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糧發〔2025〕37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皇城糧油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工作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管理,市糧食和儲備局對《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京糧發〔2021〕19號)進行了修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儲備糧管理,確保市儲備糧儲存安全,根據《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等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承儲市儲備糧的庫點,應符合本條件。市儲備糧包括原糧、食用植物原油(以下簡稱原油)、成品糧油。
第三條 庫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糧油倉儲單位及國有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條 庫點周邊規定範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市儲備糧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原糧和原油庫點地理位置與環境條件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倉儲區地坪應根據實際需要硬化並保持完好,滿足糧油出入庫作業承載要求,排水設施完善,防洪標準應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規定的50年一遇要求。
第六條 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品質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配備必要的防火、防汛、避雷、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七條 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等)、木板墻體倉房、木屋架倉房、鋼板筒倉等儲糧設施不得儲存市儲備原糧。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油罐)不得儲存市儲備糧。
第八條 原糧倉房主體結構堅固,墻體結構採用磚砌體或混凝土,墻體完好、平整、無裂縫;倉內地面完好、平整、堅固,敷設防潮層。墻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 糧倉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九條 成品糧油倉房主體結構完好、平整、堅固、無裂縫,具備自然通風條件或配置機械製冷控溫設施設備。
第十條 油罐採用鋼制固定頂,內表面光滑且內壁用油漆滿足食品衛生要求,罐頂有人操作處設置安全帶(繩)係挂裝置,應配備油溫監測、液位監測等技術條件。油罐區設置護油堤。
第十一條 原糧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製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應用所需設施設備,具備實現準低溫或低溫儲糧的能力。
第十二條 原糧和原油庫點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罐)方式、糧油品種、儲存週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政府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原糧庫點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等設備。原油庫點具有食用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十三條 原糧和原油庫點應具備糧油常規品質、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具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儀器設備和檢驗場所。
第十四條 原糧和原油庫點應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品質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倉儲管理、品質檢驗人員數量應符合《北京市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第十五條 電工、機修工、叉車司機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六條 區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參照《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執行。
第十七條 《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的通知》(京糧發〔2021〕1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