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函字〔2026〕125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優化‘兩新’政策實施”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2026年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745號)、《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提質增效實施2026年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費函〔2025〕697號)、《商務部等5部門辦公廳(室)關於做好2026年家電以舊換新、數位和智慧産品購新補貼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5〕469號)等文件要求,接續做好家電以舊換新、數位和智慧産品購新補貼工作。特製定此實施細則,現予印發。
北京市商務局
2026年2月6日
北京市2026年家電以舊換新、數位和智慧産品購新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優化‘兩新’政策實施”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2026年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745號)、《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提質增效實施2026年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費函〔2025〕697號)、《商務部等5部門辦公廳(室)關於做好2026年家電以舊換新、數位和智慧産品購新補貼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5〕469號)等文件要求,接續做好家電以舊換新、數位和智慧産品購新補貼工作。特製定此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一條 補貼範圍。按照全國統一的品類和標準,對在京個人消費者購買1級能效或水效標準的冰箱、洗衣機、電視、空調、熱水器、電腦6類家電産品,以及單件銷售價格不超過6000元的手機、平板、智慧手錶(手環)、智慧眼鏡4類數位和智慧産品給予補貼。
第二條 補貼標準。補貼標準為上述産品扣除各環節優惠後最終銷售價格的15%,每人每類可補貼1件,其中,家電産品每件補貼不超過1500元,數位和智慧産品每件補貼不超過500元。
第二章 補貼方式及資格設置
第三條 補貼方式。本著“總額控制、均衡使用、先購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則,按照“資格領取、資格綁定、購買商品、補貼立減”的方式實施。在本市領取補貼資格的個人消費者本人通過政策參與企業購買符合補貼適用産品時,補貼資格經商品購買渠道的資格認證系統綁定後,可通過實體門店的收款設備,或線上上平臺選擇可核實付款人身份的支付渠道完成付款,于訂單支付環節享受立減補貼,線上線下消費享受同等補貼力度。補貼資格申領人、付款人、收貨人須保持一致。享受補貼的電腦、數位和智慧産品須拆封、激活,核驗與銷售訂單商品一致,消費者應配合拍攝相應照片。
第四條 資格設置。按照支援實體零售發展、引導線上渠道向農村地區傾斜等要求,以消費支付場景區分線上、線下模式,分設補貼資格。線上資格和線下資格獨立發放,不能混用。已在京外地區領用過同類商品補貼的消費者,無法在本市領取補貼資格。消費者可按需領用單獨品類補貼資格,補貼資格使用後自動失效。
第五條 資格領取。個人消費者須通過“京通”移動端完成實人認證後,進入消費品以舊換新頁面領取。同一品類限領一個資格,線上、線下不可重復領取。補貼資格于每日10時開放領取,領完即止。線上資格有效期為當日24時截止;線下資格有效期為當周週日24時截止,逾期未使用?自動失效。失效後仍可重新領取資格,但逾期未使用某品類線上或線下資格4次,在政策實施期內,不可再領取相應品類線上或線下資格(領取規則如有調整,將另行通知)。
第六條 退貨處理。消費者購買補貼適用商品,經與銷售企業協商一致按原購買渠道退貨後,于退貨流程結束次日內恢復補貼資格。恢復後的補貼資格,尚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有效期不變。
第七條 資格解綁。如消費者已于某參與企業綁定補貼資格,在未使用的情況下,可自願更換其他參與企業,需在原綁定企業解綁補貼資格後,重新選擇使用渠道。參與企業不得無故鎖定補貼資格。
第八條 資格登出。如消費者在本市領取補貼資格,在未使用的情況下,需通過“京通”移動端登出資格後,自願更換其他省市領取資格。補貼資格已綁定的,需先解綁、再登出。
第三章 政策參與企業
第九條 參與企業確定。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參與企業範圍,按程式通過徵集、評議、公示等確定。公示範圍內企業,根據企業意願和能力,參與政策實施。
第十條 參與企業責任。政策參與企業要誠信守法、規範經營,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鼓勵大型商超、品牌專賣店、專業店等下沉農村市場的經營主體,採取流動“大篷車”下鄉、農村市集、現場展銷等方式將服務網路延伸至農村偏遠地區,保障好農村地區居民特別是偏遠地區農村居民參與補貼政策,提高農村地區消費便利度。
1.參與企業可自主實施促銷舉措,提供讓利優惠。應按照政策補貼範圍報送擬補貼商品“白名單”,經第三方審核機構核驗通過後,嚴格按照備案商品進行銷售,不得搭售或捆綁售賣套裝商品。
2.按要求接入市級資訊平臺,及時準確報送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及相關數據,不得無故停止、延期報送、採用離線數據包報送或間歇性大量補傳數據,以確保補貼數據歸集的連續性、穩定性和規律性,實現交易數據實時上傳、閉環可追溯,積極配合跨部門監督核查。
3.如實申報商品序列號(SN碼),已激活SN碼的設備不得再次銷售,嚴禁“一機多賣”。認真履行價格承諾,如實報備銷售價格,不得虛報價格,不得“先漲後補”、變相漲價,不得使用虛假或易産生誤解的價格手段誘導交易,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等方式銷售補貼産品。商品銷售價格波動應符合市場規律,如遇特殊情況上調售價,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備並提供佐證材料。
4.自主加強風險防範,有效防止騙補、套補行為,及時準確報送銷售訂單、商品SN碼等數據。加強商品銷售監測,做好異常收貨地址管控,及時核查處理補貼産品收貨地址大量重復或包含異常字符等情況,嚴防“黃牛”囤貨與套補騙補行為。
5.規範開具發票,發票抬頭為消費者個人實名,單張發票對應單件補貼商品,並列明補貼産品初始銷售價格、享受補貼資金數額、實際支付金額、商品SN碼等必要資訊,發票金額需包含“國補”金額全額開票。
6.利用資訊技術、核驗身份證件資訊等手段嚴格履行消費者身份真實性核驗,確保補貼資格領取、使用為同一人。不得非法使用、洩露或篡改消費者收貨地址、聯繫方式、App賬號或其他個人資訊。不得虛構訂單、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低價高開、拆分發票等,不得冒用政府補貼名義進行虛假宣傳。
7.鼓勵家電銷售企業聯合生産、回收企業開展以舊換新促銷活動,對消費者購新並交舊給予適當優惠。
8.開展分眾化、多維度宣傳,提高以舊換新政策公眾知曉率。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十一條 參與企業監管。政策實施期間,市商務局綜合評估企業情況,及時補充、動態調整參與企業範圍。對符合徵集條件的企業,經履行評議程式後,納入政策參與範圍。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産事故的,立即終止並取消該企業及其關聯企業、通過其申報的相關企業參與資格,進行資金清算。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將視情採取風險提示、約談、暫停政策參與資格責令限期整改、追繳已發放補貼資金、取消政策參與資格等方式嚴肅處理,涉嫌違法行為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違反政策規定,不完全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價格承諾,存在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行為的。
2.虛假銷售、篡改數據、偽造證明材料等套取補貼資金的。
3.未盡職履行風險防控責任,未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及相關數據的。
4.對存在補貼資金管理安全風險、突破補貼政策品類及標準規定、違反補貼數據上傳要求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參與企業退出。參與企業自願退出政策實施,應向市商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市商務局終止其參與資格,清算資金。
第四章 資金結算
第十三條 資金額度管理。為保障以舊換新政策有序實施,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按照年度專項資金總量控制、逐月均衡使用的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兌現。參與實施以舊換新補貼政策企業,向符合條件的消費者按補貼標準實施“立減補貼”。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核銷。參與企業將符合政策要求的補貼訂單資訊,通過系統傳輸方式,按照時間要求報送至市商務局委託的第三方審核機構。市商務局在政策實施期間預先開展滾動核銷,依據預核驗結果向參與企業預撥付政府應承擔的財政資金,政策結束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第五章 責任分工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制定北京市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與國家層面做好溝通對接;負責委託審核服務機構對參與企業兌現的補貼資金訂單進行核驗;負責監督管理補貼政策實施,強化工作情況和資金使用動態分析研判;負責政策諮詢、政策宣傳和消費者問題解答。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國家政策及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統籌工作推進,負責政策資金保障,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補貼發放期間防範違法惡意刷單或套現等行為,打擊違法犯罪人員,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加強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等行為;依法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市政務和數據局負責在“京通”移動端上建設申領補貼資格界面,便利市民獲得補貼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加強郵政、快遞從業人員工作提醒和教育管理,配合做好異常收貨地址管控,及時做好收貨資訊核實採集,防範虛假簽收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市民熱線服務中心負責依照北京市支援以舊換新補貼答覆口徑做好相關解答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于2月9日生效,實施至補貼資金使用完畢截止。2026年1月1日起接續期補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領取資格有效期)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如消費者在政策接續期內申領的補貼因未使用而導致失效,在本細則實施後,消費者可再次申領相同品類的補貼資格,且不計入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逾期次數內。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並結合具體情況適時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