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25〕5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國網華北分部、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各新能源發電項目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品質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5年11月6日
北京市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品質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要求,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構建本市新型電力系統,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按照新能源項目(風電、太陽能發電,下同)上網電量全量入市、責任共擔、分類施策、統籌協調的原則,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推動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全部參與市場交易
(一)建立健全本市中長期電力交易市場。市城市管理委按年度制定本市新能源項目參與中長期電力市場交易方案,推動本市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做好本市電力交易市場與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的銜接,探索建立京津唐區域統一的電力現貨市場,研究電力現貨交易規則。
(二)定期組織開展新能源中長期電力交易。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國網華北分部(京交二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開展本市中長期電力交易。根據電力市場建設情況,縮短交易週期,提高交易頻次,實現周、多日、逐日開市。創造條件推動分佈式新能源項目獨立或通過聚合方式參與電力交易。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簽訂多年期購電協議,提前管理市場風險、形成穩定供求關係。指導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在合理銜接、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組織開展多年期交易。
(三)完善新能源中長期電力交易機制。本市新能源項目可自行選擇參與電能量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參與電能量交易可依照本市現行中長期交易規則開展;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可通過雙邊協商、掛牌等方式開展,不單獨組織集中競價和滾動撮合交易。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作為代理購電來源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市電力公司)採購時,僅參與電能量交易。
二、完善新能源項目上網電價市場形成機制
(四)全面放開新能源項目上網電價。本市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進入電力市場後,上網電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新能源項目獨立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分佈式新能源項目通過聚合方式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由聚合商統一代理參與市場,同一聚合項目執行相同交易價格。新能源項目未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接受市場形成的價格。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的新能源電量,上網電價和交易機制按照跨省跨區送電相關政策執行。
(五)規範電力市場價格申報行為。本市新能源項目參與電能量交易,申報和成交價格僅明確電能量價格;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申報和成交價格應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和相應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價格。
(六)強化新能源電力市場價格監測。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建立電力市場價格監測體系,了解新能源電力交易主體情況,跟蹤批發側、零售側交易價格波動,系統評估新能源項目全面入市對電力市場價格影響,按月開展價格監測和數據統計工作,並報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
三、持續完善支援新能源高品質發展的制度機制
(七)建立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接入北京電網並由市電力公司結算的本市新能源項目(“全電量自發自用”的除外)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後,在市場外建立差價結算機制(以下簡稱機制)。對納入機制的電量,市場交易均價低於或高於機制電價的部分,由市電力公司按月開展差價結算,結算費用納入本市電力系統運作費。
1.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投産的新能源存量項目:
(1)電量規模。存量項目年度上網電量全部納入機制。新能源發電企業在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範圍內每年可自主確定執行機制的電量比例、但不得高於上一年。鼓勵新能源項目通過設備更新改造升級等方式提升競爭力,主動參與市場競爭。
(2)機制電價。按本市煤電基準價0.3598元/千瓦時執行。
(3)執行期限。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投産滿20年(含),或達到全生命週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光伏發電為26000小時,陸上風電為36000小時)前執行機制。分佈式新能源項目投産滿20年(含)之前執行機制。
2.2025年6月1日(含)以後投産的新能源增量項目:
(1)電量規模。2025年新增納入機制電量規模結合2024年同期投産的新能源項目年度上網電量規模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需要確定。後續年度新增納入機制電量規模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城市管理委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情況,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2)機制電價。由每年已投産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産、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範圍的新能源項目自願參與競價形成。在年度機制電量規模內、按照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最後一個入選項目的報價作為當年所有入選項目的機制電價。若存在多個項目按出清價格申報,則按申報電量比例分配機制電量規模(電量單位為千瓦時,保留整數)。
(3)執行期限。按照當年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原則上不高於12年。起始時間按項目申報的投産時間確定,入選時已投産的項目按入選時間確定。如入選項目未按期投産,延期6個月(含)以內的,投産前對應的機制電量自動失效;延期6個月以上的,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
(4)單個項目競價方式。單個項目申報電量規模上限按照預計年上網電量的一定比例確定。預計年上網電量根據裝機容量乘以年度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並扣除廠用電後確定,本市光伏發電年度平均發電利用小時為1450小時,風電年度平均發電利用小時為2000小時,廠用電率為3%;比例原則上逐年遞減。單個項目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競價上限,競價上限不高於本市煤電基準價。分佈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項目可獨立或聚合參與競價。
(5)競價組織形式。本市競價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每年9月底前,在市發展改革委政務網站發佈競價通知,明確機制電量規模、競價上限、機制電價執行期限、競價項目類型、競價流程安排、競價主體資質要求、競價申報材料等。市電力公司成立競價工作小組,配合開展競價相關工作。競價工作原則上在當年11月底完成,並在市發展改革委政務網站公示。
3.新能源項目投産,是指項目按照核準(備案)容量全部建成並網,投産時間以電力業務許可證中最後一台機組的投産日期確定。對於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的新能源項目,投産時間以市電力公司行銷系統中明確的並網送電時間為準。2025年6月1日(不含)前並網容量未達到核準(備案)容量的新能源項目,原則上視作存量項目,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已並網容量部分對應的上網電量納入機制,後續並網容量對應的上網電量不再納入機制;新能源項目也可自願選擇作為增量項目通過競價方式納入機制。
(八)確定納入機制電量的結算程式
1.簽訂差價結算協議。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項目,原則上應每年與市電力公司簽訂差價結算協議,明確執行機制的電量比例(不得高於上一年)、機制電價、月度機制電量,協議有效期一年。協議到期後,雙方可自願協商選擇延續或變更協議。存量分佈式項目可選擇不再單獨簽訂差價結算協議,差價結算相關工作按本方案執行。
2.確定交易均價。本市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作前,市場交易均價按照本市同類項目最近一月所有交易電量的加權平均電能量價格確定,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應當按月將交易均價提供給市電力公司用於差價結算。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作後,市場交易均價按照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同類項目加權平均價格確定。
3.分解月度機制電量。新能源項目月度機制電量按實際上網電量乘以執行機制的電量比例確定,執行機制的電量比例為年度機制電量規模與預計年上網電量的比值。月度機制電量累加達到年度機制電量規模後的上網電量不再納入機制;月度機制電量累加未達到年度機制電量規模的部分不跨年追補。新能源項目過戶後新主體繼承原主體機制電量比例。
4.開展差價結算。市電力公司對納入機制的新能源上網電量按月開展差價結算,市場交易均價低於機制電價部分,根據月度機制電量確定補償金額,由市電力公司通過系統運作費補償機制電量對應的新能源項目;市場交易均價高於機制電價部分,根據月度機制電量確定返還金額,由市電力公司向機制電量對應的新能源項目收取並納入系統運作費。市電力公司按年度匯總本市機制電價結算情況,于次年1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
(九)完善機制退出規則。已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項目,執行期限內可自願申請退出。新能源項目自願申請退出機制的,應于當月20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市電力公司,並於下月起結束差價結算。新能源項目執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內自願退出的,次月起均不得再次納入機制執行範圍。
四、強化新能源市場化改革政策協同
(十)強化與能源規劃協同。妥善銜接好國家和本市能源電力規劃和新能源發展目標,根據本市電力建設需求和年度綠電消納指標,綜合考慮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及本市電力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新能源增量項目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穩定增量項目收益預期。
(十一)強化與綠證政策協同。納入機制的新能源上網電量不參與綠色電力交易,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對應的綠證劃轉至北京市省級綠證專用賬戶,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共用,計入本市綠電消納量。
(十二)強化與優化環境協同。新能源項目入市後因報價等因素未上網電量,不作為棄風棄光電量,不納入新能源利用率統計與考核。2025年2月5日後不得將配置儲能作為新建新能源項目核準、並網、上網等前置條件,2025年2月5日前已完成核準的新能源配儲項目仍按核準文件執行。
(十三)強化與財政補貼機制協同。享有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項目,全生命週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內的補貼標準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五、做好實施保障
(十四)加強組織落實。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意義,強化責任擔當,週密做好政策落地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
(十五)做好跟蹤評估。各部門要結合部門職責,密切關注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和價格情況,及時總結改革成效,優化政策方案,持續增強市場價格信號對新能源發展的引導作用。
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