訊更新等工作,原則上通過“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進行,實現全程線上辦理。

  第十一條 水産原良種場命名規則如下:

  (一)原種場命名為北京市+水産種類+原種場(地點)。

  (二)良種場命名為北京市+水産種類+良種場(地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水産種質資源保護,確保中央和市級財政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水産原良種場;應當保障水産原良種場用地的需求。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的,應當經原設立機關批准,搬遷的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經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保護內容;確需變更的,須按程式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應當制定年度保種方案,建立定期更新親本制度,定期繁殖更新保存種質資源,保證種質資源品質和數量;應當開展種質資源登記工作,準確、完整記錄種質資源的基本資訊;應積極配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報送市水産技術推廣站,在“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更新年度資訊。工作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種質規模數量,種源更新情況;

  (二)主要性狀的變化情況;

  (三)保護與選育的主要工作介紹;

  (四)資金使用情況説明、項目資金審計報告;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六條 市水産技術推廣站負責對水産原良種場種質資源保存與利用工作進行動態監測和指導,包括:開展中期督導,檢查年度保種方案和日常運作管理情況;組織年終總結,分析與評價資源保護實效,並據此提出改進意見和下年度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市級水産原良種場資源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處理建議,並跟蹤落實整改工作。

  第十八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有效期5年。市級水産原、良種場應當不遲于其資格期限屆滿前3個月通過區農業農村局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復查申請,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復查小組對市級水産原、良種場的基礎條件、技術條件、生産管理、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全面考評。復查考評參照《北京市水産原、良種場考評表》執行。考評表得分80分以上為合格。對復查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市級水産原、良種場資格。因遷址、改擴建等情況暫不能接受復查的種場,可以通過區農業農村局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暫緩復查申請,暫緩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暫緩期內中止市級水産原、良種場資格。

  第十九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場區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水産原、良種場標準的;

  (二)不按要求更新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台中的相關內容的;

  (三)連續兩年不提交工作總結報告的。

  第二十條 市級水産原、良種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市級水産原、良種場資格: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

  (二)調整産業結構,已不再從事保種育種生産的;

  (三)擅自變更其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保護內容的;

  (四)復查不合格的;

  (五)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原種場,以未經人工選育改良的種群為親本,收集、保存水産種質資源並生産供應親本或後備親本的場所。

  (二)良種場,以引進、培育的原種或良種為親本,並生産供應親本、後備親本和良種苗種的場所。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水産原、良種場資格認證暫行辦法》(京農法字〔2001〕28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9〕56號)、《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原農業部令第62號)、《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條例》和《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法人機構(依託單位)設立的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的建立確定、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統籌安排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的建立確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農林科學院植物保護研究所負責具體實施。各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轄區內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的初審、監督檢查等屬地管理。

  第四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依託單位是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是種質資源庫建設、運作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的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必要的場所、試驗設備等條件;

  (二)負責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源庫負責人任命,並負責種質資源庫的運作管理與發展規劃;

  (三)負責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的安全保存、繁殖、保藏技術研發及開發利用,當保存種質資源退化、活力低或出現污染時,要及時進行純化和繁殖更新;

  (四)協助制定全市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提供政策建設;

  (五)制定適合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發展的考核制度和管理體系,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對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評估考核工作等;

  (六)解決種質資源庫建設與運作中的有關問題,遇重大事件或保存對象有重大調整等情況需及時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七)完成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交辦的其他與種質資源保護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確定條件

  第五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保護場所;

  (二)具備應有的低溫冰箱、冷庫、超低溫冰箱等安全保存、穩定運轉的設施條件和配套設施,對於保存動物病原微生物的還應具備生物安全三級或以上安全資質;

  (三)具備開展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收集、培養、分離、鑒定、保藏、登記、評價、交流和利用等工作能力;

  (四)保存規模要求:

  食用菌庫:種類不少於50種,菌株不少於800株;

  肥效微生物庫:細菌、放線菌、真菌等菌株數量不少於800株;

  叢枝菌根真菌庫:種類不少於20種,菌株不少於100株;

  生防微生物庫:種類不少於50種,菌株數量不少於2000株(其中酵母菌不少於200株);

  植病微生物庫:種類不少於50種,菌株不少於1000株;

  飼用微生物庫:種類不少於30種,菌株不少於1000株;

  農業環境微生物庫:種類不少於50種,菌株不少於500株;

  動物病原微生物庫:種類不少於20種,菌(毒)株不少於100株;

  (五)具有穩定的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專業團隊。團隊成員有明確的崗位職責,人員數量與種質資源保存規模相適應:綜合性庫專業人員數量應在10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於4人;單一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專業人員數量應在5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1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

  (六)具有品質控制、種質資源出入庫、數據檔案、安全運作、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健全的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收集、分離、培養、鑒定、登記、保藏、評價、交流和利用等操作規範或技術規程;

  (七)依託單位能夠為資源庫的正常運作提供持續穩定的運作經費保障。

  第六條 對於涉及動物病原微生物保存的資源庫,其生物安全防護、菌(毒)種管理、人員資質等除符合本規範外,還必須嚴格遵守《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相關生物安全法律法規。

  第七條 同類農業微生物設立的市級種質資源庫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兩個。

第三章 確定程式

  第八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確定按照集中受理、統一辦理的原則進行,每年不超過1次,組織開展確定時間以市農業農村局印發通知為準。

  第九條 符合本規範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依託單位可以申請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確定,具體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依託單位通過“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向所在地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線上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申請表(見附件1);

  2.申請報告,包括基礎條件、管理制度、技術力量、資源情況、取得相關成果等;

  3.保存種質資源名錄,包括微生物名稱、種質名稱、種質類型、保存方式、來源地、保存數量、鑒定評價情況、主要特徵特性和主要功能作用等資訊;

  4.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和土地使用手續複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5.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區級初審。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運營情況、提交材料和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有真實性等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相關材料報送市農業農村局。

  (三)現場核查。市農業農村局收到申請材料後,委託市農林科學院植物保護研究所根據初審意見,組織專家通過現場察看、材料審查、現場諮詢、考核評分等方法進行考評。市農林科學院植物保護研究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形成核查意見。

  (四)公告確定。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市農業農村局研究並公示無異議後,確定為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併發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的申請、確定、資訊更新等工作,原則上通過“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進行,實現全程線上辦理。

  第十一條 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命名規則如下:

  種質資源庫命名為北京市+農業微生物類型+種質資源庫(地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經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保護類型;確需變更的,須按程式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定期活化、更新庫存種質資源,保證庫存種質資源活力和數量,並完整記錄種質資源的基本資訊,開展種質資源登記工作。

  第十四條 對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登記記載事項出現錯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種質資源滅失的,應當在6個月內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源滅失或無法繼續承擔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的,應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

  第十六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每年1月底前向市農林科學院植物保護研究所提交上年度運作管理情況及業務工作總結報告,在“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臺”種業綜合模組更新年度資訊。工作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運作與保存情況和種質資源增加情況;

  (二)種質資源鑒定評價與創新利用工作;

  (三)資金使用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七條 市農林科學院植物保護研究所負責對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的資源保存與利用工作進行動態監測和指導,包括:開展中期督導,檢查年度工作計劃和日常運作管理情況;組織年終總結,分析與評價資源保護實效,並據此提出改進意見和下年度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資源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處理建議,並跟蹤落實整改工作。

  第十九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實行動態管理,市農業農村局每5年組織對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進行綜合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隊伍建設、依託單位職責履行情況等,並形成書面評估意見。綜合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等級。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依照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本規範要求的品質控制、出入庫管理、數據檔案、安全運作等核心管理制度,經查證屬實的;

  (二)擅自變更地址或者保護內容的,或者擅自變更名稱、性質等的;

  (三)連續兩年不提交工作總結報告的;

  (四)不按要求更新北京市鄉村振興大數據平台中的相關內容的;

  (五)綜合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條 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市級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確定。

  (一)擅自處理保存的種質資源或人為因素造成種質資源損失,或造成生物安全事件,情節嚴重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

  (三)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二條 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規範規定或未履行其法定或約定職責,導致保存的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非正常滅失、流失或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以保護保存某一類或幾類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為目的的場所。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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