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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3-18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6〕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3-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做好2026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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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6〕7號

各有關單位:

  碳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綠色低碳轉型 加強全國碳市場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兩辦意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做好2026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單位範圍

  按照市生態環境局、市統計局《關於公佈納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2025年度碳排放單位名單的通知》(京環發〔2025〕8號,以下簡稱《名單》)確定的碳排放單位範圍執行。其中,《名單》的附件1所列重點碳排放單位,應按照要求報送月度數據、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報告並完成配額清繳工作;《名單》的附件2所列民用航空運輸業碳排放單位,應按照要求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報告(包括固定設施和航空器);《名單》的附件3所列一般報告單位,應按照要求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

  二、報告與核查

  碳排放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做好碳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工作。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本市碳市場依託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具體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服務-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配額核定及調整),對碳排放報告、核查與檢查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一)核算和報告要求

  1.技術要求

  碳排放單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産業》(DB11/T 1781-2020)等7個標準,制定數據品質控制方案、核算月度和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年度碳排放報告,具體要求見附件1。

  為鼓勵碳排放單位消納綠電,參與直接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碳排放單位使用的電力碳排放據實核算,綠電碳排放核算為零,火電碳排放按照國家最新發佈的化石能源電力碳排放因子核算。

  2.時間要求

  (1)關於報送數據品質控制方案。2026年12月31日前,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完成2027年度數據品質控制方案。存在數據品質控制方案變化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及時更新並報送數據品質控制方案。

  (2)關於報送月度數據。在每月結束後20個自然日內,重點碳排放單位上報月度數據及支撐材料。

  (3)關於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2026年3月31日前,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碳排放報告;2026年4月30日前,一般報告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碳排放報告。

  鼓勵碳排放單位主動披露碳排放資訊。

  (二)核查要求

  重點碳排放單位自行委託核查機構,按照《碳排放核查技術規程》(DB11/T 2323-2024)開展核查工作,具體要求見附件2。

  2026年4月30日前,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經核查的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報告;符合條件的單位,還應同步提交新增設施配額或基準年配額基數調整申請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3。

  (三)檢查要求

  對於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的月度數據、年度碳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由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動檢查。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建設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在報送截止日起10個自然日內完成初步檢查工作,並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專業團隊加強檢查,並建立核查工作品質評價機制,對核查工作品質進行綜合評價,發現檢查結果與核查排放量差異超過1000噸或10%以上的,市生態環境局將對核查機構予以提醒。具體檢查標準見附件4。

  對於一般報告單位,提交的年度碳排放報告,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檢查,應在報送截止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檢查工作,並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對於年度碳排放量達到5000噸或其他需要核實的單位開展檢查。

  三、碳排放量確認和配額核發

  (一)碳排放量確認

  市生態環境局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的年度碳排放報告及核查報告檢查後,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碳排放量確認工作。

  (二)配額核發

  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核定方案》核發重點碳排放單位年度免費配額,延續免費配額富餘和虧缺20%上限熔斷機制。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免費配額核定發放,不定期開展配額有償發放。

  (三)配額賬戶登出及停止使用

  按照《管理辦法》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被移出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的,應登出在管理平臺上開立的賬戶。未完成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停止其重點碳排放單位賬戶使用。

  四、配額清繳

  (一)配額清繳要求和安排

  2026年10月31日前,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完成配額清繳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將依託管理平臺自動收繳其賬戶內的配額及抵銷産品,用於清繳。

  重點碳排放單位擬使用抵銷産品的,應于2026年9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提交碳排放量抵銷申請文件。

  (二)豐富抵銷産品

  碳普惠項目形成的減排量可用於重點碳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量抵銷等用途。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活動。按照《北京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京環發〔2025〕11號)和《北京市碳普惠一類項目管理要求》(見附件5),開發碳普惠方法學和項目,形成減排量,豐富抵銷産品。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管理。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兩辦意見》精神,強化責任擔當,主動提升履職能力,紮實做好本地區碳排放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本通知明確的時間節點,高品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加強能力建設。市生態環境局加大政策宣貫、專題培訓等工作力度,指導和督促碳排放單位、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持續完善本地區重點碳排放單位數據品質管理工作,不斷提升碳排放數據的規範性與準確性。

  (三)加強監督執法。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碳排放管理監督和執法。市生態環境局統籌做好全市碳排放單位和碳市場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開展檢查工作。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核查報告和逾期未足額清繳配額的碳排放單位,依法處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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