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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2-17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2-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13期(總第937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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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5〕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化物業管理改革創新持續提升物業服務品質三年行動計劃(2025-2027年)》,進一步強化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監管,規範物業服務企業從業行為,提升物業服務水準,構建和諧宜居環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委組織部、市委社會工作部、市經濟和資訊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試行,將於2026年上半年評價週期結束後發佈第一次試評價結果。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部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2025年12月17日  

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監管,規範物業服務企業從業行為,提升物業服務水準,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的綜合評價及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評價指標、歸集評價資訊、實施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主體權益保護等。

  本辦法所稱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是指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對住宅項目從事物業服務相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全面覆蓋、權益保護原則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統籌全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價工作,包括評價指標制定、綜合評價實施、異議申訴處理、資訊系統建設等工作。

  市委組織部負責指導住建房管部門加強物業服務企業黨建責任落實,推動黨建工作與行業發展相融合,提升物業服務水準。

  市委社會工作部負責指導屬地街道(鄉鎮)、社區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評分工作。

  市經濟和資訊化局負責協助提供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資訊。

  各區住建房管部門負責按照本辦法要求指導街道(鄉鎮)、社區、各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資訊歸集、資訊核查、評價結果應用等工作。

  市、區物業行業協會負責協助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第二章  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條  評價指標體系由企業基礎資訊、企業加分資訊、企業扣分資訊三方面構成。

  企業基礎資訊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評價、企業經營情況等評價指標。

  企業加分資訊主要包括接管項目、獲得榮譽、物業收費、黨建融合等評價指標。

  企業扣分資訊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參與社區治理情況等評價指標。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價實行記分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僅管理一個項目的,直接按評分指標計算分值;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多個項目的,分兩個維度進行評價,涉及企業資訊評價得分項直接按評分指標計算分值,涉及項目綜合資訊評價得分項,按照每個項目綜合資訊評價得分累加後除以總備案項目數量計算。具體加減分事項詳見《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分標準(試行)(2026年版)》。

  第七條  綜合評價等級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根據本評價週期所有參與綜合評價企業的記分分值從高到低按比例劃分,記分排名在前10%(含)的企業為A級,10%至50%(含)的企業為B級,50%至90%(含)的企業為C級,排名後10%的企業為D級。一個評價週期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在管住宅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不納入當期綜合評價。

  第八條  評價週期為6個月,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別為一個評價週期,評價週期屆滿後重新評分。

第三章 綜合評價程式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組織編制《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分標準》,明確各評價指標的得分標準、數據來源、評價週期等。

  《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分標準》根據法規政策變動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住建房管部門、各街道(鄉鎮)、社區、各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按照《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分標準》要求,及時完成資訊歸集工作,確保資訊的完整性、時效性、準確性。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分標準》對各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完成初步評價,形成初步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參評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訊系統查看初步評價結果,對初步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接到異議申請後,于7個工作日內對異議內容進行核實,並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根據《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分標準》對各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完成評分後,評價結果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主動公開,供各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相關單位查詢、使用。

  第十四條  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價通過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訊系統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登錄系統如實填報相關資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涉及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資訊,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與行政執法系統對接,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責令改正通知書進行採集;涉及相關街道(鄉鎮)、社區評價的,由街道(鄉鎮)、社區登錄系統按照評價指標及週期進行評價;涉及相關獎勵、宣傳報道等加分內容的,由各企業自行申報,區住建房管部門進行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  按照“一主體一檔案”原則,依託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訊系統建立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評價檔案,將企業相關評價資訊、異議資訊、評價結果等,一併記載或者存入評價檔案,實現評價工作全流程可追溯,並確保評價檔案資料的完整、真實、有效。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綜合評價資訊主動公開機制,評價結果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主動公開,並通過“京通”小程式向社會公開,供業主查詢、監督。

  第十七條  根據評價等級分類情況,對住宅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

  對評價等級C、D級企業所承接的住宅物業服務項目,各區住建房管部門、各街道(鄉鎮)可以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第十八條  在選聘企業、評優評先、財政性資金獎勵(補貼)等活動中,鼓勵相關部門、街道(鄉鎮)、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大會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綜合評價結果較好企業。

  按照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要求,做好評價結果在政務領域的部門共用,在保障企業權益基礎上,探索推進評價結果在“信用+”惠企活動中的社會化應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試行,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北京市住宅項目物業服務綜合監管實施方案(試行)》(京建發〔2022〕75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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