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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4-02
  6. [發文字號] 京擁辦發〔2026〕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4-02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27期(總第951期)

北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單位關於印發《首都雙擁模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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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擁辦發〔2026〕2號

各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駐京部隊:

  現將新修訂的《首都雙擁模範獎評選表彰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    

2026年4月2日  

首都雙擁模範獎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首都雙擁模範獎評選表彰工作,依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功勳榮譽表彰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首都雙擁模範獎是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名義組織開展的評選表彰項目,是深化全國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做好新時代首都雙擁工作、鞏固和發展首都軍政軍民團結的重要抓手。  

  第三條 首都雙擁模範獎每5年評選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按程式另行報批。 

  第四條 首都雙擁模範獎包括首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單位和首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個人。其中,模範單位200個,地方140個、軍隊60個;模範個人300名,地方210名、軍隊90名。  

  第五條 評選表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式,逐級推薦、逐級把關。  

  第六條 評選首都雙擁模範獎堅持以推薦對象的政治表現、雙擁工作實績和貢獻大小作為衡量標準。同時,充分考慮其一貫表現,確保評選表彰對象事跡過硬,經得起實踐檢驗、歷史檢驗。  

  第七條 評選推薦工作堅持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重點推薦基層人員和單位。

  副局級(含軍隊相應職級)以上單位和副局級(含軍隊相應職級)以上幹部不參加評選。處級幹部(含軍隊相應職級)不超過模範個人總數的20%。

  曾獲得往屆首都雙擁模範獎的軍地人員,原則上不參加評選。  

  第八條 市雙擁辦(市退役軍人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負責評選表彰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程式為:

  (一)市雙擁辦(市退役軍人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共同提出評選表彰工作方案,經報批後,印發評選通知,安排部署評選表彰工作。

  (二)表彰項目涉及市級部門需經黨委(黨組)、各區需經區委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各單位按照工作要求和分配名額開展評選推薦工作。提出的擬初步推薦對象,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經本級黨委(黨組)批准後上報。

  各區雙擁辦(區退役軍人局)、市級相關部門、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對本區、本單位、駐京部隊的擬初步推薦對象匯總審核後,經區委區政府和市級部門、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黨委(黨組)批准後報市雙擁辦(市退役軍人局)。

  (三)市雙擁辦(市退役軍人局)對擬初步推薦對象初審後,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開展評審,提出擬表彰對象名單,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分管市領導同意後,及時做好報審工作。

  (四)根據審核反饋結果,市雙擁辦(市退役軍人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北京衛戍區政治工作部,按規定程式做好公示、考察和報批工作。

  (五)表彰對象批准後,印發表彰決定,適時召開表彰大會。  

  第九條 首都雙擁模範獎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原則。

  對評選産生的模範單位授予“首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單位”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對評選産生的模範個人授予“首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個人”稱號,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第十條 各區、市相關單位、駐京部隊根據全市統一安排參加評選活動,不再單獨組織任何形式的同類評選表彰活動。  

  第十一條 對沒有按照評選條件和規定程式上報的推薦對象,經查實後撤銷其評選資格。對於在評選推薦過程中有嚴重瀆職或弄虛作假、借機謀私、收取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表彰對象存在嚴重違紀行為,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等情況的,按程式撤銷其表彰獎勵項目,收回表彰證書、獎章。  

  第十三條 評選表彰所需工作經費和個人獎勵經費由市雙擁工作專項經費解決,按部門預算,納入專項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評選表彰首都雙擁模範獎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由市雙擁辦(市退役軍人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首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獎評選表彰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民優發〔2014〕3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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