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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2-05
  6. [發文字號] 京商流通字〔2026〕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2-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等8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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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流通字〔2026〕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提質增效實施2026年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費函〔2025〕697號)和《商務部等8部門辦公廳關於印發〈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5〕467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特製定《北京市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執行。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6年2月5日  

北京市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汽車以舊換新工作,根據《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提質增效實施2026年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費函〔2025〕697號)和《商務部等8部門辦公廳關於印發〈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5〕467號)要求,特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本市按照“總額控制、先報(領)先得、用完即止”原則組織實施2026年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和置換更新補貼政策。汽車報廢更新政策對個人消費者報廢登記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車,並購買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乘用車或燃油乘用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汽車置換更新政策對個人消費者轉讓登記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車,並購買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乘用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註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每位消費者只能享受一次報廢更新補貼或一次置換更新補貼。

  二、報廢更新補貼政策

  (一)補貼標準

  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報廢2013年6月30日(含當日,下同)前註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5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車(其他燃料類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甲醇、乙醇、氫、生物燃料等),或2019年12月31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報廢上述符合條件舊車並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價稅合計,下同)的12%給予補貼,補貼金額(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萬元;對報廢上述符合條件燃油乘用車並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

  (二)補貼條件

  補貼對象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提交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登出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均應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2.報廢的舊車、購置的新車所有每人平均需與申請人一致。

  3.報廢的符合條件的舊車,應當於2025年1月8日(含當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且2025年1月8日至該車辦理登出登記期間持續登記在本人名下。

  4.補貼申請審核期間,申請人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本人名下。

  5.《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均應在本市開具或辦理。

  (三)補貼申報

  1.申報開始時間為2026年2月9日10時,截止時間為2026年11月30日24時(年度補貼資金使用完畢除外)。如需更改補正相關資訊的,應于2026年12月10日24時前完成更改並提交。逾期未提交補貼申請或補正相關資訊的,不予補貼。

  2.補貼申報受理地應為新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地和註冊登記地。

  3.擬申請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資訊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式(以下簡稱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進入“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入口”,線上提交補貼申請。

  4.申報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資訊、個人銀行賬戶資訊(一類銀行卡賬號面照片)、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登出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和第2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

  5.補貼資金以轉賬方式發放至符合補貼條件對象的銀行賬戶。

  三、置換更新補貼政策

  (一)補貼標準

  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通過售賣方式轉讓登記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按新車銷售價格的8%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

  (二)補貼條件

  補貼對象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明的開票日期,以及轉讓的乘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載明的最近一次轉讓登記日期和新購置乘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載明的註冊登記日期,均應在2026年1月1日之後。

  2.轉讓舊車、購置新車的所有每人平均需與申請人一致。

  3.個人消費者轉讓的舊車應于2025年1月8日(含當日)之前註冊登記在本人名下,且2025年1月8日至該車最近一次轉讓期間持續登記在本人名下。

  4.補貼申請審核期間,申請人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本人名下。已轉讓舊車不得再次轉回本人名下。

  (三)補貼申報

  1.申報開始時間為2026年2月9日10時,截止時間為2026年11月30日24時(年度補貼資金使用完畢除外)。如需更改補正相關資訊的,應于2026年12月10日24時前完成更改並提交。逾期未提交補貼申請或補正相關資訊的,不予補貼。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新購置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均應在本市開具或辦理。

  3.申請人應通過“北京市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系統”電腦端網頁、“綠交車輛”小程式或“京通”移動端北京市消費品以舊換新專區線上提交申請。

  4.申報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資訊、個人銀行賬戶資訊(一類銀行卡賬號面照片)、轉讓的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至4頁,需載明最近一次轉讓登記相關資訊)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購置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和第2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若逾期未申報、申報材料不齊全、申報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5.補貼資金以轉賬方式發放至符合補貼條件對象的銀行賬戶。

  四、職責分工

  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撥付補貼資金,及時解決政策實施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協同推進政策穩定運作。

  市商務局負責汽車報廢更新、置換更新補貼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委託第三方審核機構開展補貼審核和發放,並對第三方審核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汽車以舊換新政策資金,保障政策順利實施。

  市經濟和資訊化局負責推進本市乘用車生産企業積極參與更新新能源車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根據全市汽車淘汰更新情況,評估促進機動車污染物減排的環境效益。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會同屬地相關部門,對生産銷售品質不合格汽車産品、價格違法等違法行為,依照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負責本市報廢和置換更新車輛註冊登記等與補貼相關資訊的查詢與核實,提供本市報廢和置換更新車輛相關數據。

  北京市稅務局負責監督本市汽車銷售企業依法依規納稅,核實汽車開票價格、日期等銷售發票資訊。

  五、監督管理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如實填報資訊,並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汽車銷售企業應如實開具發票,不得以協助辦理補貼申請為由,收取費用。

  對經查實發現汽車銷售機構和申請人本人或串通他人提供虛假資訊、以虛假交易騙取補貼資金的,市商務局有權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六、其他

  本方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至政策實施完畢之日終止。本方案施行過程中,如國家、本市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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