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職成〔2025〕10號
各區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北京開放大學,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及各區管理分中心,各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各有關院校和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全市教育大會部署,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等文件要求,推進教育數字化,賦能首都學習型社會建設,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學分銀行服務體系,充分發揮“立交橋”作用,加強終身教育保障,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學分銀行學分認定與轉換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學分銀行學分認定與轉換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關於“統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協同創新”“推進教育數字化,建設全民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學習型大國”和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推進教育數字化,賦能學習型社會建設,加強終身教育保障”的精神,認真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市教育大會精神,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教育部《學習型社會建設重點任務》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學分銀行服務體系,健全制度標準規範,擴大學分銀行應用範圍,賦能首都學習型社會建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學習者為中心。依託學分銀行體系平臺,健全規範標準,為學習者建立終身學習檔案,先記錄、後認定、再轉化,有效節省學習時間,提高學習效率,實現各類學習成果的學分認定、積累與轉換。
(二)堅持以學分銀行服務體系單位為主體。尊重各單位的自主權,結合優勢特色與實際需要,自主參與學分銀行應用試點,開展學分認定或轉換服務。
(三)堅持學習成果實質等效。綜合審慎評價學習成果所體現的知識、技能、價值及其深度、廣度、層級等,實施學分認定與轉換,統一標準尺度,健全保障機制。
(四)堅持試點先行、點面結合、穩步推進。以需求為導向,優先選擇社會緊缺專業領域的學習成果或認定與轉換需求較為迫切的學習成果開展試點,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標準規範,穩妥有序拓展學分銀行應用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北京市學分銀行服務體系單位(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各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市級、區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等)開展學歷繼續教育學習成果的學分認定與轉換業務。各類非學歷教育可參照本辦法開展探索,激勵市民持續參與終身學習。
第二章 學分認定
第四條 學分認定的含義。學分認定是指對學習者完成的各類學習成果進行核實認定、等值評價和賦予學分的過程。學習成果包括學歷教育學習成果和非學歷學習成果。
學歷教育學習成果是指從各類學校(普通高校、高等職業院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教育學校等)的學歷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取得的學習成果;非學歷學習成果是指除學歷教育之外、能體現學習者學習經歷、資歷、資格和能力的各類學習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職業經歷、職業培訓、資格證書、技能證書、線上學習、實習實踐、志願服務、創新創業、科學研究等。
第五條 學分認定的主體。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各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市級、區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均是學分認定的主體。
(一)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開展的學分認定結果在北京市學分銀行官網公佈,在全市學分銀行服務體系內有效,各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和市級、區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均可直接採用,無須重復認定。
(二)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開展的學分認定結果在轄區內和區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內有效,如需擴大有效範圍,可按程式向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提出學分認定申請。
(三)市級、區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開展的學分認定結果在本單位內部有效,如需擴大有效範圍,可按程式向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或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提出學分認定申請。
第六條 學分認定的標準。北京市學分銀行體系對學習成果開展學分認定的結果包括學分值、等級和類別三個部分。
(一)學分值以獲得相應學習成果所需的社會必要學習時間為基準確定。原則上,按照1學時45分鐘,1學分16學時計算。學分值的最小認定分值是0.25學分。
(二)等級根據學習成果體現的水準確定,分為A級、B級和C級三個等級。其中,A級相當於本科教育(含普通高等本科教育、職業高等本科教育、成人和繼續教育高等本科教育等)的同等水準;B級相當於專科教育(含普通高等專科教育、職業高等專科教育、成人和繼續教育專科教育等)的同等水準;C級相當於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技工學校等)的同等水準。
(三)類別根據學習成果所屬的領域確定,包括但不限於人文社科類、自然科學類、工程技術類、思政教育類、創新創業類、身心健康類、藝術審美類、國學修養類等。類別可根據需要擴展,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為一個學習成果登記多個類別標簽。
第七條 學分認定的程式。各學分認定的主體均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細則,明確本單位開展學分認定的程式。程式一般應包含成果核實、等值評價、賦予學分等必要環節。學分認定原則上要有一定數量的外部專家參與。
第三章 學分轉換
第八條 學分轉換的含義。學分轉換是指將原始學習成果認定的學分,按需求轉換為等值課程(或等值學分、等值證書)等目標學習成果的過程。
第九條 學分轉換的主體。學分轉換主體為目標學習成果授予機構。目標學習成果授予機構應認可北京市學分銀行體系的學分認定結果,並根據自身辦學實際,受理學習者的轉換需求申請,實施學分轉換。
第十條 學分轉換的規則。學分轉換須遵循學習成果實質等效原則。經學分認定的學習成果,根據認定的學分值、等級及類別,可直接轉換為對應等級和類別的通識選修課或任選課學分;若目標學習成果為必修課或專業選修課等特定課程的學分,除需滿足學分和等級要求外,還須對原始學習成果與目標學習成果所體現的知識、技能和能力水準進行比對,經認定實質等效後方可轉換。轉換學分佔比一般不超過相關專業畢業要求總學分的50%,同一學習成果不得重復轉換。國家或北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學分轉換的程式。學分轉換的主體應制定本機構學分轉換實施細則,明確學分轉換的程式。各學分轉換主體機構定期將本單位實施學分轉換的結果資訊,按要求提交至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定期在官網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實施保障
第十二條 明確組織架構。北京市學分銀行服務體系主要組織架構如下:
(一)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設立在北京開放大學,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指導下,負責統籌全市學分銀行體系的建設、運作和業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審核設立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和統籌發展市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
(二)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根據本市行政區劃,各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原則上每區設置1個,在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統籌區域內學分銀行業務體系建設、運作和管理,受理區域內學習者在學分銀行的開戶與建檔,辦理學習成果存儲、認定與轉換等業務。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可根據業務需要在區域內進一步設立學分銀行業務受理點,或將區域內依法依規開展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各類機構(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組織等)統籌納入區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
(三)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負責受理本單位的學習者在學分銀行的開戶與建檔,辦理學習成果存儲、認定與轉換等業務。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可根據業務需要,在本單位的分支機構設立業務受理點。市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由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統籌審核、建立業務賬戶並指導開展業務受理。區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由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統籌審核、建立業務賬戶並指導開展業務受理。依法依規開展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各類機構(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組織等)可結合實際申請加入市級或區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鼓勵實踐探索。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指導下,統籌組織推進各類學習成果的學分認定與轉換業務,包括相關標準規範的制定、業務指導、試點創新、過程監督、經驗交流等。各區學分銀行管理分中心和市級、區級學分銀行聯盟成員單位應積極參與開展學分認定與轉換業務,並結合實際探索對技能證書、線上課程、培訓項目等非學歷學習成果的學分認定與轉換。同時鼓勵探索與北京市外合規學習成果的相關合作與互認,努力形成具有示範意義、區域特色、行業特色或跨區域協同特色的典型經驗。
第十四條 強化品質保障。北京市學分銀行服務體系單位均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或方案,建立健全本單位開展學分認定與轉換的機制,規範相關業務程式,確保學分認定與轉換的品質。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