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體辦字〔2026〕33號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北京市航空運動協會、北京市模型運動協會,各相關單位:
3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規定》有效落地落實,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北京市體育局結合自身職責,制定了《北京市航空模型運動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體育局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航空模型運動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航空模型運動管理,促進航空模型運動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辦法》《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儲場所管理規定(試行)》《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保障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航空模型運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載人,不具有自動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飛行功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包括自由飛、線控、直接目視視距內人工不間斷遙控、借助第一視角人工不間斷遙控的航空模型等。
航空模型的技術參數:總升力面積不超過500平方分米,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含燃料、動力電池),活塞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不超過250立方釐米,動力電機電源空載電壓不超過72伏,噴氣發動機推力不超過250牛頓。
第四條 市體育局會同市公安局、市教委、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市市場監管局、重點站區管委會及民航華北局,建立本市航空模型運動飛行管理協調機制,及時溝通、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一)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對行業協會的管理。本市各級航空模型運動有關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管理和服務保障職責,宣傳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安全開展活動的法治意識。
(二)各區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空模型運動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對航空模型運動飛行營地的日常管理,嚴格規範訓練、競賽等飛行活動的監管。
第六條 申請使用航空飛行營地的單位,須直接向市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備案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憑備案證明材料及相關文件向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申請授權命名。
第七條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航空模型運動培訓、競賽活動申請。
第八條 從事航空模型運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市、區兩級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與管理。從事航空模型運動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第九條 航空模型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關於《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技術要求。
第十條 航空模型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分為A、B、C、D、E五個等級。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培訓、競賽活動的遙控類航空模型,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依法完成實名登記和資訊核實。同時向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辦理登記,並由區級體育行政部門統一向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其中,E級航空模型應遵循“一機一碼、人機對應”的原則。
第十二條 航空模型存放場所管理遵循“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涉及單位和個人依照《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儲場所管理規定(試行)》執行。因培訓、競賽活動需要,確需申請存儲保障的,依照《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保障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開展航空模型運動培訓、競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確需申請購買保障的,應依照《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保障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四條 開展航空模型運動培訓、競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因購置航空模型及其核心部件需要從外省市向本市運輸的,應依照《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保障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五條 開展航空模型運動培訓、競賽活動,應當在國家體育總局認定的航空飛行營地、適合航空模型飛行的通航機場和相關部門確定的臨時場地劃定的空域內飛行。校園航空飛行營地僅適用於開展A級和B級航空模型的飛行活動。
第十六條 用於開展培訓、競賽活動的航空飛行營地,須科學劃分並明確標識飛行區、維修區、觀眾區等滿足安全需要的區域。區域劃分應設置明顯的標誌和安全隔離線。飛行區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模型航空器維修區、機庫必須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C級、D級和E級遙控航空模型的操縱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遙控航空模型飛行員執照。
(一)接受安全操控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二)無可能影響遙控航空模型操控行為的疾病病史,無吸毒行為記錄。
(三)近5年內無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等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放飛C級、D級和E級遙控航空模型,應在具有遙控航空模型飛行資質的成年人陪同下進行。
第十九條 開展航空模型運動培訓、競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並應制定安全飛行流程、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範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開展航空模型運動培訓、競賽活動,應當選擇空曠、安全的場地,並對活動選址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涉及管制空域的,須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實施。活動期間,主辦方負責空域協調工作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航空模型實施飛行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參與培訓、競賽活動的操控員應在每次飛行前對航空模型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實施飛行。
第二十二條 操控航空模型應當遵守以下基本規範:
(一)自由飛類航空模型禁止使用燃繩式迫降裝置;
(二)線操縱類航空模型飛行時,操控員與操縱手柄之間必須始終保持可靠牢固的安全繩索連接;
(三)航空模型所用電池進行充放電時,必須有專人值守;
(四)相關易燃品、動力電池必須分類存放,妥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航空模型運動培訓、競賽活動,應嚴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嚴禁在人群和建築物密集區域,以及本市劃定的管控區域上空進行任何培訓、競賽飛行。
(二)發生航空模型失控、墜機、失聯、撞物等異常情況或事故時,主辦方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並第一時間向事發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航空管理部門及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報告。
(三)主辦方應當在賽前對所有參與培訓、競賽活動的操控員資質和參賽航空模型進行核驗,確保其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四)主辦方必須在培訓、競賽活動現場配備具備相應知識的安全監控人員,負責全程監視空域及地面狀況。
第二十四條 航空模型運動培訓、競賽活動,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相關術語含義如下:
(一)操控員,是指實際操縱航空模型飛行的人員;
(二)自由飛類,是指從起飛至著陸的飛行過程中,與操控員之間沒有任何物理連接的航空模型;
(三)線操縱類,是指操控員通過操縱線操控飛行過程的航空模型;
(四)遙控類,是指通過無線電遙控設備操控飛行過程的航空模型。
第二十六條 航空模型在室內進行的飛行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